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某等利用民族資產解凍的幌子,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構成詐騙罪二審刑事判決書----重慶刑事律師網

判决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原公訴機關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童某某,女,曾因犯非法經營罪2007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曾因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2010年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與前罪尚未執行的有期徒刑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2013年8月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詐騙犯罪,2016年5月21日被湖南省桑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經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桑植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張家界市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女,因涉嫌詐騙犯罪,2016年5月19日被湖南省桑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經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桑植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經湖南省桑植縣公安局決定,2016年6月30日對其監視居住;2016年8月26日經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監視居住;2016年9月30日經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決定對其監視居住;2016年11月28日經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當日由湖南省桑植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張家界市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邰某,女,因涉嫌詐騙犯罪,2016年5月25日被湖南省桑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經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桑植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經湖南省桑植縣公安局決定,2016年8月23日對其監視居住;2016年8月26日經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監視居住;2016年9月30日經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決定對其監視居住;2016年11月28日經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當日由湖南省桑植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張家界市看守所。 辯護人XX,遼寧阜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郭建美,湖南風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曲某某,女,因涉嫌詐騙犯罪,2016年6月4日被湖南省桑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經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桑植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經湖南省桑植縣公安局決定,2016年8月23日對其監視居住;2016年8月26日經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監視居住;2016年9月30日經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決定對其監視居住。 原審被告人劉某某,女,因涉嫌詐騙犯罪,2016年5月30日被湖南省桑植縣公安局決定刑事拘留,2016年8月16日被執行刑事拘留,同日經湖南省桑植縣公安局決定對其取保候審;2016年8月26日經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9月30日經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決定對其監視居住。 原審被告人徐某某,女。因涉嫌詐騙犯罪,2016年6月1日被湖南省桑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經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桑植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經湖南省桑植縣公安局決定,2016年8月23日對其監視居住;2016年8月26日經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監視居住;2016年9月30日經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決定對其監視居住。 原審被告人陳某某,女,涉嫌詐騙犯罪,2016年5月12日被湖南省桑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日經湖南省桑植縣公安局決定對其取保候審;2016年8月26日經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2016年9月30日經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決定對其監視居住。 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童某某、邰某、張某某、曲某某、劉某某、徐某某、陳某某犯詐騙罪一案,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於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6)湘0822刑初17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童某某、邰某、張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19日將案卷移送至本院。本院同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經查閱案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對本案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童某某早前參與過號稱“民族大業”的活動。隨著類似活動的發展,在2015年12月,一位自稱“程德濤”的人聯絡到童某某,稱有17位“海外要員”要回國,每一位“老人”都有一筆款項帶回大陸,“老人們”不願意透過政府,想邀請童某某來做。2016年1月,“程德濤”和“老人”之一“周海清”與童某某、韓某某(另案處理)二人會面,“周海清”表示要將海外三千多億人民幣發放給老百姓並出示了“國際民族資產解凍最高管理委員會”的檔案。童某某表示同意後,“程德濤”發給童某某“大陸民族資產解凍委員會總指揮”的任命書,發給韓某某“大陸民族資產解凍委員會副總指揮”的任命書。之後,童某某、韓某某又與其他“老人”取得聯絡,並透過電話或會面的方式與這些“老人”及其助理進行溝通和交流,從事“民族資產解凍”活動。為獲取民眾信任,童某某、韓某某在微信群內散發大量他人為二人偽造的“任命書”、“委託書”、“授權書”、“中央軍庫派令”、“梅花令”等身份證明及檔案,偽造國務院、軍委、財政部、國家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檔案,捏造國家領導人表示肯定“解凍民族資產”、要求善待“民族資產保管員及老人”的講話、批示等,以受黨中央的領導和軍委指示及國務院的指派,作為大陸民族資產解凍委員會總指揮、副總指揮,來解凍民族資產,對外宣稱只要民眾交納報名費、辦證費、會員費加入“中華民族大業”組織後,就可以獲得等次不同的扶貧款和獎勵等高額回報。