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等偽造證件做抵押,騙取他人財物,構成詐騙罪二審刑事判決書----重慶刑事律師網

判决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晉08刑終3號 原公訴機關平陸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曹某某,男,漢族,中專文化,無業。因涉嫌詐騙罪於2015年8月25日被平陸縣公安局上網追逃,2015年8月27日在運城火車站廣場被臨汾鐵路公安處清澗車站公安派出所幹警抓獲,2015年9月1日被平陸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平陸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10月17日被平陸縣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2016年12月8日被平陸縣人民法院決定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馬某某,男,漢族,高中文化,司機。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平陸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22日被變更為取保候審。2016年10月17日被平陸縣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2016年12月8日被平陸縣人民法院決定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高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無業。2015年9月22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平陸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變更為取保候審。2016年10月17日被平陸縣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2016年12月8日被平陸縣人民法院決定逮捕。 平陸縣人民法院審理平陸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曹某某、馬某某、高某某犯詐騙罪一案,於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晉0829刑初8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曹某某、馬某某、高某某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2年8月9日,被告人曹某某、馬某某、高某某經事先預謀後,以做販煤生意需要借款為由,利用偽造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做抵押,在取得被害人史某某的信任後騙取其現金人民幣50000元整,扣除利息2500元,實際得款47500元。 另查明,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已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三被告人均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平陸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了案件的來源及立案情況。 2、被害人史某某的報案材料及陳述。主要內容:2012年8月份一天,外甥馬某某給自己打電話說他和同學曹某某合夥做生意,曹某某想借幾萬塊錢。過了幾天下午三、四點的時候,馬某某開車來到太平洋保險公司門口,自己上車後曹某某也在車上,他把房產證和土地證給了自己,說他的房子在電影院對面,能頂四、五十萬元。當時自己做保險,讓曹某某在自己跟前賣3000元保險,商量好後,自己就扣除了2500元利息和3000元保險費,將44500元給了曹某某,他數了錢後,打了一張帶有他身份證影印件的5萬元欠條,馬某某是擔保人,然後自己就回到保險公司開會去了。後來曹某某一共還了自己5個月利息,每個月2500元,都是透過馬某某給的自己。到2013年1月20日,曹某某借錢的期限到了還一直不還本錢,自己就將曹某某起訴到平陸縣人民法院,法院在執行曹某某抵押自己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的時候,發現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是假的,自己才到公安局報案曹某某騙自己五萬元。2013年2、3月份開始自己就聯絡不上曹某某了,聯絡馬某某他也推著不還本錢,後來也聯絡不上馬某某了。 3、證人曹某某A的證言(曹某某父親)。證實:曹某某是自己的二兒子,(平國用1998字第G3201202801)地址西大街15號的土地使用證是假的,使用者是自己而不是曹某某,自己沒有將房子和土地證交給曹某某也沒有過戶給他。(平房權證2004字第s040288號)房產證自己從來沒有見過,也是假的。 4、證人靳某某的證言(曹某某母親)。證實:曹某某是自己的兒子,在2012年曹某某說急用錢借了自己1萬元錢,用了十多天就歸還了。曹某某和馬某某沒有合夥做販煤生意。 5、證人史某某A的證言。證實:在2012年8月份一天,母親史某某來到自己的租住處,將平國用1998字第63201202801的土地證和平房權證2004字第s040288房產證拿給自己讓自己放好,說借給了馬某某的朋友5萬元錢,他的朋友用房產證和土地證作抵押。 6、辨認筆錄三份。分別證實:(1)、2015年7月9日,偵查人員在見證人梁某的見證下,經被害人史某某辨認後指出,7號照片上的人就是使用假房產證和土地證詐騙其5萬元錢的被告人曹某某。