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公訴機關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X(曾用名:李浩明),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住山東省招遠市…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公訴機關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X(曾用名:李浩明),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住山東省招遠市。
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5年4月10日被洛陽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執行逮捕。
現羈押於伊川縣看守所。
辯護人許榮建,河南安多律師事務所律師。
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檢察院以洛龍檢訴刑訴(2015)1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X犯詐騙罪,於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鴻波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李X及其辯護人許榮建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初,被告人李X與呂宙、王浩(後二人另案處理)預謀,以租賃汽車為名將租賃車輛騙走後賣掉的方式實施作案。
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李X、呂宙、王浩等人在本市洛龍區古城積翠南街中泰華庭奔利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由被告人李X出示身份證及駕駛證、呂宙持周美身份證進店租賃汽車,在支付7000元車輛租賃押金後,該公司將豫C76S96灰色大眾邁騰2.0高配版小轎車租賃給李X使用。
當日晚23時許,顯示GPS定位裝置被拆除,截至案發前車輛未歸還。
經鑑定,涉案車輛價值人民幣2028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X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表示認罪。
稱由於不懂法給社會造成危害,給汽車租賃公司造成損失,向該公司道歉。
希望從輕處理,今後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X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而不是詐騙罪。
辯護意見如下:1.被告人李X和呂宙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隱瞞了要將租賃汽車賣掉的真相,用交押金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奔利汽車公司簽訂合同,收受交付的汽車而逃匿,後將汽車非法處理。
在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法條競合時,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按合同詐騙罪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2.被告人李X系初犯、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車輛已被公安機關追回,未造成大的財產損失。
綜上,建議對被告人李X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李X與“周美”等人預謀後,李X與“周美”到位於本區中泰華庭小區的“洛陽市奔利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二人以租賃汽車為名,由李X提供身份證、駕駛證與該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周美”支付7000元押金並擔保,將一輛車牌號為豫C76S96的灰色大眾轎車騙走。
後被告人李X等人將車上的GPS定位系統拆除並逃匿,被害單位發現後於2015年3月27日向公安機關報案。
經鑑定,涉案車輛價值202800元。
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李X到洛陽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投案,並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案發後,公安機關將涉案車輛追回已發還被騙單位。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報案材料,證人喬某某等人的證言,價格鑑定意見,辨認筆錄,租賃合同、投案說明、發還清單、黃驊市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戶籍證明及被告人李X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X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
關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X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辯護意見。
經查,被告人李X在租車簽訂合同之前,其主觀上即具有詐騙的犯罪故意,簽訂租賃合同只是為了隱瞞其真實的犯罪意圖,其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及具體情形。
故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X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辯護意見,於法無據,不予採納。
在對被告人李X量刑時,考慮以下情節:1.被告人李X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被告人李X系初犯,且涉案車輛已追回發還被害單位,可酌情從輕處罰。
故辯護人關於對被告人李X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根據被告人李X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罰金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劉琴
審判員張靜
人民陪審員楊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牛志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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