童某某在微信群內稱:海外有17位老人的資產需要解凍,解凍的專案有國際88廟(解凍108庫)、基金會、民族資產解凍有功人員安家費、民族資產解凍統計表、扶貧表、軍委“向媽”的民族資產解凍統計表、105專案、財政部扶貧專案、陳某夫資產解凍等多個專案。童某某在微信群內還發布訊息:參與民族大業小組長以上的有功人員每人可得到資產解凍的0.1%的分紅;釋出偽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民族資產最高管理解凍委員會饋贈金髮放檔案,稱對長期為民族大業在經濟上付出的志士者,按功勞大小分配獎賞,獎賞最高獎勵不得突破600萬,最低獎勵不得少於160萬元等;釋出偽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檔案,稱安排解決各省民族大業有功人員特殊工作崗位2萬名,列入國家財政撥款計劃編制,享受國家財政幹部工資待遇;2016年3月7日又釋出偽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監會等七部委檔案,稱成立民族資產解凍管理委員會分支機構,對被聘請為分支機構的高階管理人員每月工資五萬至八萬,普通工作人員每人每月工資五千至八千元,支援人員每人每月二千六百元人民幣生活補貼費。前期代表工作組組長每月工資八千元人民幣,電話費按實際發票報銷,能在一個月完成三千人到總部備案獎金200萬元人民幣等。 上訴人童某某所領導的整個組織實行層級負責制,管理層下設省、市團隊負責人,每個團隊下設若干大組長,大組長下設小組長,小組長之下就是會員。該組織按下面方式執行:“老人”們的助理將含有“民族資產解凍”內容的宣傳資料、音訊、影片、電子文件等資料傳送到童某某、韓某某的郵箱,再由該組織管理層人員把專案內容加工整理後以童某某的名義在手機微信群裡釋出,鼓吹每個會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好“五證一卡”(會員證、資金來源證、完稅證、財產保護證、榮譽證、農業銀行卡),要求會員按專案內容交納幾十元、幾百元不等的辦證費,並稱每個專案在短時間內即可獲得幾十萬、幾百萬不等的高額回報。除辦證費用外,該組織還以五一期間到人民大會堂開會為由收取統一服裝費,以公證、轉賬手續費、保證金等理由收取費用。會員的名單由下至上逐級上報,在各省市負責人那裡彙總後上報到指定人員的郵箱,由他們整理分類後再傳送到上述“老人”助理的郵箱中。會員所交的辦證費等費用由各省市負責人彙總後轉款到童某某的銀行卡上,童某某再把款項打到相應專案的“老人”助理的銀行卡里,然後“老人”及其助理使用POSP套現將涉案資金隱匿。童某某所發展的“民族大業”組織遍佈全國10多個省市,受騙群眾眾多,共騙取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9551萬元,其中人民幣4888.6151萬元轉入“老人”助理的銀行賬戶。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一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證明: 1、2015-10(國梅字)第001號檔案(中華民族資產解凍國際最高管理委員會印、聯合國民族資產解凍督查辦公廳印、民族資產解凍中南海督辦委員會印)證明:“民族大業”資產解凍活動的基本內容(1)在海外潛伏的李濟深、李青山、李亞龍、陳某夫、鄧伯龍、莫英等人在亞太地區、中國華東、華西、華北、大西南等地找到17要員及後人,並發現民國時期8大寶庫,鉅額資金已正式啟動。(2)歌頌所謂的老人及中介跑路人。(3)論功行賞發放資金,號召把資金髮放工作開展起來。 2、關於認真學習XXX總書記在民族資產解凍、復興中華民族專會上重要講話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印)證明:“民族大業”組織偽造的XXX主席對民族資產解凍的表態及國務院要求辦理資產解凍款項人員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審計費、資金來源證、完稅證等情況的內容。 3、身份證、工作證證明:“民族大業”組織偽造的XXX的身份證、工作證,偽造的中國人民銀行行長XXX的工作證,偽造的虛假的機關“海外瑞豐銀行”辦公室主任岑武德的身份證、工作證,偽造的虛假的國家機構“民族大業辦公室”工作人員楊金龍的身份證、工作證及“民族大業辦公室”主任李雲的工作證,偽造了童某某是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 4、關於成立民族資產解凍管理委員會分支機構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印、中華人民共和國銀監會印、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印、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印、中華人民共和軍事委員會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印、中華人民共和國基金會印、中華民族資產解凍管理委員會印)證明:“民族大業”組織偽造中央機構涉及民族資產解凍活動。 5、委託書四份證明:“民族大業”組織偽造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國民革命梅花協會委員會製作委託書,任命童某某為合肥片區民族大業總負責人。 6、授權委託書四份證明:“民族大業”組織安排童某某收取相關費用開展精準扶貧建檔立卡工作;協助開展民國將軍向玉玲民族資產解凍工作;協助辦理民國將軍李天龍資產解凍工作;協助辦理民國將軍陳某夫資產解凍工作。 7、授權書四份、授權證書一份、授權承諾書一份證明:“民族大業”組織偽造了(1)中華民族資產解凍國際最高管理委員會,海外(李濟深、李青山、陳某夫、李亞龍、鄧伯龍)、海內八大地庫主管十七要員、中華民族資產解凍國際最高管理委員會共同授權童某某為總指揮長;(2)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授權童某某全權負責民族大業扶貧工作;(3)國共協會銀行專用梅協總會海外財政特權專用章,授權韓某某、童某某安排天下百姓生活平等資金的發放;(4)中華民族資產股份投資基金印:授權童某某、韓某某、王某某負責中華民族資產股份投資基金會資金髮放與股份分配前期所有工作。(5)授權承諾書(中籌委國際解凍委員會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印、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印、中共中央國務院印、民族資產解凍最高委員會印),任命童某某等人為民族大業資產解凍領導人,負責申報名單及收取每人50元手續費。(6)授權證書(國際梅協最高等解凍委員會印、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印),任命童某某為執行董事,任命韓某某為執行副董事,負責饋贈金的監督與發放、公證費及轉賬手續費的徵收。 8、任命書六份證明:“民族大業”組織偽造了(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書2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印、精準扶貧辦印),國務院任命童某某為精準扶貧辦管理委員會會長。(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印,中共中央財經領導小組任命童某某為安徽區域負責人,負責安徽省基金原始股統計及上報工作。(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資產解凍委員會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資產解凍委員會、中華國際梅花協會共同任命韓某某、童某某放款並收取會員認證費用的負責人。(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務院任命童某某為組長,負責安徽省入境資金的發放工作。(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印,李某某簽字:任命童某某、韓某某為華東、華中、華北地區負責人,負責國際梅花協會會員勞動扶助款領取工作。 9、資金來源相關的書證四份證明:“民族大業”組織偽造了海外瑞豐銀行撥回660萬人民幣存入中國瑞豐銀行,由童某某發放,收取啟動金1.6萬元;李濟深老人撥回12億4200萬元,只有童某某等人才能收回,收取6.21萬元凍結費;國際梅協總部資產解凍,童某某擁有12億4200萬元人民幣,中國瑞豐銀行出具支票,童某某已經從中國銀行總行領取,並支付轉賬支票手續費12.42萬元、3.75萬元;童某某從事民族大業,啟動國民資產五十兆億元。 