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某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如實供述,從輕處罰

判决书

關聯法條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第六十…

關聯法條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公訴機關澧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餘某某,女, 1987年6月至2008年11月在澧縣農村信用合作社工作。
因涉嫌金融憑證詐騙罪於2016年1月23日被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常德市看守所。
辯護人胡某,湖南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澧縣人民檢察院以湘澧檢刑訴(2016)2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餘某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於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於2016年11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某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餘某某及辯護人胡某均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澧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餘某某於2013年至2016年1月,利用曾在澧縣農村信用合作社工作的身份,以高利息為誘餌,先後偽造了199張湖南省農村信用合作社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單,騙取被害人李某1、劉某1、張某1、黃某1、李某2、錢某、劉某2、段某1、謝某等35人共計錢款1357萬元。
公訴機關以被告人餘某某的行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向本院起訴,並就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關的證據材料,建議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餘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金融憑證詐騙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其辯護人胡某認為本案詐騙金額部分沒有被害人證言,因而對詐騙金額認定是否準確提出質疑;且辯稱被告人餘某某在被公安機關抓獲時是準備去澧縣公安局澧陽派出所投案的,現在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另本案詐騙金額中有一部分為利息款,在量刑時應酌情從輕。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1月,被告人餘某某冒充澧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工作人員,先後偽造《湖南省農村信用合作社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單》(以下簡稱儲蓄存單)共199張,隨後以高利息為誘餌,分別騙取被害人李某1、劉某1、張某1、黃某1、李某2、王某、劉某2、段某1、謝某等30多人人共計人民幣1357萬元。
具體事實如下:
1、被告人餘某某假冒澧縣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偽造儲蓄存單9張,然後以高利息為誘餌,騙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幣共計74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本院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證明其與被告人餘某某系從小到大的同學、朋友。
大約2004年開始,餘某某對其稱她手中有定期存單,儲戶急需用錢,問她要不要,可以賺取銀行定期利息,這樣她就按存單的金額給餘春華錢,存單到期後就找餘某某兌現,從中賺取存單上的利息。
每次都是找餘某某兌現,所以不知道存單的真假。
現手中有餘某某給的存單9張,共計金額74萬元。
現在才知道受騙了,存單是假的。
