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五條 【 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公訴機關湖北省武…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公訴機關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XX,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於湖北省武漢市,漢族,中專文化,原系武漢三鴻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住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武漢市洪山區看守所。
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洪檢刑訴〔2016〕9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XX犯受賄罪,於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某1出席法庭支援公訴。
被告人趙XX及其辯護人劉揚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9年左右,被告人趙XX在受政府委託從事武漢市洪山區洪山村範圍內”查違控違”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同意武漢三鴻建築安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1在其公司院內建造4000餘平方米違法建築,並收受黎某1所送面積為1600平方米的違法建築一棟,價值人民幣96萬元。
被告人趙XX在接受武漢市洪山區紀委和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檢察院調查期間,主動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並退出全部涉案贓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XX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抓獲、破案經過,徵地紅線範圍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洪山區洪山街洪山村房屋拆遷協議書、”城中村”綜合改造專案合作協議書、武漢三鴻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武漢誠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借條,被告人趙XX違建房航拍圖,湖北省暫扣款物票據,悔過書,戶籍證明、武漢三鴻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決議、中共洪山區委洪山街工作委員會情況說明等主體身份材料等書證;證人黎某1、黎某2、黎某3、黃某2、柯某的證言;被告人趙XX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XX在受政府委託從事”查違控違”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巨大。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成立,罪名準確,本院予以確認。
案發後,被告人趙XX在辦案機關對其調查期間,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應視為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且當庭自願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趙XX積極退出個人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趙XX具有自首、退贓情節,且系初犯、平時表現良好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鑑於被告人趙XX的犯罪行為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故對辯護人請求法庭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條 、第三百八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五十二條 、第六十四條 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XX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罰金已繳納。
)
二、檢察機關追繳的違法所得九十六萬元,由其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肖玉華
審判員趙慧敏
人民陪審員熊英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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