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
公訴機關四會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海南省澄邁縣。
因本案於2016年9月21日被肇慶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四會市人民檢察院以四檢刑訴〔2016〕第4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於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四會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漢坤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陳某某與案犯陳遠斌、吳維乾、馮行華(三人均另案處理)利用“益彩娛樂”、“銀海娛樂”等詐騙網頁實施詐騙。
由被告人陳某某建立模仿“重慶時時彩”福利彩票投注網站的詐騙網頁“益彩娛樂”、“銀海娛樂”,並擔任詐騙網頁客服人員及負責網頁後臺管理。
被告人陳某某、案犯陳遠斌二人向吸毒人員馮德之等人購得銀行卡、手機卡等作案工具。
案犯陳遠斌、吳維乾、馮行華均為陳某某的下線人員,負責用QQ將被害人拉進事先建立的“時時彩”QQ群,在群裡釋出代打投注的資訊,以註冊開戶、代打投注、盈利要求分紅、提現需要充值開通大額提現、賬號被凍結需要充值解凍為由詐騙被害人財物。
具體如下:
1、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陳某某與案犯陳遠斌等人使用QQ號44×××57,誘使被害人陳某到“時時彩”詐騙網頁投注,並以註冊開戶、代打投注、盈利分紅為由要求陳某匯款充值,詐騙陳某人民幣7936元。
2、2016年5月22日,被告人陳某某與案犯陳遠斌等人以同樣的手法,詐騙被害人郭某人民幣1908元。
3、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陳某某與案犯陳遠斌等人以同樣的手法,詐騙被害人鄧某人民幣5000元。
4、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陳某某與案犯陳遠斌等人以同樣的手法,詐騙被害人範某人民幣1000元。
5、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陳某某與案犯陳遠斌等人以同樣的手法,詐騙被害人李某人民幣1998元。
6、2016年7月7日,被告人陳某某與案犯陳遠斌等人以同樣的手法,詐騙被害人朱某人民幣2000元。
7、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陳某某與案犯陳遠斌等人以同樣的手法,詐騙被害人馬某人民幣5499元。
8、2016年7月20日至8月9日,被告人陳某某與案犯陳遠斌等人以同樣的手法,詐騙被害人梅某人民幣59551元。
9、2016年8月2日至於8月29日,被告人陳某某與案犯陳遠斌等人以同樣的手法,詐騙被害人周某人民幣4500元。
10、2016年8月6日,被告人陳某某與案犯陳遠斌等人以同樣的手法,詐騙被害人詹某人民幣2000元。
11、2016年8月13日至17日,被告人陳某某與案犯陳遠斌等人以同樣的手法,詐騙被害人董某人民幣53275元。
12、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陳某某與案犯陳遠斌等人以同樣的手法,詐騙被害人趙某人民幣2000元。
13、2016年8月21日,被告人陳某某與案犯陳遠斌等人以同樣的手法,詐騙被害人餘某人民幣29399元。
14、2016年8月21日,被告人陳某某與案犯陳遠斌等人以同樣的手法,詐騙被害人琚某人民幣2000元。
15、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陳某某與案犯陳遠斌等人以同樣的手法,詐騙被害人劉某人民幣2100元。
16、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陳某某與案犯陳遠斌等人以同樣的手法,詐騙被害人高某1人民幣16000元。
17、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陳某某與案犯陳遠斌等人以同樣的手法,詐騙被害人王某人民幣2000元。
18、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陳某某與案犯陳遠斌等人以同樣的手法,詐騙被害人韋某人民幣2710元。
19、2016年9月5日至6日,被告人陳某某與案犯陳遠斌等人以同樣的手法,詐騙被害人高某2人民幣4200元。
20、2016年9月4日至9月8日,被告人陳某某與案犯陳遠斌等人以同樣的手法,詐騙被害人黃某人民幣3500元。
21、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陳某某與案犯陳遠斌等人以同樣的手法,詐騙被害人譚某人民幣2000元。
22、2016年9月15日至20日,被告人陳某某與案犯陳遠斌等人以同樣的手法,詐騙被害人勞某人民幣4500元。
2016年9月21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陳某某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且有:物證、書證、遠端勘驗筆錄、視聽資料、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抓獲經過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夥同他人利用詐騙網站,詐騙他人財物215076元,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數額巨大。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採納。
被告人陳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六十四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被告人陳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
罰金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
)
二、責令被告人陳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詐騙所得的人民幣7936元退賠給被害人陳桂棠、將詐騙所得的人民幣1908元退賠給被害人郭貴清、將詐騙所得的人民幣5000元退賠給被害人鄧芳莉、將詐騙所得的人民幣1000元退賠給被害人範黛燕、將詐騙所得的人民幣1998元退賠給被害人李家莉、將詐騙所得的人民幣2000元退賠給被害人朱盼盼、將詐騙所得的人民幣5499元退賠給被害人馬騏驥、將詐騙所得的人民幣59551元退賠給被害人梅麗棟、將詐騙所得的人民幣4500元退賠給被害人周康林、將詐騙所得的人民幣2000元退賠給被害人詹皇平、將人民幣53275元退賠給被害人董歡歡、將詐騙所得的人民幣2000元退賠給被害人趙新凱、將詐騙所得的人民幣29399元退賠給被害人餘勁輝、將詐騙所得的人民幣2000元退賠給被害人琚曉傑、將詐騙所得的人民幣2100元退賠給被害人劉焱林、將詐騙所得的人民幣16000元退賠給被害人高六春、將詐騙所得的人民幣2000元退賠給被害人王笛、將詐騙所得的人民幣2710元退賠給被害人韋正璐、將詐騙所得的人民幣4200元退賠給被害人高贊、將詐騙所得的人民幣3500元退賠給被害人黃秀、將詐騙所得的人民幣2000元退賠給被害人譚琳玻、將詐騙所得的人民幣4500元退賠給被害人勞士賀。
三、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陳某某的蘋果手機一部、蘋果牌膝上型電腦一臺、電腦主機一臺、密碼器二個、金融E家一個、手機二部、E路通一個、電子密碼器五個,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關韜
審判員鄭珊珊
人民陪審員梁淑儀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趙慧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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