10、“民族大業”專案相關的檔案四份證明:“民族大業”組織偽造的(1)中華民族資產最高管理解凍委員會饋贈金髮放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印、中華民族資產最高管理解凍委員會印,童某某簽字),360億元發放,需要收取30.5元註冊費,每人可領取138萬元人民幣,為民族大業經濟付出的人可得160萬-600萬元的獎賞。(2)饋贈資金髮放證明書、饋贈資金各類收取費用通知(國際梅協最高等解凍委員會印、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印),向玉玲匯入中國銀行3.05萬億,從中抽出1萬億饋贈給民族大業有功人員,饋贈資金總數的15%為相關負責人獎勵,具體由童某某發放,每人可得350萬元。收取公證費、轉賬手續費100元。饋贈資金特別證明書,童某某、韓某某、邰某等人協助國際梅協最高等解凍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將民國將軍江漢德從雲南接到北京,國際梅協最高等解凍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決定饋贈童某某、韓某某、邰某等人800億人民幣,每位會員饋贈300萬元,總額的10%給予童某某、韓某某、邰某等人作為獎勵。(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印),李濟深特別授權李偉發放999億元給國際梅花協會所有會員,配合童某某、韓某某給會員辦理好領取手續。(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特別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印),因人民銀行資金擠壓、人數過多,資金未能發放,由童某某、韓某某等通知收取跨行轉賬費、速匯保險費每人150元。 11、“國際梅協最高等解凍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密告、工作流程、委託書等書證八份證明:“民族大業”組織偽造的李濟深饋贈資金髮放的原則、紀律、數額及發放方案。 12、證明(國家外匯管理局印、中國銀行總行印)證明:“民族大業”組織偽造的向玉玲從新加坡渣打銀行總行匯入30500億人民幣到中國銀行總行的內容。 13、關於資金分配等級評比的通知(中華民族資產解凍國際最高管理委員會、西南八大地庫周海清)證明:“民族大業”組織偽造的西南八大寶庫資金於2015年12月13日分配團隊成員賬戶上,2015年12月30日啟動封庫儀式,建8座功德廟,廟上刻上守庫人員的名字和團隊名字,資金分配採取募捐與個人能力(即多交錢)相結合的評定方式的內容。 14、關於放款和辦理申報人員各種證件的通知、完稅證等五份書證證明:“民族大業”組織偽造的安徽省明光地區申報的626人已成功獲得12.42億解凍款項,該款項已由中國銀行總行支給童某某,並繳納了18.63萬元民族資產個人所得稅的內容。 15、照片一組四張(1)貴州省賈宇小組贈予民族資產解凍股權委員會錦旗照片:感謝其資產委員會造福華夏子孫;(2)中華民族資產公益基金會工作人員貧困家庭走訪照片;(3)汪副主席在貴州省松桃縣接見賈宇組有功組員照片;(4)貴州省賈宇小組全體組員慶功宴照片證明:虛構民族大業真實性的場景圖片及領導關注情況。 16、被告人童某某手機提取報告證明:童某某透過簡訊、微信等工具宣傳“民族大業”資產解凍虛假活動,專案發動,與組織成員及會員聯絡溝通,進行資金匯轉。在被他人發簡訊、微信揭露騙局及公安機關介入後,依然繼續開展活動,稱國家“表面打壓,暗中支援”而鼓惑人心。 17、被告人童某某的銀行交易流水清單(1)尾數為4675農行卡銀行交易流水,2677的銀行卡轉賬680萬元;陳光長69萬;楊蘭芬120萬;甘某某1040萬;張念蘭4.77萬元;高昌興65萬;鄭梅娣44.9萬;葛某某120萬;黃某聰395萬;韓某某3.44萬;唐靜29.35萬,胡某某347;7589銀行卡5萬;黃某軍240萬;5109銀行卡7.1萬;左偉塵5萬;黃某風100萬;胡以文93.72萬;江好芝150萬;2284銀行卡7萬;蘭顯龍152萬;9246銀行卡3萬;李偉90萬;1037銀行卡6.5萬;李雲晶10萬;劉金桂23.9萬;龍某360萬;馬某某631萬;施某某94萬;邰某360.655萬;王某某90.9萬;魏科70萬。(以上合計5418.2429萬);童某某自己轉支131.3萬元;卡上餘額1505.4911萬元。童某某尾數為4675銀行卡合計收入(收入=支出+餘額)為7055萬元。(2)尾數為1472農行卡銀行交易流水,童某某自己的4675銀行卡轉賬504.548萬;7589銀行卡2.42萬;黃某聰195.01萬;左偉塵26.7萬;9352銀行卡2萬;劉金柱6.5萬;沈遠萍4萬;楊某某3.2萬;張某雷2.3萬;龍某213.9萬;唐某某167.79萬;劉福麗83.3萬;2677銀行卡70萬;鄭天英5萬;韓某某4萬;肖順濤85萬元;霍健泳28萬;李坤5.57萬;馬某某10萬。(以上合計1419.058萬);童某某自己支取134.12萬元;卡上餘額483.237萬。童某某尾數為1472銀行卡合計收入為2036.5萬元。(3)尾數為3678農行卡銀行交易流水,轉活期135.72萬;7589銀行卡5萬;黃某聰123.8135萬;左偉塵15萬;童某某自己的4675銀行卡轉賬249.36萬;葉能武29.07萬;張某某0.5萬;劉金桂19.3萬;祝學斌1萬;陳佩如1萬;楊某某5萬;何強36.8萬;黃某風15萬;7379銀行卡1.8萬;龍某377.387萬;唐某某145.671萬;劉福麗171.1萬;8077銀行卡380萬;江好芝2萬;肖順濤160萬;蒙學斌109萬;霍健泳37萬;李坤69.9萬;馬某某20萬,6815銀行卡10萬。(以上合計2120.4215萬);童某某自己支取99.1萬元;餘額43.479萬。童某某尾數為3678銀行卡合計收入為2263萬元。證明:童某某的3張銀行卡收入合計:7055+2036.5+2263-504.548-249.36(童某某給自己卡上轉錢重複計算應減除)為人民幣1.06億。 18、甘某某、葛某某、胡某某、黃某、黃某軍、黃某風、黃某聰、李某、龍某、馬某某、施某某、唐某某、韋某某、楊某某的銀行交易明細證明:(1)童某某給甘某某銀行卡轉賬1040萬、葛某某120萬、胡某某347萬、黃某430萬、黃某軍240萬、黃某風100萬、黃某聰591.986萬、龍某951.2103萬、馬某某661萬、施某某94萬、唐某某313.4188萬;邰某給李某轉賬1617.252萬元、龍某17.4萬元;張某某給龍某轉賬515.3442萬、唐某某153.2335萬;曲某某給韋某某轉賬170萬元。(2)銀行交易明細顯示,老人助理收到轉賬後立即透過POSP套現。 19、證人張甲的證言證明:他2015年10月份認識韓某某併成為民族大業的4級會員。他做了7個專案,其中繳納130元給1000萬元的專案是“中央財政部處長”李某給童某某、韓某某授權的。負責“民族大業”籌集資金的最高層是童某某和韓某某,直接下級有他、張某某等人,全國範圍總共100多人。會員費是透過銀行轉賬或是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然後他再透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給童某某、韓某某、邰某等人。 20、證人莫某某、莫甘某某某,胡某蘭、張某女,阿甘某某某格、藏甘某某格的證言證明:她們是韓某某、張甲下線。童某某是民族資產解凍總指揮,韓某某是副總指揮,收取下線的會費透過莫某某、莫某某達來的賬戶打給了童某某、韓某某、曲某某、邰某、王某某等人的賬戶。 21、證人李乙的證言證明:她是張甲的下線,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3月份期間她做了6個民族大業專案。這些專案由張甲透過微信進行宣傳,內容包括檔案和文字說明,童某某、韓某某、張甲的語音講解宣傳,以及他們的一些任命書,國家領導人的合影。 22、證人馬某某、韋某某、甘某某、李某的證言證明:他們對民族大業毫不知情;馬某某、韋某某的涉案農業銀行卡已經丟失一兩年;甘某某、李某身份證曾丟失過,沒有辦理過與本案相關的銀行卡。 23、證人廖某某的證言證明:他以“老人”的孩子和“黃金貴”孫子的名義,向他人介紹“民族大業”、“民族資產解凍”相關情況,讓對方發展會員收取會費,會員費為10元至100元不等,等到“民族資產解凍”了,會員分到幾百萬元的好處費,對方會透過郵箱報一些會員的名單,並把會員費打過來。 24、證人廖某甲的證言證明:他跟著廖某某學。在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份,他先後冒充“李天龍”、“劉少同”、“馬伯平”老人實施詐騙活動。他以“李天龍”老人的名義打電話給韓某某,稱有一批海外資產,需要資金解凍,讓韓某某籌劃解凍資金。他給童某某、韓某某頒發授權書、任命書。騙來的錢打在了他使用的戶名為胡以文的銀行卡上,人員的集資表被傳到他虛構的電子郵箱裡。 25、證人吳某某、朱某某、李某勝、何某某的證言證明:吳某某和朱某某是夫妻。朱某某幫助吳某某列印關於民族大業的紅標頭檔案並整理成冊,她記得還有一些委託書署名有李濟深、周海清,然後再吳某某的指使下將圖片和檔案用QQ郵箱傳給他人,她使用的QQ號也是吳某某給的,是1821XXXXXXX@163.com(童某某手機顯示向某某的電話正是1821XXXXXXX)。還幫助吳某某修改檔案字樣,內容有“梅協”、“民族”、“委員會”等,改好後就用他的隨身碟儲存。吳某某給朱小月很多錢,一部分朱小月存到了其親屬賬戶裡。除此外,李某勝、何某某也幫吳某某存過錢。 