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犯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

判决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原公訴機關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一審被告人)周某某,女,漢族,大學文化,無固定職業。2015年10月9日因本案被大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大慶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駱金羽,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大慶分所律師。 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審理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詐騙罪一案,於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黑0602刑初111號刑事判決。判後,一審被告人周某某對判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判後,一審被告人周某某對判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於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黑06刑終字179號刑事裁定,撤銷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2016)黑0602刑初111號刑事判決,發回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黑0602刑初262號刑事判決,一審被告人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透過審閱全部案卷材料、訊問上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不需要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定, 自2013年開始,被告人周某某謊稱自己是哈爾濱醫科大學大慶校區教師,丈夫是大慶市人民醫院心內科主任,認識大慶市政府和人民醫院領導,以幫助他人辦理正式工作為由實施詐騙,騙取被害人杜某某、張某、徐某某、尹某某、王某平錢款共計102萬元。 1.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期間,被告人周某某以給被害人杜某某的親屬帥某某辦理大慶市人民醫院工作為由,對杜某某多次實施詐騙,共計騙取杜人民幣5萬元。 2.2013年11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以給被害人張某的兒子王某欣辦理大慶市人民醫院工作為由,在大慶市薩爾圖區北辰社群附件騙取張某人民幣5萬元。案發後,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屬替周某某返還張某人民幣5萬元。 3.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以給被害人徐某某的女兒徐某瑩辦理大慶市人民醫院工作為由,在大慶市高新區新瑪特商場、大慶市人民醫院等處騙取徐某某人民幣28萬元。 4.2015年5月某日,被害人尹某某透過徐某某找到被告人周某某,讓周某某給其女兒尹某辦理工作,周某某謊稱可以辦理到大慶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工作,在大慶市人民醫院騙取尹某某人民幣32萬元,該款為徐某某代為交付周某某。2015年8月案發前,周某某返還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幣5萬元。 5.2014年11月某日,被害人王某某透過徐某某找到被告人周某某,讓周某某給其兒子尹某辦辦理工作,周某某謊稱可以辦理大慶市教育學院工作,在大慶市薩爾圖區新百大西側騙取王某某人民幣32萬元,該款為徐某某代為交付周某某,案發後徐某某將人民幣32萬元返還被害人王某平。 一審判決認定上述事實,有書證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戶籍證明、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銀行卡交易歷史明細、哈爾濱醫科大學大慶校區人事處證明、收條,證人李某、帥某某、佟某某、劉某某、李某某的證言,被害人張某、李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尹某某、李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據此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詐騙數額共計人民幣102萬元,綜合考量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返還部分贓款、多次詐騙等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認定被告人周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責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賠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幣5萬元,退賠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幣27萬元,退賠被害人徐某某60萬元。 上訴人周某某上訴理由及辯護人駱金羽辯護意見:1.一審判決認定周某某詐騙數額有誤,周某某詐騙數額應當為10萬元;2.周某某系初犯、偶犯,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贓退賠。 經審理查明: 自2013年開始,被告人周某某謊稱自己是哈爾濱醫科大學大慶校區教師,丈夫是大慶市人民醫院心內科主任,認識大慶市政府和人民醫院領導,以幫助他人辦理正式工作為由實施詐騙,騙取被害人杜某某、張某、徐某某、尹某某、王某某錢款共計97萬元。 1.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期間,被告人周某某以給被害人杜某某的親屬帥某某辦理大慶市人民醫院工作為由,對杜某某多次實施詐騙,共計騙取杜人民幣5萬元。 2.2013年11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以給被害人張某的兒子王某某辦理大慶市人民醫院工作為由,在大慶市薩爾圖區北辰社群附件騙取張某人民幣5萬元。案發後,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屬替周某某返還張某人民幣5萬元。 3.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以給被害人徐某某的女兒徐某某辦理大慶市人民醫院工作為由,在大慶市高新區新瑪特商場、大慶市人民醫院等處騙取徐某某人民幣28萬元。 4.2015年5月某日,被害人尹某某透過徐某某找到被告人周某某,讓周某某給其女兒尹某辦理工作,周某某謊稱可以辦理到大慶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工作,在大慶市人民醫院騙取尹某某人民幣32萬元,該款為徐某某代為交付周某某。2015年8月案發前,周某某返還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幣5萬元。 5.2014年11月某日,被害人王某某透過徐某某找到被告人周某某,讓周某某給其兒子尹某某辦理工作,周某某謊稱可以辦理大慶市教育學院工作,在大慶市薩爾圖區新百大西側騙取王某某人民幣32萬元,該款為徐某某代為交付周某某,案發後徐某某將人民幣32萬元返還被害人王某平。 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周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已經一審判決書所列舉的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均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二審期間,上訴人周某某沒有提出新證據,本院對一審判決所認定對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周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關於上訴人周某某及辯護人所提一審判決中認定上訴人詐騙徐某某、尹某某、王某某證據不足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對虛構其能夠為他人辦理正式工作,騙取錢財的犯罪事實,有上訴人的供述,被害人徐某某、尹某某、王某某的陳述以及上訴人親筆書寫的三張收條為證,上訴人雖稱已經向被害人退還騙取的錢財,收條系被脅迫出具,但無其他證據相印證,故此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關於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予以從輕量刑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一審判決綜合考慮了上訴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並退賠部分贓款的情節,對上訴人酌情進行了從輕處罰,故此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犯詐騙罪的主要事實清楚,但認定上訴人詐騙數額有誤,應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2016)黑0602刑初262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定罪部分及第二項; 二、撤銷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2016)黑0602刑初262號刑事判決第一項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周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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