在2016年元月要餘某某給她打了4張74萬元的欠條。
且證明其74萬元給過餘某某現金,另有一部分是透過個人賬戶轉給餘某某的。
(2)被害人李某1提交的餘某某偽造的“湖南省農村信用合作社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單”9張,共計金額為74萬元在卷證實。
(3)2016年1月被害人李某1要被告人餘某某出具的4張欠條計金額共74萬元。
(4)被害人李某1向被告人餘某某轉賬的情況有中國農業銀行卡取款業務回單及交易明細清單在卷,證明李某1向餘某某賬戶轉賬的事實。
2、2012年下半年以來,被告人餘某某假冒澧縣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偽造儲蓄存單3張,以高利息為誘餌,騙取被害人劉某1人民幣共計1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本院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劉某1的陳述,證明其透過朋友李某1介紹於2004年認識了被告人餘某某,當時李某1講餘某某在澧縣信用社工作,信用社有攬儲任務,要她幫餘某某完成任務。
當時她給了餘某某2萬元現金,餘某某按銀行活期利息給付,這樣一直持續到2012年底,餘某某給了她3000元的利息,但2萬元本金沒有給她,她又給了餘某某5萬元,餘某某給了她戶名為劉某1的儲蓄存單2張,一張賬號為29×××62計金額5萬元;另一張賬號為29×××71計金額2萬元。
2012年7月,給餘某某轉2萬元現金,給1萬元現金,餘某某又給她戶名為劉某1,賬號為29×××87計金額3萬元的定期儲蓄存單一張。
這樣三筆共計金額為10萬元。
從2012年至2015年餘某某共給她付利息4.5萬元,存單反覆收回重新給存單至今。
且陳述稱因李某1介紹餘某某是銀行工作人員,餘某某給的存單上有銀行的公章,有經辦人的私章,自己長期在外打工,沒有去銀行查證存單的真假。
(2)被害人劉某1手中餘某某偽造的3張定期儲蓄存單計金額共10萬元及相關身份證影印件在卷證實。
(3)中國工商銀行轉賬憑證二份,證明劉某1從其工銀行卡轉給餘某某提供的銀行賬號現金2萬元的事實。
3、2015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餘某某假冒澧縣信用社工作人員,以高利息為誘餌,偽造假儲蓄存單2張,騙取被害人張某1現金13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本院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證明他和餘某某是在打麻將時認識的,2015年上半年餘某某找到他,自稱是澧縣王家廠信用社的工作人員,說她有別人的定期存單,因別人急需用錢,如能拿出存單上一樣的錢,短期內可以獲得定期存單上的高額利息,並說這樣的機會不多。
這樣他就答應了,在上半年的一天,餘春華給了他一張2萬元的定期存單,他給餘某某現金2萬元。
7月到期後,餘春華給了他幾百元的利息,餘某某問他還有錢沒有,他看這麼快就能拿這麼多息錢,就沒有收回2萬元本金,還加了1萬元給餘某某,這樣餘某某給了他一張戶名為郭某,賬號為29×××38計金額3萬元的定期儲蓄存單。
後到九十月份,餘某某又找到他,說有一張10萬元的存款單,問他有錢沒有,他說有,可以接下這個單子,餘某某說馬上從澧縣王家廠信用社回來,後在澧縣北門口附近他將10萬元錢拿給了餘某某,餘某某給了他一張戶名為黃某,賬號為29×××89金額10萬元的定期存單。
這兩張存單都是蓋的澧縣王家廠信用社的章子,以為是真的就收下了。
前兩天打餘某某的電話打不通了,今天(即2016年1月25日)到澧縣信用社問餘某某給的單子是不是真的,信用社的工作人員說是假的,這樣他就到公安機關報警的經過。
(2)被告人餘某某偽造的2張假定期儲蓄存單計金額共13萬元在卷證實。
4、被告人餘某某假冒澧縣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以高利息為誘餌,偽造儲蓄存單42張,騙取被害人黃某1及其親友黃某2、易某、龍某、黃某3、周某1、張某2、黃某4、楊某、彭某10人人民幣共計242萬元。
其中:騙取被害人黃某1130萬元計假存單17張;被害人黃某215萬元計假存單5張;被害人易某33萬元計假存單8張;被害人龍某13萬元計假存單2張;被害人黃某34萬元假存單1張;被害人周某110萬元假存單1張;被害人張某23萬元假存單1張;被害人黃某45萬元假存單1張;被害人楊某21萬元假存單5張;被害人彭某8萬元假存單1張。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質證,本院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黃某1的陳述,證明其透過同事餘某認識了其妹妹餘某某。
大約2003年、2004年的樣子,餘某的妻子劉某4對她講姑妹餘某某在澧縣王家廠信用社上班,有攬儲任務,要她幫忙有餘錢就存到餘某某手裡。