26、證人劉某樹的證言證明:他跟張甲等人聯絡過。他被奉為“孫中山老人”,十個老人之一,也就是國際梅協。這十個老人管理中華民國國庫,國庫就是從唐宋元明清一直到現在所有的錢,把裡面的錢拿出來可以重新建立一個新中國。國際聯合國、國際軍事委員會、國際梅花協會、國際梅花協會資產解凍委員會、國際仲裁委員會、國際同盟會、國際聯邦儲備局,以上這些組織和中國中央八大部相對應才能解凍。聯合國委任狀是李玉龍給劉某樹的,李玉龍當時還給孫永剛給了一份,孫永剛是開發大西南總指揮,也是十個老人之一。 27、證人馬某、解某某的證言證明:馬某自稱是張某祿老人的兒子,並稱張某祿100歲了掌管著中國從唐代至民國流失在海外48家銀行的全部資金,在張某祿家裡還放有3600億美元的銀行存款單影印件,除此外還有“聯合國委任狀”“國際梅協資產解凍委員”檔案、“民國軍官證”“民國潛伏證”影印件、張某祿委託馬某的委託書等。之後在馬某位於北京豐臺區的租房內搜到了很多類似的檔案。 28、證人李某國的證言證明:民族大業一把手童某某,二把手韓某某,三把手楊某某,曲某某是辦公室主任,邰某是韓某某下面團隊的直接領導人。他的職責就是負責童某某和韓某某兩人的檔案轉發。童某某和韓某某的團隊先把資料報給邰某,然後邰某將這些資料歸類整理,再轉發給他、楊某某和曲某某的郵箱裡,再由該三人上報到上線的郵箱。民族大業有募捐款、扶貧款、梅協保障款、ABC專案、中央銀行資金、向媽媽專案,人民大會堂開會服裝費,每個人可以報好幾個專案,每個專案收費不同。 29、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10月份的時候,楊某某透過曲某某認識了童某某和韓某某。韓某某給他一張由上面頒發的國際梅協民族資產解凍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的授權委託書。童某某和韓某某把他的QQ和電話交給下面的團隊,然後下面各個團隊的把專案類別、金額、個人資訊等發給他。他彙總後再報給上面的國務院內務部、中紀委、中央軍委、財政部、銀監會、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相應的錢都打給了童某某,後來童某某的賬戶被查封了,童某某和韓某某就決定往他和曲某某的賬戶打錢。 30、證人韓某某的證言證明:她之前就接觸過民族資產解凍的活動。2014年左右,她在昆明參加濟南貴遠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培訓會上認識了童某某,她們都是這家公司的會員,就是拉會員賣產品,公司老闆張貴遠跟她們講公司給的錢就是解凍民族資產的錢,後來張貴遠被抓了。2015年11月,貴遠公司平臺的會員給她手機發了一個任命書,她開啟一看大概記載的是任命童某某為全國總指揮,內容就是民族資產放款的工作。她聯絡童某某後,童某某講是叫程德濤的南方人授予的。月底,她和童某某一起去廣西南寧見程德濤。見面後,程德濤出示了中國人民解放軍中校的工作證,還跟來了一個老頭叫周海清,自稱國民黨高階軍官,上校,123歲了。周海清拿出一些孫中山的遺囑,還有他守衛的南寧寶庫裡的鐲子、金條之類的東西。2015年12月,程德濤就任命童某某為總指揮,她為副總指揮協助童某某工作,主要是就是招會員發展團隊。具體所做的民族大業就是發展會員並收取費用後,按照繳納會費額度進行發放善款。民族大業共有很多個專案,程德濤是國際梅協民族資產解凍最高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童某某是國際梅協民族資產解凍最高國際管理會國內放款總指揮,她是國際梅協民族資產解凍最高委員會國內放款副總指揮,童某某和她受程德濤任命、指揮發展會員,收取費用,管理團隊。就是程德濤這第一個平臺搭建起來後,後面就來了其他專案。剛開始會員交來的費用統一打到童某某和她的賬戶上,後來因為業務量大,童某某完全負責收款匯款工作,她負責團隊管理工作和給下線的會員答疑解釋。童某某和她下面有楊某某、曲某某、李某國。此四人負責將下面團隊、小組長上報的會員名單彙總起來上報給童某某上線的郵箱。曲某某和楊某某工作地點在石家莊,李某國和楊某某在合肥市。2016年2月份左右,程德濤給童某某和她每人2萬元報酬;劉少同105元專案,其中收取有10元是返還給童某某、她以及網路部負責整理材料的人,總共7萬人,合計70萬元,在童某某賬戶沒有發下來;童某某做了鄧伯龍老人的一個專案,然後鄧伯龍老人給童某某發了銀行的轉賬支票,說錢轉到安徽滁州的中國銀行滁州支行,童某某還用民族大業專案的錢買了很多古董。 3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童某某負責全域性佈置任務,透過微信給她釋出檔案圖片,她透過微信轉發。她的下線透過QQ郵箱把會員名單發給她,她將會員名單、費用透過QQ郵箱發給童某某下面的人。 32、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民族大業”專案中童某某為總指揮、韓某某為副總指揮、張某某是特派員。 33、被告人邰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她主要幫韓某某彙總交錢人的電子表格,後來也開始收取費用轉交給韓某某,認識童某某以後也給童某某轉錢。 34、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童某某是“民族大業”的總指揮,負責收取所有專案的資金,然後轉給專案的委託人。童某某擁有的各種證件,是別人透過QQ郵箱發給童某某的,然後轉發到微信群裡。她負責協助楊某某管理材料,每個省市都有一個人負責彙總資料、收取資金,收取的資金也轉給童某某。 3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團隊負責人將下面人的費用收上來彙總後轉交給童某某。每個專案由“老人”擬定,童某某的辦事員透過微信群宣傳思想和講解專案,許諾分紅和工作機會,然後每人上交20到100元不等的手續費,所收的錢基本都是轉給童某某,還有一些打給了邰某、曲某某、周某蓮。 36、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她2000年開始就接觸了“民族大業”這個事,之後一直參與其中。2015年12月20號左右,一個自稱程德濤的人打電話告知她:有17位海外要員要回國,每一位“老人”都有一筆款項帶回大陸,現在大陸有眾多堅持“民族大業”的老百姓沒有拿到任何錢,他們不願意透過政府發款,希望她做該事。她約他們面談。2016年1月10日,她和韓某某二人在廣西南寧火車站附近的一家賓館與程德濤和“老人”之一週海清會面。程德濤介紹周海清現年123歲,是108庫的守護者,海外歸來的17位要員之一。周海清稱108庫已經解凍了3690億人民幣,希望她這些做“民族大業”的人將這些錢發放到老百姓手中去。她當場表示願意幹。程德濤當場就給她“大陸民族資產解凍委員會總指揮”的任命書,給韓某某“大陸民族資產解凍委員會副總指揮”的任命書。1月18日,程德濤把有關民族大業的檔案和“88廟”的募捐表發給了她。她找到之前一起搞“民族大業”的人開始組織這個事。“88廟”就是8個庫要建8個大廟,分7個等級捐“香火錢”,交33元得3萬;交66元得6萬;交99元得9萬;交169元得100萬;交333元得300萬;交666元得600萬;交999元得1000萬。這個專案也叫做國際募捐,總共有34710人募捐。她給程德濤卡上打了550萬元。後來陸續又有其他要員的助理聯絡她併發了一些表:有李繼深老人和他的助理胡以文跟她聯絡後透過QQ郵箱發了“基金會”的表,透過買“基金會”的股份進行分紅,一股1.58元,最低買100股,最高不限,買完後就可以分紅,第一批要求2萬人。2016年5月,她們便完成第一批2萬人的指標。她給胡以文分別打款100萬元、937200元;有李烈軍老人、助理黃某軍和她聯絡併發郵件,是“民族資產解凍有功人員安家費”的表格,專案要求1萬人,每人交100元發放五證一卡,五證是指會員證、榮譽證、稅務證、人身財產證、資金來源證,一卡是指一張農行卡,等到民族資產解凍後將把民族資產平均下發到辦好的那張農行卡里。2016年5月9日她們便完成任務,後來又有人想加入,她請示李烈軍後,李烈軍同意追加人員。她分別給黃某軍打了30萬、30萬、11萬、29萬、30萬;有李濟深老人和助理李偉聯絡她,發了“民族資產解凍統計表”,專案要求5萬人,每人交30塊錢辦五證一卡,等老人民族資產解凍後平均發放給這些人。她完成3萬人。她分別給李偉打了60萬、20萬、10萬;有李天龍老人和助理高昌興聯絡她,給她發了“扶貧表”,專案要求2萬人,交20塊錢辦五證一卡,等民族資產解凍後平均發放。她完成3萬多人。她分別給高昌興打款40萬、10萬、149980元。有向玉玲(向媽)老人,發了“民族資產解凍統計表”,專案要求30萬人,因為向玉玲老人帶回的錢比較多,要30萬人才能分完。每人交100元,辦五證一卡。她完成了10萬多人。她給助理甘某某轉賬1000萬,給助理楊蘭芬轉賬180萬;有劉少同老人,搞的是“105專案”,專案要求7萬人,每人交95元辦五證一卡,然後透過扶貧款的方式每年發放126萬,總共發5年。她完成7萬人,給助理馬某某轉賬665萬元;有李濟深老人透過“財政部的胡總”聯絡她,搞的是“扶貧款”方式,專案要求要3萬人,每人交50元。她完成2.3萬人。給“胡總”指定的黃秋鳳賬戶轉賬115萬元;有鄧伯龍老人的資產解凍,也是發放“扶貧款”,要求180人,每人需要辦幾次證,每次辦證都需要交錢。她完成180人。給助理轉賬19.2萬元;有杜衡老人的資產解凍,也是發放“扶貧款”,要求1萬人,每人交150元辦五證一卡。