《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公訴機關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郝X,男,1987年12月9日。 因涉嫌詐騙罪,於2015年11月11日被羈押,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2016年4月29日因犯詐騙罪被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判決已生效,罰金未繳納)。 現因犯詐騙罪,羈押於北京市豐臺區看守所。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公訴刑訴[2016]6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郝X犯詐騙罪,於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武玥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郝X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並經本院審理查明:2015年10月間,被告人郝X冒充蘋果公司員工,謊稱能以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蘋果牌手機,騙取被害人田×在本市豐臺區馬家堡西里小區其居住地支付的共計人民幣11200元。 贓款未起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郝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被害人田×陳述,招商銀行戶口歷史交易明細表,北京口袋時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註冊登記資訊、訂單資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信用卡業務部出具的對賬單,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破案報告及被告人身份資訊等證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X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郝X犯詐騙罪,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鑑於被告人郝X當庭自願認罪,故本院對被告人郝X酌予從輕處罰。 但被告人郝X在其前罪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詐騙罪沒有判決,系漏罪,依法應當與其之前所犯詐騙罪數罪併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七十條 、第六十九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一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郝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與其之前犯詐騙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郝X退賠人民幣一萬一千二百元,發還被害人田×。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王靜 人民陪審員 齊照成 人民陪審員 黃茂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陳嘉森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公訴機關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郝X,男,1987年12月9日。 因涉嫌詐騙罪,於2015年11月11日被羈押,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2016年4月29日因犯詐騙罪被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判決已生效,罰金未繳納)。 現因犯詐騙罪,羈押於北京市豐臺區看守所。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公訴刑訴[2016]6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郝X犯詐騙罪,於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武玥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郝X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並經本院審理查明:2015年10月間,被告人郝X冒充蘋果公司員工,謊稱能以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蘋果牌手機,騙取被害人田×在本市豐臺區馬家堡西里小區其居住地支付的共計人民幣11200元。 贓款未起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郝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被害人田×陳述,招商銀行戶口歷史交易明細表,北京口袋時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註冊登記資訊、訂單資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信用卡業務部出具的對賬單,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破案報告及被告人身份資訊等證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X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郝X犯詐騙罪,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鑑於被告人郝X當庭自願認罪,故本院對被告人郝X酌予從輕處罰。 但被告人郝X在其前罪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詐騙罪沒有判決,系漏罪,依法應當與其之前所犯詐騙罪數罪併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七十條 、第六十九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一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郝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與其之前犯詐騙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郝X退賠人民幣一萬一千二百元,發還被害人田×。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王靜 人民陪審員 齊照成 人民陪審員 黃茂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陳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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