剛開始只有一、二萬塊錢,餘某某給她別人名字的存單,存單上有信用社和餘某某本人的印章,餘某某解釋說是儲戶臨時取錢,不要定期利息兌現,被銀行內部收了,到期了可以拿存單找她兌現到定期利息。
當時她就相信了。
在這十幾年的時間,她只要有現金,就拿給餘某某,餘某某按金額給她存單,從來沒有懷疑過餘某某,直到前幾天聽李某2老師講餘某某被抓了,才知道受騙了。
現手中有餘某某給的存單17張,共計金額130萬元。
另她還介紹其嫂子易某存了36萬元;姐姐黃某2存了15萬元;哥哥黃某3存了4萬元;外甥周某1存了10萬元;同事張某2存了3萬元;同事向平存了5萬元;朋友楊某存了20多萬元;朋友彭某存了8萬元;朋友龍某存了13萬元;餘某某都給了他們假的存單。
(2)被害人楊某的陳述,證明2013年透過同事黃某1認識餘某某,黃某1講餘某某在信用社上班,可以得到定期存單,賺取定期與活期的利率差。
她看見黃某1辦理過,而且投了很多。
這樣第一次給1萬元,對方給一張1萬元存單;到期後存單透過黃某1給餘某某,餘某某給她11000多元;後第二次透過黃某1給餘某某5萬元,得到戶名宋某華2013年3月15日5萬元三年存單一張;第三次5萬元得到戶名黃某群2013年5月存單一張;第四次5萬元得到戶名王某梅2013年6月18日5萬元存單一張;第五次1萬元得到戶名章某英2013年8月5日1萬元存單一張;第六次5萬元得到戶名王某華2013年11月15日5萬元三年定期存單一張;這樣現手中共有存單5張金額21萬元。
這些錢都是透過黃某1拿去後再交給她相應的存單,這些存單都還沒有到期。
今天黃某1打電話講餘某某的存單都是假的,要她報案的。
(3)被害人龍某的陳述,證明他透過姨姐易某認識她姑妹黃某1,易某說黃某1有信用社的朋友,手上有很多儲戶的定期存單,因儲戶急需用錢,可以把定期存單給他,給付定期存單上的本金,到時可得到定期存單上的本金和利息。
第一次到期得了2000元的利息。
現透過黃某1給了一個3萬、一個10萬,得到一個3萬的定期存單、一個10萬的定期存單。
今天3萬元到期了,找黃某1拿息錢,黃某1要他去公安局報案,才知道自己被騙了。
(4)此筆被害人黃某1等10人提交的被告人餘某某偽造的假存單共42張,計金額242萬元及相關身份證影印件在卷證實。
5、2015年至2016年1月,被告人餘某某假冒澧縣信用社工作人員,以高利息為誘餌,偽造信用社儲蓄存單13張,詐騙澧縣第二完全小學老師李某2、錢某、向某、王某等人人民幣共65萬元。
其中:騙取被害人李某2及其外甥黃某7錢款共32萬元計假儲蓄存單8張;被害人錢某人民幣10萬元假儲蓄存單1張;被害人向某錢款10萬元假儲蓄存單1張;被害人王某人民幣13萬元計假儲蓄存單3張。
案發後,被告人餘某某退還給被害人李某24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質證,本院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李某2的陳述,證明她是透過朋友黃某1的介紹認識的餘某某,餘某某說是澧縣農村信用社的職工,手上有整存整取的儲蓄單據,因客戶急需用錢,存單又沒有到期,信用社只能以活期結算,借如有錢,可以先將錢墊出來,到期了再到信用社將錢取出來,利息按月息1.2分來結,這樣她就答應了。
大概從2015年開始,給餘某某3萬元,是從她的工商行卡上轉給餘某某的,餘的賬號記不清了,餘給了一張存款單據,後到期付息3600元,這份單據收回了。
後又從2015年3月9日起,透過轉賬的方式給餘某某2萬元,餘給她一張戶名為王某原的2萬元定期儲蓄存單;同年7月轉給餘9萬元,餘給二張存單,一張戶名肖某華5萬元,另一張戶名孫某平4萬元;期間介紹外甥黃某7給餘某某10萬元,換回一張存單;2015年12月她又轉賬給餘某某4萬元,換回一張戶名盧某成的4萬元存單;同月又給餘某某5萬元現金,餘給她一張戶名肖某華金額為5萬元的存單;2016年元月,轉賬給餘某某2元,換回一張戶名為肖某菊金額為2萬元的存單;這樣共給餘某某32萬元。
2016年1月22日下午4點左右,陪同錢某去取款,是餘某某給的存單,發現單據是偽造的,才知道自己手中餘某某給的單據是假的。
2016年1月22日晚上6點左右,餘某某給她轉了4萬元。
另外她還介紹澧縣第二完全小學老師王某以相同的方式給了餘某某錢。
還知道胡某2老師、錢某老師都給了餘某某錢。
另將餘某某給外甥黃某7的兩張存單轉交公安機關,戶名是熊某、曹某各5萬元。
(2)被害人錢某的陳述,證明她透過李某2老師認識了餘某某,聽說餘在信用社上班,學校有老師將錢放在餘手裡,可以從中獲得銀行的高額定期利息。
今天餘某某給了一張定期存單,並說是她親戚的存單,現買房急需用錢,現將存單給她,如需要用錢可以提前給她講,餘就給她送錢過來。
這樣她就從自己的銀行卡上給餘某某轉了10萬元。
回家後想到女兒買房後還有剩的錢,想要女兒也將錢投過來,就給女兒發了這張存單的照片,女婿在銀行上班說這張單子是假的。
當日下午3時許,她就和李某2老師一同到信用社查一下,銀行工作人員說存單是假的,後她們被帶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3)被害人向某的陳述,證明她於2016年1月21日將10萬元轉賬給餘某某,餘給她一張戶名胡某琴金額10萬元的定期存單。