她完成1萬人。她給助理蘭顯龍轉賬150萬元;有陳某夫4500億的資產解凍,開始要求1.5萬人,每人交100元也是辦五證一卡。她完成後又要追加2.5萬人,之後她完成約1.2萬人。她給助理胡某某轉賬277萬元;有李青山老人的,是國內“88廟”,她發展1萬多人。她給助理劉福麗轉賬160萬,給助理唐某某轉賬1516560元。有黃紹龍“扶貧款”,代理人是中國人民銀行“左偉塵行長”,發放12億,要求600人。她完成600人。她給左偉塵轉賬75.39萬元。後左偉塵安排黃永力與她聯絡;有陳湘民族資產解凍,要先交保證金後發放資產。她總共給助理黃某聰轉賬385萬元;有梅協李紹龍民族資產解凍,要求發展7000人,每人交108元。助理李峰約她在北京西城財政部旁邊的餐館內見面,她答應後發展了3000人左右。她給李峰提供的李坤賬戶轉賬30萬元;她還打了1082916元的“稅款”好用於美元兌換人民幣,除此外還有其他賬記不清了。她2016年之前所做的“民族大業”是將自己的錢交給上面守庫的老人,保護他們,解決他們的生活問題。現在她做的“民族大業”是先將下面的老百姓統計起來,等老人守護的資產解凍後再交給老百姓。交錢參與的老百姓就可以以小錢換大錢。她是總指揮,兼管整個安徽省“實現中國夢”民族資產解凍的專案,韓某某是副總指揮,兼管遼寧,張某某是特派員,兼管廣西、湖南,王某某是國務院“全民參股,全民分紅”的負責人,負責山西。她對17個“要員”負責,管理韓某某、張某某、王某某3人並給其分配任務,其他人員則由韓某某、張某某、王某某發展和管理。“要員”的助理直接把授權書、檔案、表格,包括宣傳資料、音訊、影片、電子文件等給她或韓某某,韓某某喊人整理並編寫檔案內的一部分內容,再透過微信以她和韓某某的名義發下去。她們的會員名單都是逐級上報。幾十至上千人的團隊有一個至幾個負責人,由負責人把會員名單統一製成表格傳到楊某某郵箱裡,曲某某、李寶國幫忙整理,然後按專案分別上報給17個“要員”的助理。上交的錢,統一交到她那裡,“要員”的助理根據上報的名單確定人數後跟她聯絡,再由她打到“要員”助理的銀行卡上。她的兩張卡被凍結後,她在微信上發通知把錢統一打到曲某某那裡。除匯款給上面的錢外,還有一部分她消費了。 隨著“民族大業”組織的發展,在童某某領導的範圍內,上訴人邰某、張某某及原審被告人曲某某、徐某某、劉某某、陳某某等人先後加入“民族大業”組織,積極從事“解凍民族資產”活動。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上訴人邰某的犯罪事實 邰某是韓某某發展的成員,協助韓某某從事“民族資產解凍”活動。自2016年1月以來,邰某幫助韓某某整理彙總下面各地上報的會員資料,併傳送到指定的楊某某(另案處理)、曲某某等人的QQ郵箱;還幫助收取會員交納的各種費用。邰某在名為“夢想起飛”的手機微信群裡宣傳“民族大業”的相關資料、圖片、影片,聲稱自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授權證書,“國際梅協最高解凍委員會”授權委託書,負責對鉅額資產進行解凍,資產解凍成功後國家將對有功之臣予以重獎,對提供啟動資金者高倍返還本息。邰某透過這種方式發展“民族大業“會員,向會員收取“解凍民族資產的善款”,為主負責“130”專案,積極收取全國五一會議的服裝款和免費ABC專案補交款。邰某把收取的資金轉到童某某的賬戶上,後期轉到曲某某等人的賬戶,獨立負責的直接轉入“老人”助理賬戶。至案發時,邰某幫助騙取他人財物合計3812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一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證明: 1、授權委託書證明:“民族大業”組織以國際梅協最高等解凍委員會的名義安排邰某協助辦理民國將軍江漢德資產解凍以及發放事宜;任命邰某為國際梅協最高等解凍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執行副董事,負責饋贈資金的監督與發放、公證費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轉賬手續費的徵收。 2、邰某提供的“民族大業”專案相關書證十份證明:(1)10元專案(免費CBA專案和130專案補交10元手續費):韓某某團隊發展會員42.5853萬人,收取425.853萬元。其中邰某直接收取257.102萬元,童某某直接收取168.751萬元;(2)55元專案:4510人×55=24.805萬元;(3)130元專案:9734人×130=126.542萬元;(4)150元專案:1016人×150=15.24萬元;(5)126元專案:607人×126=7.6482萬元;(6)100元專案:195人×100=1.95萬元;(7)股權登記服裝費:10人×210+114人×208=2.5812萬元;(8)股權登記:16人,2.133萬元;(9)股權登記1627元:37人,6.561萬元;(10)開會服裝費1740元:(64+943+71=1078)人×1740=187.572萬元。 3、邰某的銀行交易流水清單證明:(1)尾數為2970農行卡交易流水:收入合計3310萬。其中現支9.45萬;陳小映19.55萬;雷鹹舉24.5萬;海慶忠50萬;李某1578.238萬;聶昌偉22.5萬;曲某某124.3232萬;童某某1066.9736萬;張雷剛1.7萬;張豔龍2.55萬;趙長來2萬;餘額409萬。(2)尾數為5378農行卡交易流水:收入合計158萬。其中現支5.125萬;曹濱1.44萬;雷鹹舉4.947萬;還款6.38萬;劉影2.4萬;聶昌偉56.8萬;曲某某44.3635萬;餘額36.7萬。(3)尾數為7912農行卡交易流水:收入合計581.57萬。其中現支3.22萬;轉支40.7萬;韓某某37萬;雷鹹舉9.3萬;李某38.988萬;龍某17.4萬;聶昌偉47.2萬;曲某某53萬;童某某227.71萬;邰某52.27萬(轉入2970卡,計總時應去除);楊某某5萬;張雷剛9.7萬;曹春豔6.9萬;劉影1萬;楊佩如3萬;宋淑琴3.32萬;宋豔麗1.8萬;蘇忠孝1萬;王某某1.4萬;肖玉秋1.9萬;楊長秋4.43萬;趙桂珠8.88萬;還款2.8萬,餘額8.552萬。合計資金人民幣3812萬元。 4、被告人邰某手機提取報告證明:邰某積極宣傳民族資產解凍,開展130專案、五一會議、軍委專案、免費ABC補交費用民族資產有功人員統計、中華民族資產投資股份基金入股等活動,整理會員資料,收款。 5、證人張甲的證言證明:他透過銀行轉賬將會員費轉給童某某、韓某某、邰某等人。 6、證人莫某某、莫某某達來,胡某蘭、張某女,阿甘某某某格、藏甘某某格的證言證明:邰某、曲某某負責收款。 7、證人楊某某、李某國的證言證明:邰某是韓某某團隊下面的直接領導人。童某某和韓某某的團隊先把資料報給邰某,然後邰某將這些資料歸類整理,再轉發給李某國、楊某某和曲某某的郵箱裡,再由該三人上報到上線的郵箱。 8、證人韓某某的證言證明:她發展的會員有王某某、邰某、張甲等。第二分部郵箱7192268@qq.com是邰某的,接收“財政部專案”資料,財政部的辦事員是李某。該專案每人繳納會員證工本費130元,之後會給每人發放1000萬元,報了20多萬人,共計收了2000多萬元。收費由邰某、王某某負責。 9、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每個省市都有一個人負責彙總資料收取資金,省市負責人有邰某、徐某某、張某某等人。 10、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每個專案所收的錢轉給了童某某,還有一些打給了邰某、曲某某、周某蓮。 11、被告人邰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6年1月初,她透過朋友韓某某瞭解“民族資產解凍”一事,隨後她參與了該活動。主要幫韓某某透過QQ郵箱收取交錢人的個人資訊電子表格,電子表格由韓某某制好發給需要做專案的人,做專案的人填好後發給她,她將資訊彙總後發給韓某某給的QQ郵箱。有很多人給她傳表格。她彙總後傳到上邊指定的郵箱,是楊某某、李某國、曲某某三人的郵箱。年後,他們又把錢匯到了她那裡。前面的錢全部轉到童某某的賬戶裡,後期轉到曲某某的銀行卡里。韓某某還叫她給一個叫李某的說是財政部的人轉賬,韓某某要她負責130專案以及整理名單彙總,大概9萬多人,除此外她還收取了五一會議的服裝款和免費ABC專案補交款,三個專案都在她這裡彙總。童某某將130專案的款匯358萬元給她,她直接轉款給李某。五一會議服裝款是定的約一千人,每人交1740元服裝費,收的174萬元也匯給了李某。會到期沒開成,韓某某出面說國家宏觀調控,會議延期。還有“100元錢350萬”的專案、一個1627元錢給股權的專案,還加了一個208元服裝費,這些她沒多瞭解,讓她做什麼就做了,參與有十多個專案。 二、上訴人張某某及原審被告人劉某某、陳某某的犯罪事實 張某某是童某某“民族大業”組織的特派員,廣西、湖南省團隊的負責人。2015年10月份受他人的邀約加入了童某某的“民族大業”團隊。張某某建立了“愛心精英群”手機微信群,其在群內大量轉發童某某發來的各種偽造的委託書、授權書及國務院、軍委、財政部、國家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檔案等虛假材料,傳播自己對“民族資產解凍”理解的錄音資料,欺騙不明真相的人積極參與,交納報名費。張某某團隊下面有若干大組長、大組長下面又有若干小組長,各小組長將會員資料及會費彙總給大組長,大組長又彙總給張某某,然後張某某將會員資料傳送到童某某團隊的楊某某、曲某某等人的QQ郵箱,並將會員交納的款項透過自己的銀行賬戶轉入童某某的銀行賬戶,還直接轉款給“老人”的助理。