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數罪併罰案例——郝xx詐騙、合同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判决书

第二百六十六條 【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公訴機關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郝XX,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遼寧省莊河市人,漢族,大專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莊河市。
因本案於2016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8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以中檢一區刑訴〔2016〕25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郝XX犯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於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伍某出庭支援公訴。

郝XX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郝XX在中山市東區大鰲溪聯通廣場818室,以售賣海參為名騙取被害人潘某預支付的貨款人民幣19000元,騙取被害人張某預支付的貨款人民幣56000元,又以借款為名騙取張某的人民幣91100元。

次日,郝XX即將上述818室內的乾貨海參等物打包運走,又刪除微信中與被害人的聯絡,之後攜款逃匿。

同年6月9日,被告人郝XX得知被害人已報案後,才又聯絡被害人,並於6月14日退還部分贓款。

同年6月17日,郝XX到公安機關投案。

破案後,郝XX已退還全部贓款並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郝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被害人張某、潘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抓獲經過、中國建設銀行賬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流水、中國銀聯籤購單、微信資訊截圖、銀行列印憑條、簡訊截圖、收據、收款證明、請求書及諒解書、身份證明材料、被告人郝XX的有罪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XX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款後逃匿,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又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均應依法懲處。

郝XX在判決宣告以前犯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應當數罪併罰。

郝XX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

郝XX在庭審時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郝XX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依法可以宣告緩刑。

公訴機關指控郝XX犯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四)項  、第六十九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  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郝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期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已繳納。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李振毅
人民陪審員梁素軾
人民陪審員林玉玲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彭素芳
書記員連宜靜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