(2)、2015年9月7日,曹某某對馬某某進行辨認。指認照片上的人就是本案被告人馬某某。(3)、2015年9月7日,曹某某對高某某進行辨認。指認照片上的人就是本案被告人高某某。 7、借條。證實:曹某某在2012年8月9日從史某某處借到現金五萬元整,用到2013年2月9日,擔保人為馬某某。 8、偽造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證實:偽造編號平國用1998字第G3201202801的土地證和平房權證2004字第S040288房產證照片一組。同時被告人曹某某、馬某某、高某某,被害人史某某均證明就是借款5萬元時使用的偽造土地證和房產證。 9、平陸縣房產管理所出具的證明。證實:被告人曹某某坐落於西大街15號,證號“平房權證(2004)字第S040288號”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不是平陸縣房產管理所填發的。 10、土地登記申請書。證實:編號03201202801的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所有者為曹某某A,地址是平陸縣西大街15號。 11、山西省平陸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證實:經民事判決,被告曹某某歸還原告史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馬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馬某某在承擔清償責任後,有權向被告曹某某追償;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二被告承擔。 12、臨汾鐵路公安處清澗車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楊博文出具出具的到案情況說明。證實:在2015年8月27日,根據線索在運城火車站廣場將山西省平陸縣公安局刑偵大隊一中隊上網通緝涉嫌詐騙案的逃犯曹某某抓獲。 13、太原鐵路公安局臨汾公安處的臨時羈押犯罪嫌疑人、罪犯審批表及臨汾市堯都區看守所出具的羈押證明。證實:被告人曹某某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詐騙罪被臨汾鐵路公安處清澗車站公安派出所抓獲並羈押在堯都區看守所,2015年9月1日移交平陸縣公安局。 14、平陸縣公安局民警郭哲廷、陳永強出具的到案經過兩份。證實:被告人馬某某、高某某的到案方式均為刑事傳喚。 15、現場檢測報告書三份。分別證實:(1)、2015年9月1日,對曹某某進行尿液檢測,結果呈嗎啡陰性,甲基安非他明陰性,咖啡因陰性。(2)、20l5年9月10日,對馬某某進行尿液檢測,結果呈嗎啡陰性,甲基安非他明陰性,咖啡因陰性。(3)、2015年9月22日,對高某某進行尿液檢測,結果呈嗎啡陰性,甲基安非他明陰性,咖啡因陰性。 16、被害人史某某出具的收條及諒解書。證實: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已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三被告人均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17、三被告人的檢查各一份。分別證實了三被告人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以後不再幹違法的事了。 18、偵查人員工作證影印件。證實了偵查人員具有辦案資質。 19、戶籍證明。證實了三被告人的身份及無違法犯罪前科情況。 20、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辯解。主要內容:在2012年7月份左右,自己因為打黑彩欠了母親10000元、馬某某25000元左右,有次去找馬某某問他有什麼辦法能弄下錢,旁邊高某某問自己有沒有房產證,自己說有父親的土地證,就把土地證拿給高某某了。過了一兩天,高某某說他用父親的土地證辦了兩張假的房產證和土地證,自己可以用假的證件去抵押貸款。拿到假的房產證和土地證後,三個人就在一起商量如何用偽造的房產證和土地證貸款。一開始在街上找了幾家公司都沒有貸下,過了幾天後,馬某某說他姨史某某願意貸款給自己,讓自己跟他姨說自己和他合夥做販煤生意。然後馬某某開車帶自己見了史某某,把偽造的房產證和土地證交給史某某,史某某看後問房子在什麼地方,自己說在電影院對面,馬某某說房子值40多萬,抵押5萬元保準沒事。然後自己給史某某打了一張5萬元的欠條,馬某某是擔保人。史某某讓自己在她跟前入個保險,幫她完成任務,自己就答應了。 一共從史某某處貸款5萬元,扣除一個月利息2500元和保險費3000元,自己拿了10500元,其餘的3萬多元都是馬某某拿走了,回到貨運部的時候看到馬某某給了高某某一沓錢,具體數額沒看清。自己一共支付了4個月利息,每個月2500元。到2013年5月份左右,自己讓高某某將欠自己的17000元給馬某某,讓馬某某將欠史某某的錢還清。後來才知道沒有還。平國用1998字第G3201202801的土地證和平房權證2004字第S040288房產證就是當時使用騙取史某某5萬元錢的證件,都是偽造的。 21、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容:在2012年,曹某某在自己跟前打黑彩欠了27000元左右,有次曹某某來貨運部找自己和高某某商量想辦法貸款。曹某某說他父親在電影院對面小院土地證是否可以抵押,自己說不行,後來有人說用這個土地證偽造一個曹某某的名字的土地證去抵押貸款。高某某說他認識辦假證的,曹某某和高某某就出去辦假證了,假證辦好後,三個人就在一起商量借錢理由就是兩個人合夥做販煤生意。自己覺得能行就給史某某打了電話借錢,過了兩三天,史某某打電話說錢準備好了,自己就和曹某某聯絡,開車把曹某某帶到防疫站附近見了史某某,跟史某某說兩人合夥做販煤生意,資金緊張,用房產證抵押五萬元。