至案發時,張某某涉及多個“民族資產解凍”專案,幫助騙取他人財物合計3051萬元。 劉某某於2016年1月透過他人認識張某某後加入“民族大業”組織,是張某某廣西團隊下面的團隊負責人。劉某某加入後,創立了微信群,在群內大量轉發“民族資產解凍”的相關檔案、圖片及專案,鼓勵他人參與“民族資產解凍”活動。劉某某積極發展他人參加“國務院精準扶貧”、“向媽100”等專案,將統計的會員資料透過QQ郵箱上傳給張某某,將收取的費用透過銀行轉賬轉給張某某。至案發時,劉某某涉及6個“民族資產解凍”專案,幫助騙取他人財物合計1438萬元。2016年8月16日,劉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動到湖南省桑植縣公安局投案。 2016年春節後,陳某某加入了張某某“民族大業”團隊,成為桑植縣會員負責人,任小組長。陳某某在張某某的“愛心精英群”微信群內積極支援解凍民族資產活動,鼓勵他人參與並幫助整理資料、收取會費,將整理的資料透過QQ郵箱傳送給上級,並將收取的會費透過銀行卡轉賬給上級,再由上級將資料和會費轉給張某某。至案發時,陳某某涉及6個“民族大業”專案,幫助騙取他人財物合計10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一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證明: 1、被告人劉某某提供的民族大業專案相關書證三份證明:“軍委(向媽)饋贈善款”專案張某某團隊周某某小組發展下線9858人,合計98.58萬元;國務院民族資產解凍內務部資金髮放專案張某某團隊周某某小組發展下線1582人,合計17.7114萬元;張某某團隊收取補交服裝費參會人員每人210元,396人繳納,合計8.316萬元。 2、被告人陳某某提供的民族大業專案相關書證十二份證明:陳某某團隊在湖南省桑植縣從事“民族大業”的專案、發展人數及收費情況。 3、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手機提取報告,證明二被告人從事“民族資產解凍”活動的通話記錄、簡訊、微信聊天等情況。 4、被告人張某某的銀行交易流水清單:(1)尾數為0017農行卡銀行交易流水,張某某自己支取34.78萬,餘額94.0146萬。合計收入128.7971萬元。(2)尾數為2978農行卡銀行交易流水,該卡全部支出2647.5194萬元,餘額525.5236萬元。合計收入3173.052萬元。證明張某某合計收取民族大業資金128.7971+3173.052-250為人民幣3051萬。 5、被告人劉某某尾數為3411銀行卡交易流水清單:餘額62.0448萬;尾數4444張某某丈夫的卡50.148萬;9787卡5.6萬;2177卡2.95萬;張某某983.59萬;候豔玲44.08萬;李麗紅3.15萬;周某某277.8535萬元(有5萬不是民族大業的錢應減除);章梅英14.07萬元。證明收取民族大業資金合計人民幣1438.4863萬元。 6、被告人陳某某的交易明細清單:陳某某(622XXXXXXXXXXXXXXX8)給田仁莊轉賬95.8523萬元;4.2萬元未轉賬,證明收取民族大業資金合計人民幣100.0523萬元。 7、證人向某菊、譚某某、劉某雲、餘某某、張某桃、孫某某、程某某的證言證明:2016年上半年,向某菊、譚某某、劉某雲、餘某某、張某桃、孫某某、程某某等人參加“民族大業”,併成為了小組長,民族大業桑植縣負責人是陳某某。平時交流透過“精準扶貧精英群”和“帥鄉中國夢精英群”微信群,資料來自上層組織一個叫張某某的人。會員交錢是準備解凍“民族資產”,目的是為了以小錢搏大錢讓自己富裕起來。錢都打到陳某某的銀行卡的,再由陳某某統一交上去。 8、證人張某珍、李某傑的證言證明:他們是XXXX政府工作人員。2016年5月5日,李某傑與張某珍溝通上訪問題時瞭解到張某珍參加了“民族大業”。由於李某傑對民族資產組織產生懷疑,張某珍就把李某傑帶到民族資產組織的工作室,然後其中有兩個女的給李某傑放了一段微信音訊,李某傑聽到“民族資產的事不要讓公安機關知道,注意保密”的內容,肯定了這是騙局。 9、證人肖某明的證言證明:她是打字社的老闆。2016年三月份左右,陳某某經常到打字社列印資料,列印最多的就是關於“民族資產”、“基金”之類的名目花名冊,陳某某主要是透過QQ、微信來獲取列印資料。 10、證人張甲的證言證明:負責“民族大業”籌集資金的最高層是童某某和韓某某,直接下級有他和張某某等人。 11、被害人向某菊、張某桃、譚某某、程某某、姚某某等十二人的陳述證明:張某某團隊下線陳某某開展“民族大業”的專案內容及各自交納資金的情況。 12、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張某某是特派員,兼管廣西、湖南。她管理韓某某、張某某、王某某3人並給其分配任務,其他人員則由韓某某、張某某、王某某發展和管理。 13、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每個省市都有一個人負責彙總資料、收取資金,省市負責人有張某某等人。 14、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她之前做煤生意時認識了一個開小煤礦的老闆田仁莊,他把她拉進了一個叫“善行天下”的微信群,裡面全國各地的人都有,在群裡瞭解了“民族大業”搞精準扶貧。2016年春節後,她開始參與“民族大業”。桑植屬於安徽片區桂林團隊,片區負責人為童某某,張某某為田仁莊上級,田仁莊為她上級,她任桑植大組長。桑植縣的小組長有劉某雲、譚某某、餘某某,主要為交錢辦五證(會員證、資金來源證、財產保護證、完稅證、榮譽證)一卡(農行卡)。她建立了名叫“帥鄉中國夢精英群”的微信群,在群裡發放資料、宣傳專案。她們在桑植搞了國務院發放民族補貼、國際梅協150元獲500萬、國務院民資資產有功人員、108庫、中華民資解凍參會會員、軍委(向媽)饋贈善款等專案,發展大概有上千人,各個組長收到的錢都交給她,她轉給田仁莊,她還透過郵箱將會員名冊發給田仁莊。 15、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5年透過周某某及一些朋友瞭解到“民族大業”,2016年1月份,她又透過周某某認識了張某某,張某某給她看了授權書、紅標頭檔案、任命書、寶物照片,還對她說可以領到錢,於是她開始參與“民族大業”。“民族大業”專案童某某為總指揮、韓某某為副總指揮、張某某為特派員。她參與的專案有修建88大廟,分別交999元、666元、333元、99元、66元、33元,之後分得1千萬元、6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6萬元、3萬元;軍委專案,每人交100元可以得到500萬元;130專案,每人交130之後可以分得1000萬元;向媽100,每人交100元可以得到500萬元;國務院精準扶貧。每人交55元之後國務院發工資,獎勵的錢為60萬元到300萬元;五一會議,名額為上面提供,得到名額要交1700元的服裝費等。她發展加入的人員大概有3萬多人。收取的費用她轉賬到張某某的銀行卡上,另外還給周某某轉了部分錢。她建立了一個微信群,名為“劉皆秀交流群”,她透過群傳達參與“民族大業”的各個專案的資訊,轉發的內容來自於張某某的微信群。 16、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5年10月份左右,童某某下線的李俊平邀約她加入“民族大業”的專案,她參加後介紹別人報名。之後她在北京於童某某見了面,童某某還給她出示程德濤的工作證照片和周海清授權書照片,童某某是總指揮,韓某某是副總指揮,童和韓是老交情,二人很早就認識了。因為她發展的人員比較多,童和韓二人任命她為督查。專案開始免費,後來要收很少的錢,但稱海外“要員”守護資產解凍後可以得到一筆大錢。開始的第一個專案她還和“要員”有直接聯絡,之後她就被叫王某某的骨幹頂替了,專案都是由童某某和韓某某通知她的,不再直接接觸。她的直接下線為大組長,主要是廣西和湖南的,分別是周某某、董雲卿、陳美榮、唐友梅、田仁莊、吳紅花、肖玉香、馬冬香。她建立微信群“愛心精英群”,透過微信群管理20多個骨幹下線,在微信群內轉發童某某發給她的關於“民族大業”的影片等資料。她一共做了10多個專案:有“國務院民族資產有功人員統計表”專案分7個等級,交33元錢得3萬,交66元得6萬,交99元得9萬,交169元得100萬,交333元得300萬,交666元得600萬,交999元得1000萬;有中紀委獎勵國際最高管理委員會專案,每人交171元錢;有“軍委”國際梅協專案,交100元得300萬,再交30元,再得300萬;有“國務院民族補貼”,第一個小專案以外幣兌換成人民幣需要手續費的名目收取10元,第二個小專案以年齡層次劃分分為A/B/C三個等級,A級交400多元,B級交100多元,C級交59元;有“向媽100”,軍委一個叫向玉玲的老人發錢,交100元可得300萬;還有“108庫”,收20元得300萬,該專案收費最低,做的人也最多;還有專案是交130元可以得到1000萬,要求每個團隊發展12萬人,她的團隊該專案發展了2萬多人,往童某某卡上打了兩萬多個人的錢;除此外還有其他專案。她的下線把會員名單透過QQ郵箱傳過來,她把會員名單發到童某某下面一個專管資料的叫“楊召成”的人,錢她直接打給童某某。在搞第一個專案時,她看見周海清被介紹為120歲就十分懷疑;自稱中紀委的劉木成總是許諾,一直沒發錢;到人民大會堂開會是不可能的,童某某他們還講會議規格高,搞的神神秘秘,她不信,但她下面的人踴躍參加,她也就幫忙去做專案。