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機關(原公訴機關)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熊某。 2014年3月13日因涉嫌犯 受賄罪 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 現 取保候審 。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審理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熊某犯受賄罪一案,於2…
抗訴機關(原公訴機關)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熊某。 2014年3月13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 現取保候審。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審理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熊某犯受賄罪一案,於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中區法刑初字第00965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熊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二、被告人熊某退繳的違法所得款24.7萬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抗訴機關即原公訴機關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本院審理過程中,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認為抗訴不當,向本院撤回抗訴。 本院認為,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撤回抗訴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七條 、第三百零八條 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撤回抗訴。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2014)中區法刑初字第00965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盧俊蓮 審判員蔣學武 審判員餘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書記員伍平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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