曹某某把房產證和土地證,身份證影印件給了史某某。史某某讓曹某某打了5萬元借條,自己是擔保人,隨後史某某說讓曹某某在她跟前買保險,曹某某答應了。史某某拿出5萬元現金,從中抽走第一個月的利息2500元和保險費3000元后,剩餘的錢給了曹某某。自己在車上借了曹某某7000元,隨後開車回到貨運部後,高某某上了車後,曹某某從錢中數了27000元還給了自己,剩餘的一萬多元他自己拿走了。後來三個月的利息都是曹某某讓自己從7000元裡出的,自己還墊了500元,第四個月他給了2500元利息就再也沒有給過利息了。後來幾次找到他都說有人欠他錢沒有還,錢要下就還,後來就聯絡不上了。平國用1998字第G3201202801的土地證和平房權證2004字第s040288房產證就是當時借史某某錢時候偽造的。 2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容:在2012年7、8月份,自己和馬某某在平陸開發區長江港對面開了一家貨運部,那段時間曹某某在馬某某跟前打黑彩欠了大約幾萬元錢。有次曹某某問馬某某能否幫他貸點錢,馬某某說貸款可以但是需要有抵押,曹某某就拿了他父親的土地證給了馬某某,馬某某說必須是他自己的才能貸款。然後三個人就在一起想辦法看如何貸款,期間不知道誰說辦個假證,曹某某說用他的名字辦個假的房產證去貸款,接著他又說他不知道如何辦假證。自己就出去在城關中學附近一個牆上看到有個辦假證的電話,打電話聯絡後,對方說在運城辦證,自己就和曹某某一起去到客運站把土地證的影印件用客車捎到運城,第二天辦假證的人打電話說假證辦好了,用客車捎回來了。自己就聯絡曹某某一起去客運站取了假證。假證辦好後,曹某某讓自己開車帶著他去街上尋找貸款的地方,轉了幾家都沒有貸下款,兩人就各自回家了。又過了三、四天,自己在貨運部看到馬某某接了史某某的電話,然後就開車帶著曹某某拿著假證出去了,過了兩個小時,他們回到貨運部,曹某某說貸了5萬元,他只留了一小部分,其餘的都給馬某某了,馬某某沒有將貸下的錢分給自己。平國用1998字第G3201202801的土地證和平房權證2004字第s040288房產證就是曹某某購買的偽造的土地證和房產證。 據以上事實和證據,原審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馬某某、高某某虛構事實,利用偽造的房屋產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做抵押,以販煤生意為由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系從犯,可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當庭認罪態度較好,且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得到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曹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馬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高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原審被告人曹某某、馬某某、高某某上訴均稱,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從輕處罰,並判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認定的證據與原判所列相同,且均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能夠證實本案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曹某某、馬某某、高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三上訴人系共同犯罪,上訴人曹某某、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訴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系從犯,可從輕處罰。三上訴人認罪、悔罪,積極繳納罰金,且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得到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經調查,上訴人曹某某、馬某某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二上訴人判處緩刑。對三上訴人請求二審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均予以支援。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但量刑過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平陸縣人民法院(2016)晉0829刑初88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曹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馬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高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已繳納)。(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起2017年4月3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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