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訴機關巫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XX,男,199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訴機關巫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XX,男,1997年8月4日出生於重慶市巫山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村居民,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巫山縣,現住巫山縣。 2016年6月22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巫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201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巫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毀壞財物罪被依法執行逮捕。 現羈押於巫山縣看守所。 被告人李XX,男,1996年9月24日出生於重慶市巫山縣,漢族,高中文化,農村居民,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巫山縣,現住巫山縣。 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巫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XX,男,1998年5月12日出生於重慶市巫山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村居民,戶籍所在地巫山縣,現住巫山縣。 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巫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審。 巫山縣人民檢察院以山檢刑訴[2017]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XX、李XX、李XX涉嫌犯故意毀壞財物罪,於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巫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石世兵、張航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唐XX、李XX、李XX均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凌晨,馬某與肖某因瑣事發生爭執,馬某被肖某及其朋友李某、盧某毆打。 馬某為了報復肖某等,於同日凌晨四時許,夥同被告人唐XX、李XX、李XX及何某等人攜帶刀具、辣椒水蒙面來到巫山縣高唐街道平湖路皇庭賓館,將李某停放在皇庭賓館車庫的川F3QXXX福特翼虎越野車前後擋風玻璃、左側窗玻璃以及車尾燈的玻璃全部砸碎。 經巫山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川F3QXXX被損壞的鑑定價格為11300元。 2016年10月17日11時許,被告人唐XX在巫山縣高唐街道平湖西路767號附近被公安民警抓獲。 同年10月25日8時許,被告人李XX在巫山縣高唐街道上上城被抓獲。 同年10月25日17時許,被告人李XX在巫山縣高唐街道120急救中心後門被抓獲。 三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在本院審理中,被告人李XX、李XX已就民事賠償問題與被害人李某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並已實際履行,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諒解。 另查明,被告人唐XX因犯尋釁滋事罪於2016年3月25日到公安機關自首,同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審,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間從2016年7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 上述事實,被告人唐XX、李XX、李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質證的被告人唐XX、李XX、李XX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證人盧某、肖某、馬某1、李某1、馬某、何某的證言,巫山縣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辨認筆錄、提取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諒解書、收條,抓獲經過,戶籍證明以及相關法律文書等證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XX、李XX、李XX出於報復目的,非法損壞他人所有財物,價值11300元,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唐XX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數罪併罰。 被告人唐XX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XX、李XX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已就民事賠償問題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並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本院依法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唐XX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判處被告人李XX、李XX各拘役二個月至四個月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七條 、第六十九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 第一、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唐XX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撤銷原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的緩刑部分。 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 ) 二、被告人李XX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 三、被告人李XX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口頭或書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金紹國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幹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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