今天聽說單子是假的,來派出所報案的。
(4)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明她從去年七八月至今年1月18日,共給餘某某13萬元。
第一次是3萬元,是父親王某鋒的錢,她拿來給餘某某的,單子現在父親手中。
另10萬元一張戶名丁某平,一張戶名遊某國,各5萬元。
(5)被告人餘某某偽造假儲蓄存單共13張計金額65萬元及假儲蓄存單上戶名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匯款單等書證證實。
6、被告人餘某某假冒澧縣信用社工作人員,偽造儲蓄存單31張,以高利息為誘餌,騙取被害人劉某2及其親友胡某1、劉某3、杜某等人人民幣共計241萬元。
其中:騙取被害人劉某2及其親戚123萬元計假存單14張;被害人胡某160萬元計假存單7張(但被害人胡某1的60萬元中有15萬元未給付被告人餘某某);被害人劉某347萬元計假存單6張;被害人杜某及親友11萬元計假存單4張。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本院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劉某2的陳述,證明他和餘某某都是澧縣大堰壋鎮的人,知道她在大堰壋信用社上班,很早就認識。
1998年開始餘某某就找他說儲戶的定期存單,問他要不要,說到期後就把利息送過來,本金要也可以,不要繼續換她手中的定期存單。
開始收了小額的定期存單,餘某某每次兌利息都很準時。
至今手中有餘某某的存單8張共75萬元。
加上親戚的6張定期存單,其中姨妹馬某珍33萬元;岳母劉某秀10萬元;二哥劉某成5萬元;共計123萬元。
這些錢都是委託他的妻子馬某珍在餘春華那裡換的定期存單。
從1998年至今,都是在餘某某手中兌現的,所以不知道是假的。
錢都是他的妻子馬某珍透過銀行轉給餘春華的。
(2)被害人胡某1的陳述,證明大約2005年左右,她的姑姐馬某珍就要她把錢放在餘某某那裡,直到現在手中有餘某某的定期存單7張,共計金額為60萬元,但還有15萬元沒有打給餘某某。
現在知道這些存單都是假的。
以前一直都是找餘某某兌現,所以不知道真假。
(3)被害人劉某3的陳述,證明透過她嬸嬸馬某珍介紹認識餘某某。
共被餘某某騙了26萬元。
媳婦被騙了21萬元。
(4)被害人杜某的陳述,證明她透過嫂了李某英介紹認識了餘某某。
2015年9月餘某某說手裡有定期存單問她要不要,說到期了可以賺取定期利息。
2016年4月在餘某某手中拿了一張3萬元的定期存單,當天從農業銀行轉款給餘某某。
事後餘某某又多次打電話問她還有沒有現金,2016年1月又給餘某某2萬元拿了一張定期存單。
2月嫂子講餘某某被抓了,才知道被騙了。
嫂子李某英也被餘某某騙了6萬元,拿了二張存單,今天帶來交給公安機關。
(5)被害人劉某2提交餘某某偽造的14張假存單計金額123萬元。
被害人劉某3提交餘某某偽造的假存單6張計金額47萬元。
被害人胡某1提交餘某某偽造的假存單7張計金額60萬元。
被害人杜某提交餘某某偽造的她和其嫂子李某英手中的假存單4張計金額11萬元。
7、被告人餘某某假冒澧縣信用社工作人員,以高利息為誘餌,偽造定期儲蓄存單85張,騙取被害人劉某4、段某1、黃某5、張某3等人人民幣共計631萬元。
其中騙取被害人劉某499萬元計假存單11張;被害人段某1及其親戚201萬元計假存單32張;被害人黃某5及其親戚67萬元計假存單9張;被害人張某3264萬元計假存單33張。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質證,本院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劉某4的陳述,證明餘某某是其丈夫餘某常的親妹妹。
餘某某以在信用社上班的身份找她攬儲,這十多年共積累80多萬元。
每次餘某某都給她別人姓名的定期存單。
她的同事段某1、國稅局的黃某1是透過她認識餘某某的,餘某某自己找她們攬儲的。
(2)被害人劉某4提交餘某某偽造的假定期存單11張計金額99萬元及打款憑證。
(3)被害人段某1的陳述,證明1998年時和餘某某的嫂子劉某4是同事,劉某4說餘某某在信用社上班,要她幫餘某某攬儲,當時就把錢給了餘某某,餘某某就給她農村信用社的定期存單,這樣一直十幾年。
後她的父親段某2和姐姐段某3知道後也把錢放在餘某某那裡。
自己的錢和父親的錢大多數是透過銀行轉的,姐姐的錢也透過她轉了一小部分,去年姐姐自己轉了50多萬,姐姐共有73萬,父親有88萬多元,自己有40萬元,共有201萬元。
(4)被害人段某1提交的段某2、段某3及自己手中餘某某偽造的假定期存單共32張計金額201萬元。
(5)被害人黃某5的陳述,證明她與餘某某的嫂子劉某4是同事,大約在八年前,劉某4說餘某某在信用社工作,有攬儲任務。
後餘某某說有定期存單可以得息錢,就開始拿存單賺利息錢,直到現在有48萬元的存單,其中利息約有十萬元左右。
姐姐黃某南在2014年放了15萬元,後又加了,是透過轉賬給的錢,現在有19萬元。
和姐姐共有9張單子。
自己的錢有時給現金,有時轉帳。