專案是接二連三的,總是一個專案沒有做完,另外的專案就來了。 三、原審被告人曲某某的犯罪事實 曲某某2015年11月加入了童某某“民族大業”的團隊,成為該組織的管理層成員,主要職責是把“老人”及其助理發給童某某的各種委託書、紅標頭檔案及電子表格文件列印出來並拍照發到童某某的微信群內,童某某再以總指揮的名義釋出命令;其次是把各省市團隊負責人報上來的會員資料進行分類整理,按照專案的類別分發到童某某指定的老人助理的QQ郵箱,並把每個專案統計的人數報給童某某,童某某再把收取的會費轉給老人助理。在公安機關凍結童某某的農行賬戶後,曲某某按照童某某的要求,又在微信群內公佈自己的農行賬戶作為臨時收款賬戶,給“老人”助理匯款。至案發時,曲某某為童某某實施“民族大業”詐騙活動整理材料、收取費用,涉及13個“民族大業”專案,幫助騙取他人財物合計1609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一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證明: 1、被告人曲某某手機提取報告證明:曲某某從事“民族資產解凍”活動的通話記錄、簡訊、微信聊天等情況。 2、被告人曲某某尾數為0572銀行卡交易流水清單證明:曲某某現金支出203.3萬;楊蘭芬60萬;韋某某170萬,鳳某某40萬;張某605萬;張某雷520萬元;餘額11.028萬。曲某某收取民族大業資金合計人民幣1609萬元。 3、證人楊某某、李某國的證言證明:後來童某某的賬戶被查封了,童某某和韓某某就決定往楊某某和曲某某的賬戶轉錢。民族大業一把手是童某某,二把手韓某某,曲某某是辦公室主任。童某某和韓某某的團隊先把資料報給邰某,然後邰某將這些資料歸類整理,再轉發給李某國、楊某某和曲某某的郵箱裡,再由該三人上報到上線的郵箱。 4、證人韓某某的證言證明:童某某和韓某某下面有楊某某、曲某某、李某國,楊某某。此四人負責將下面團隊、小組長上報的會員名單彙總起來上報給童某某的上線的郵箱。曲某某和楊某某工作地點在石家莊,李某國和楊某某在合肥市。 5、證人莫某某、莫某某達來,胡某蘭、張某女,阿甘某某某格、藏甘某某格的證言證明:邰某、曲某某負責收款。 6、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會員名單逐級上報,幾十至上千人的團隊有一個至幾個負責人,由每個省團隊負責人把會員名單統一製成電子文件統一傳到楊某某郵箱裡,然後曲某某和李某國上報給17個老人助理。 7、被告人邰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曲某某是總部的人。邰某銀行卡的錢前期全部轉到了童某某的農行卡上,後期轉給了曲某某、王某某和李某的賬戶上。 8、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收取的錢基本都是轉給了童某某,還有一些打給了邰某、曲某某、周某蓮。 9、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5年8、9月,她在北京眾森聖科投資管理公司培訓時認識了童某某,童某某告訴她有一個“老人”的民族資產解凍專案。之後童某某去廣西見了這個老人,回來帶了“民族大業”的資料和授權書,她看了後就參與了進來。童某某是“民族大業”的總指揮,負責收取所有專案的資金,然後按照專案的發起人,打給專案的委託人。童某某還擁有軍委、財政部、梅花協會、國務院的委託書、授權書、工作證,是別人透過QQ郵箱傳送給童某某,然後列印出來拍照,再發到微信群裡。還有副總指揮韓某某,和童某某二人錄音了發到微信群裡,下面人就照做。楊某某是眾森聖科的代理老總,在“民族大業”中負責管資料,下面各省市的團隊負責人把資料整理彙總後上報到楊某某的郵箱,楊某某就按照專案分類整理,再把整理好的資料分發到童某某指定的郵箱,把每個專案統計人數上報給童某某,童某某便按照統計情況給上線打錢。她負責協助楊某某管理材料,還有一個李某國整理資料。她們在眾森聖科河北分公司所在地石家莊火車站旁新石北路一小區層樓裡面整理的。省市負責人有邰某、徐某某、曾某、段某某、耿某某、張某某、劉某、王某某。每個省市負責人收取資金後打給童某某。童某某的卡被公安機關凍結後,童某某要她來接收資金。她同意後,韓某某在微信群裡發通知說童某某銀行卡資金量太大,今後下面的錢打在她卡上。她有兩張銀行卡,收了1000多萬元,有“158基金”、“126專案”、“55扶貧卡”、“1627專案”等13個專案。童某某叫她給王鳳志、楊蘭芳、韋某某等人打款。因為公安機關查的嚴,她怕公安把錢凍結,給其女兒打了605萬。2016年5月25日她在山東省威海市分行營業部取現200萬元,是和張某雷一起取的,45萬退給了張某雷,5萬借給了她弟弟曲忠強,還有150萬交給她朋友張莉保管。她取現是因為有些人要求退款,她計算後大概要退200萬,她就取了。韓某某打電話告訴她童某某在銀行打款被公安機關帶走協助調查,她就給各個團隊負責人打電話叫他們不要整資料和打款。不久韓某某又告訴她沒事後,她又通知各個團隊負責人。第二天聯絡不上韓某某後,她在微信群裡發通知:每個團隊的負責人不準傳資料、不準打款,出了問題,什麼時候收資料、收錢另行通知。2016年6月4日,一個自稱是國務院精準扶貧辦公室主任叫何志威的人給她打電話,要她完成55塊錢的精準扶貧卡專案。她問了童某某、韓某某現在的情況,何志威稱童、韓沒有事,是被張某某牽扯進去的。她沒有發展團隊,但有些人透過她瞭解後加入了團隊,有張某雷、楊光富等人,這些人直接打款到她賬戶,拿自己的錢投資,張某雷就有40多萬。 四、原審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實 徐某某是童某某“民族大業”組織江蘇團隊的負責人。自2016年2月以來,徐某某建立了手機微信群,在群內大力宣傳童某某的各種頭銜,國務院等部門的紅標頭檔案,傳播民族大業的優越性,鼓勵會員自願交費認購。徐某某還在微信群內散發所謂國際梅協、中央軍委給其的委託書,稱自己為“國際梅協民族資產解凍委員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執行理事助理,協助辦理“民國將軍向玉玲”民族資產解凍工作及饋贈款項發放相關事宜。另外,徐某某還收集、統計各大組長上報的會員資料併傳送到團隊總部曲某某的QQ郵箱,並將收取的會費轉給童某某。至案發時,徐某某涉及6個“民族大業”專案,幫助騙取他人財物合計509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一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證明: 1、授權委託書份證明:“國際梅協最高等解凍委員會”任命徐某某擔任執行理事助理,協助辦理民國將軍向玉玲資產解凍等事宜。 2、被告人徐某某手機提取報告證明:徐某某從事“民族資產解凍”活動的通話記錄、簡訊、微信聊天等情況。 3、被告人徐某某的銀行交易流水清單證明:(1)尾數為1215銀行卡:童某某57.1萬,曲某某22.61萬(2)尾數為8116銀行卡:童某某235.65萬,徐某某1.1萬,邰某3.654萬,曲某某21萬,公安扣押的餘額167.9342萬。徐某某收取民族大業資金合計人民幣509萬元。 4、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每個省市都有一個人負責彙總資料收取資金,省市負責人有邰某、徐某某、張某某等人。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6年1月份她透過王某芬瞭解到“民族大業”的事,2月12日,王某芬帶她和其他人在蚌埠市醫院見了童某某,童某某稱民族資產透過軍委、財政部、內務部、中紀委四個平臺發放,還說中紀委138萬的專案這個月16日就要發錢。當時童某某說了幾個專案讓她們回去開始做。她們自己先交錢給王某芬,正月十五後她們見中紀委138萬的錢還沒有發下來,就問童某某,童某某稱她們沒有報名單和交錢。她們又找王某芬,王說報了,後來王又說忘記報了。童某某就讓她自己做,跟著王某芬的就開始跟著她了。下面的人建立了“幸福人生夢”的微信群,南京本地的一些人直接到她家裡把名字輸進電腦,然後透過微信和銀行轉賬給她。後來人越來越多,就透過QQ郵箱傳個人資料給她。她把收到的資料發給曲某某,把收到的錢發給童某某。她搞了大概六個專案:有李烈軍的專案,交100元,能拿300萬;有向媽專案,交100元,能拿350萬;有國際梅花協會專案,分七個等級交錢;有李青山專案,交150元,能拿500萬;有ABC專案,免費的,按年齡拿錢,A級500萬,B級300萬左右,C級180萬左右;另一個ABC專案,分三個等級分別交60元、80元、100元。專案收上來的錢先是都打給了童某某,之後的打給了邰某、曲某某。後來兩筆款140萬元打給了她的親戚周某蓮。她們做這個民族大業,微信群內稱組織成員可以參與公益基金原始股權一次性繳納1627元人民幣,一張身份證只能擁有一次資格,基金股權紅利(60-200)萬人民幣;還能安排解決民族大業有功人員特殊崗位20000名;童某某也說得到獎金會分給她們做事的。 全案還有以下經一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佐證: 1、檢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檔案清單:(1)、桑植縣公安局在桑植縣陳龍打字社提取了陳某某列印的有關民族大業資料。