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書能夠成立貪汙罪嗎?——趙某某貪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判决书

第三百八十二條 【 貪汙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公訴機關沈丘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住沈丘縣。
因涉嫌犯貪汙罪於2013年11月8日被沈丘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趙某甲,男,住沈丘縣。
因涉嫌犯貪汙罪於2013年11月8日被沈丘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趙某,男,住沈丘縣。
因涉嫌犯貪汙罪於2013年11月8日被沈丘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沈丘縣人民檢察院以沈檢刑訴(2013)2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趙某甲、趙某犯貪汙罪,於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沈丘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杜超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趙某某、趙某甲、趙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沈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某在負責大邢莊鄉東趙樓行政村申報國家種糧補貼過程中,夥同被告人趙某甲、趙某預謀後以其各自家屬的名義虛報種糧面積26畝,自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趙某某、趙某甲、趙某非法套取佔有國家種糧補貼資金8641.88元。

以上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被告人趙某某、趙某甲、趙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的規定,應當以貪汙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趙某某、趙某甲、趙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均予以供認,請求寬大處理。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某在擔任沈丘縣大邢莊鄉東趙樓行政村支書期間,利用協助大邢莊鄉人民政府申報國家種糧補貼工作的職務之便,夥同被告人趙某甲、趙某預謀後以其各自家屬的名義虛報26畝種糧面積。

自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趙某某、趙某甲、趙某共騙取國家種糧補貼款8641.88元,三人佔為己有。

其中趙某某個人佔有2991.42元,趙某甲個人佔有2991.42元,趙某個人佔有2659.04元。

案發後,三被告人將所佔有的公款全部退出。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2010年8月份,我和村主任趙某甲、村會計趙某共同虛報了26畝的土地復耕,騙取了國家種糧補貼資金。

當時我聽說有土地復耕的政策,可以申請糧食補貼,我諮詢後就和趙某甲、趙某共同商量,趁此機會也申報些地畝弄點糧食補貼款,他們兩個也都表示同意。

為了避免影響,我們商量以我們三人家屬的名義上報了26畝的地畝數,後來我們按程式進行申報,2010年初財政所把糧補摺子發給了我們。

從2010年起我們三人得到這26畝地的糧食補貼款,到2013年我以我家屬楊玉梅的名義領取補貼款是2991.42元,用於日常開支了”;

2、被告人趙某甲的供述:“2010年下半年,趙某某得到土地復耕可以申報種糧補貼的訊息後就告訴了我和趙某,還說這事由行政村負責申報,只要行政村和土管所蓋章,就可以到財政所申報,他說咱們報個試試,我們都同意了。

後來我們商量以我們家屬的名義進行申報26畝地畝數,手續辦好後到2011年我們得到了種糧補貼摺子。

到2013年我以妻子謝某的名義領取種糧補貼款2991.42元,用於家庭日常開支了”;

3、被告人趙某的供述:“2010年8月份,我和趙某某、趙某甲商量虛報地畝進行申報種糧補貼款,一共報了26畝,以趙某某妻子楊玉梅的名義報9畝,以趙某甲妻子謝某的名義報9畝,以我妻子李俠的名義報8畝。

2011年的時候糧補摺子發給了我們,我到2013年共領取補貼款2659.04元”;

4、證人高某某(沈丘縣大邢莊鄉土管所所長)的證言,證實土地復耕可以申請增加種糧面積享受種糧補貼,具體申報工作由行政村負責,並由行政村出具申請加蓋行政村公章,土管所核實後加蓋土管所公章,交鄉財政所上報審批。

其曾在東趙樓行政村支書趙某某提交的一份享受糧食直補的申請上進行簽字蓋章,該份申請顯示的復耕面積為26畝,其中楊玉梅9畝,謝某9畝,李俠8畝;

5、證人楊某甲(沈丘縣大邢莊鄉財稅所所長)的證言,證實在2010年,東趙樓行政村申請增加復耕地畝26畝,其按照申請進行上報,2011年上級批覆了這26畝的補貼款,糧食補貼摺子是支書趙某某從所裡拿走的。

當時財稅所沒有對這26畝新增地畝進行核實,只是要求行政村如實申報並進行核實;

6、證人楊某乙的證言,證實其家4畝多地的糧食直補摺子戶名是其丈夫趙某某的,其不知道以其本人的名義辦理的還有9畝土地復耕,並享受種糧補貼的事;

7、證人謝某的證言,證實除領取自家的4畝多地的糧食補貼款以外,沒有聽說過以其名義上報的還有9畝土地享受種糧補貼一事;

8、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除領取自家的4畝多地的糧食補貼款以外,沒有聽說過以其名義上報的還有8畝土地享受種糧補貼一事;

9、書證:

(1)、被告人趙某某、趙某甲、趙某的身份證明和任職證明;

(2)、戶名為楊某丁、謝某、李某丁的種糧直補存款折、交易清單及取款憑條;

(3)、關於26畝復耕土地享受糧食直補的申請書一份;

(4)、東趙樓行政村糧食直補面積登記明細表;

(5)、沈丘縣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領導小組辦公室檔案,證實沈丘縣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實施方案;

(6)、河南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三份,證實本案的退贓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趙某甲、趙某身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在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從事申報種糧補貼行政管理工作時,利用職務便利,採取虛報種糧補貼面積的手段,騙取國家補貼款8641.88元歸個人使用,其行為符合貪汙罪的構成要件,均已構成貪汙罪。

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趙某某、趙某甲、趙某在犯罪以後確有悔改表現並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對三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貪汙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趙某甲犯貪汙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趙某犯貪汙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長韓衝
審判員崔巖
審判員張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彭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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