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3萬餘元緩刑案例——黃某某貪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判决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 貪汙罪 。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公訴機關湖北省大悟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大悟縣人,中專文化,楚天訊視大悟分公司新城經營部經理,住大悟縣。 因涉嫌犯貪汙罪於2016年12月13日被大悟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7年2月17日本院依法決定取保候審。   大悟縣人民檢察院以悟檢公訴刑訴[201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涉嫌犯貪汙罪,於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3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大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錢伶俐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8月至12月底,時任楚天訊視大悟分公司新城經營部經理的被告人黃某某在落實湖北省廣播電視直播衛星戶戶通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共收取裝置購置費60100元,其中支付運費,安裝費合計26600元,剩餘33500元未上交分公司財務入賬,據為己有。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黃某某在偵查機關已退還全部贓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大悟縣人民檢察院立案決定書、暫扣款物票據、被告人黃某某主體身份證明材料、大悟縣廣播電視局證明、劉集廣電服務中心月工資費用報銷花名冊、戶戶通分配數、黃某某主體身份證明材料、大悟縣廣播電影電視局證明、黃某某銀行卡影印件、戶戶通衛星鍋安裝收費及支出情況、湖北楚天訊視網路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證明、戶戶通裝置發放說明、收條及發放表、湖北新聞出版廣電局檔案、戶戶通分配數等書證;證人田某、黃某2、包某、陳某、胡某、陳某、韓某、黃某1、嚴某、尹某、高某,4、熊某、徐某的證言;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大悟縣司法局調查評估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身為受國家機關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貪汙公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   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   被告人黃某某當庭認罪,積極退贓,依法酌定從輕處罰。   經審前社會調查,被告人黃某某平時表現較好,判處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本院依法決定適用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第二款  、第三百八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黃某某回到社群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於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戴國華 審判員毛光榮 審判員張煒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李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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