有《張某某團隊108庫報名表(第二次共計3078人)》、《張某某團隊108庫報名表》共137頁、《民族資產有功人員會員表(田仁莊團隊)》104頁、《民族資產有功人員會員表(張某某團隊)》14頁、《國務院民族資產有功人員會員表(免費版權)》58頁,共計186頁、《國務院發放民族補貼款項》92頁、《國務院民族資產解凍內務部資金髮放等級分配表團仁莊團隊陳某某》共107頁、《向媽善款申報表》共184頁、《民族資產民發基金股權登記表》8頁、《2016精準扶貧辦對民族資產有功人員建檔立卡統計表》15頁、《湖南施莉莉一陳某某天心任會員表》16頁、《國務院發放民族補貼款項A》50頁,共計89頁、《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解凍資金髮放申請表》37頁、《中華民族資產解凍國際調研委員會交流統計表》29頁、《中華民族解凍參會會員交費名單》21頁,共計87頁、《國際梅協最高解凍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饋贈資產有功人員統計表》54頁、《中華國際梅花協會會員饋贈登記表》46頁、《國際梅協扶貧款發放統計表》33頁、《梅協會員工資發放名單》2頁、《施莉莉小組中華國際梅花協會會員饋贈登計表》40頁,共計175頁;(2)、桑植縣公安局從邰某的電腦中提取了關於“民族大業”相關資料列印並裝訂了238頁、231頁、244頁;(3)、桑植縣公安局提取了童某某實施“民族大業”詐騙的相關檔案資料數份、筆記本一個(記錄有聯絡電話、銀行卡、轉賬的金額等);(4)、桑植縣公安局提取了證人劉某雲處的實施“民族大業”詐騙的相關資料數份。 桑植縣公安局扣押物品:(1)、童某某手機兩部;(2)、曲某某手機兩部;(3)、邰某計算機主機一臺、手機兩部;(4)、徐某某膝上型電腦一臺、華為手機一部;(5)、扣押的涉案款共計人民幣3883.024653萬元。﹙其中:童某某人民幣1973.059484萬元;張某某人民幣619.87萬元;邰某人民幣453.303569萬元;曲某某人民幣600萬元;劉某某人民幣62萬元;徐某某167.9342萬元;陳某某6.8574萬元) 上述提取、扣押材料證明童某某實施“民族大業”詐騙活動的有關物品、財物和書證。 2、龍某、唐某某、黃某戶籍所在地公安局出具的戶口登出證明、情況說明證明:本案所涉及的所謂老人的助理龍某是已死亡狀態,其他兩人無法聯絡確認。 3、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11份證明:韓某某、楊某某、吳某某、朱某某、廖以東、廖某甲、解某某、馬某、劉某樹、張甲因涉嫌詐騙罪已被逮捕。 4、七被告人的戶籍資料證明:童某某、張某某、邰某、曲某某、劉某某、徐某某、陳某某在犯罪時已年滿18週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5、七被告人的到案經過證明:劉某某在其家屬的陪同下主動到桑植縣公安局投案並如實供述,具有投案自首情節。童某某、張某某、邰某、曲某某、徐某某、陳某某系抓獲歸案。 6、(2010)合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離監犯綜合資訊表證明:被告人童某某繫累犯。 本院認為,上訴人童某某、張某某、邰某及原審被告人曲某某、劉某某、徐某某、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民族資產解凍的幌子,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詐騙金額特別巨大,其中童某某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551萬元,張某某涉案金額人民幣3051萬元,邰某涉案金額人民幣3812萬元,曲某某涉案金額人民幣1609萬元,劉某某涉案金額人民幣1438萬元,徐某某涉案金額人民幣509萬元,陳某某涉案金額人民幣100萬元。三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關於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詐騙罪,不是共同犯罪,地位劃分不當”的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童某某利用虛假的任命身份等檔案,以“民族資產解凍”的名義開展各項以小博大的收費活動,在被群眾揭穿及公安機關介入後,又編造謊言繼續實施欺騙行為;上訴人張某某、邰某及原審被告人幫助宣傳荒誕的“民族資產解凍”活動,接受各種漏洞百出的頭銜,明知“民族資產”從未兌現,而積極發展會員以辦證費、手續費、保證金等名目騙取他人財物,三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本案中,上訴人童某某系犯罪組織的領導者,發動、支配組織成員,上訴人張某某、邰某及原審被告人在各自的管轄範圍內按照上級安排實施犯罪行為,幫助該組織犯罪目的的達成,故三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之間成立共同犯罪。上訴人張某某在犯罪組織中地位高於上訴人邰某同時管轄兩省亦多於邰某,具體實施多項詐騙活動;而邰某涉案金額雖高於張某某,但其負責會員資料整理、收款匯款以及個別全國範圍詐騙專案的行為,比較來看作用較張某某要小,故邰某及其辯護人的相關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關於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的“犯罪金額認定錯誤”的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邰某的涉案金額確有52.27萬元屬重複計算,應減去。本院在全面審查中,發現原判決對原審被告人劉某某、徐某某的犯罪金額認定有誤,應予以糾正。除上述外,原判決對涉案金額的計算方法合理,認定數額基本正確。故對上述辯護意見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採納。 關於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量刑過重”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犯罪社會危害面廣,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後果嚴重。一審法院基於全案事實及量刑情節,已對三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判處了較輕的刑罰。但考慮到原判決對上訴人邰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認定欠妥,和52萬餘元的涉案金額認定有誤,同時考慮其退贓的實際情況,以及二審時全額繳納罰金表現的積極悔罪態度,綜合評價可對邰某從輕處罰,故邰某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然而上訴人童某某、原審被告人劉某某的退贓情節以及原審被告人陳某某、劉某某的涉案金額錯誤情形,對各自的處理並不產生實質影響,原判決量刑是合適的。 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但對個別上訴人的量刑可作調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2016)湘0822刑初172號刑事判決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即:一、被告人童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三、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四、被告人曲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五、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六、被告人徐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七、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八、扣押的涉案款共計人民幣3883.024653萬元依法予以追繳;剩餘違法所得繼續依法追繳。 二、撤銷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2016)湘0822刑初172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二、被告人邰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邰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個月29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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