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 受賄罪 。 ”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索賄的從重處罰。
(以正式加蓋法院印章的裁判文書為準,公開的電子文字僅供參考,不得用於非法用途)
公訴機關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X,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瀘州市江陽區。
因涉嫌受賄罪,於2016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執行逮捕。
辯護人XX,四川時代永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瀘州市龍馬潭區檢察院於2016年11月23日以瀘龍檢訴刑訴[2016]403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助理檢察員張軍出庭支援公訴。
被告人劉X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X在任瀘州市龍馬潭區國稅局稽查局副局長期間,於2013年7月抽調到瀘州市國稅局工作。
自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嫌疑人曹某(另案處理)等人的財物共計759800元。
曹某等人案發後,被告人劉X害怕受賄一事暴露,退還了曹某及曹某的女朋友先某共計200000元:1.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劉X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曹某的銀行轉賬款579800元。
2015年12月,曹某等人開的公司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受到調查,被告人劉X退還了曹某現金70000元;2016年3月,被告人劉X分三次退還了曹某的女朋友先某現金130000元。
2.2015年8月左右,被告人劉X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曹某、李某送的現金180000元。
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予以佐證,認為被告人劉X已構成受賄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X辯稱:對罪名無異議,對部分事實有異議。
1.但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二筆18萬元,我實際只得了9萬元,分了9萬元給曹某;2.退贓退了30萬元,不是20萬元。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罪名無異議,對部分事實有異議。
如果認定第二筆18萬元,那麼退贓應當為39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X任瀘州市龍馬潭區國稅局稽查局副局長,期間於2013年7月抽調到瀘州市國稅局工作。
自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曹某(另案處理)等人的財物共計75.98萬元,分別為:
1.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劉X收受曹某的銀行轉賬款57.98萬元。
2.2015年8月左右,被告人劉X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曹某、李某送的現金18萬元。
同時查明,2015年12月,曹某等人開的公司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受到調查,被告人劉X退還了曹某現金7萬元;2016年3月,被告人劉X分三次退還了曹某的女朋友先某現金共計13萬元。
上述事實,有立案決定書、拘留決定書、拘留證、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戶籍資訊、歸案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幹部任免審批表、瀘州市龍馬潭區國稅局瀘龍國稅任[2012]1號任職通知、專項檢查通知、銀行明細、筆記本、收條,證人曹某、陳某、崔某、先某的證言,被告人劉X的供述、自書材料,視聽資料等證據在案佐證,並經庭審查實,足以認定。
關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收受及退贓金額有誤的問題,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是否將18萬元元現金中的9萬元分給曹某,均為受賄行為既遂後對贓款的處分,故被告人劉X的受賄金額應當認定為75.98萬元。
關於退還金額的問題,被告人劉X供述2015年10月,接受遊某、李某的請託受賄10萬元,因請託事項未辦成,被告人劉X將10萬元退到曹某銀行賬戶。
因缺乏罪證,公訴機關在本案中並未指控該筆事實,故相對應的退還行為亦不應在本案中評述。
綜上,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
被告人劉X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條 、第三百八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五十三條 、第六十四條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X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被告人劉X的刑期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劉佳
代理審判員陳曉楓
人民陪審員鍾龍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田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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