(6)被害人黃某5提交自己和姐姐黃某南手中餘某某偽造的假定期存單9張計金額67萬元。
(7)被害人張某3的陳述,證明2014年7月認識了餘某某,餘講透過餘可以在信用社拿到快要到期的定期存單,有人存了定期急需用錢,可先拿錢給急需用錢的人換取定期存單,等定期到期後可以賺到定期存單上的利息。
之後她就開始在餘某某那裡拿錢換定期存單,到現在共有240萬元的定期存單。
這些錢中有30多萬的利息,本金200多萬。
這些錢是借的親友、朋友周某2、陳某、葉某等人的錢。
2014年9月2日,餘某某和馬某祥(餘某某的男朋友)找她,要她將自己的門面屋的產權證、土地使用證作抵押,換了約20多萬元的存單。
現共有264萬元,定期存單33張。
(8)被害人張某3提交的餘某某偽造的33張假定期儲蓄存單及被騙現金銀行轉賬明細清單予以證明。
8、被告人餘某某假冒信用社工作人員,以高利息為誘餌,偽造定期儲蓄存單14張,騙取被害人謝某、燕某等人人民幣共計81萬元。
其中:騙取被害人謝某及朋友76萬元計假存單13張;騙取被害人燕某5萬元假存單1張。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質證,本院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謝某的陳述,證明她透過朋友劉某5認識的餘某某,大約2012年的時候,劉某5就介紹她把錢放在餘某某那裡,說餘某某在信用社上班。
現她一共被騙了45萬元。
放錢時有時給現金,有時轉賬。
另外她還有幾個朋友被騙了30萬元,共有75萬元。
(2)證人劉某5的證言,證明她介紹謝某在餘某某手中放錢拿定期存單得利息的情況。
現餘某某被抓,謝某被騙40多萬的事實。
(3)被害人謝某提交餘某某偽造的假存單13張計金額76萬元。
(4)被害人燕某的陳述,證明餘某某在信用社上班時就認識。
幾年前餘某某給她打電話,說銀行有三年定期別人要提前支取,只差幾個月了,可以拿現金換存單,到時可以享受定期利息。
她看餘某某是信用社的,有定期存摺,比較穩妥。
2016年元月,給餘某某轉賬5萬元,後餘某某給了一張戶名為胡某琴的5萬元存單。
(5)被害人燕某提交的餘某某偽造的假存單一張金額為5萬元。
全案性證據:
(1)公安機關的報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揭發及抓獲經過等書證,證明本案於2016年1月22日16時許,澧縣信用社工作人員李某農報案稱:有人用假的定期存單在澧縣信用社取錢。
公安幹警接到報警後立即趕到現場,對持有假存單取錢的錢某、李某2進行詢問,初步鎖定被告人餘某某偽造金融憑證詐騙作案。
當晚21時許,公安幹警在澧陽派出所附近將被告人餘某某抓獲。
(2)辨認筆錄、照片,被害人錢某、李某2、王某辨認出被告人餘某某是給其假定期存單騙取她們錢款的人。
(3)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明他在信用社上班時發現有人持假存單取錢,當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過程。
(4)澧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檔案清單、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檢查筆錄、照片、搜查筆錄等書證,證明被告人餘春華作案時使用的電腦、印表機、偽造的公章、私章、假存單條據等。
(5)被告人餘某某持有使用各銀行賬戶交易流水記錄,證明與各被害人資金往來情況。
(6)被告人餘某某偽造定期儲蓄存單的花名冊,經澧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財務部核實後認定不屬信用社存款憑證。
(7)澧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檔案,證明被告人餘某某已於2008年11月22日和澧縣信用合作社解除了勞動合同關係。
(8)被告人餘某某主體身份有戶籍資料在卷。
(9)被告人餘某某對其冒充澧縣信用社工作人員,偽造信用社定期存單騙取本案被害人錢款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供述本案所騙錢款搞生意、炒股虧了一部分,付了一部分利息,還有一部分自己用了。
上述證據經當庭出示、質證,本院確認其證據合法、有效。
本院認為:被告人餘某某假冒信用社工作人員,偽造銀行儲蓄存單實施金融憑證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應依法懲處。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餘某某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
對被告人的辯護人辯稱本案部分被害人沒有證言證明,本案詐騙金額是否準確提出的質疑,本院認為未作證的部分被害人的錢款被騙時均未直接交付給被告人餘春華,而是委託其親友即本案被害人一併給付,現有這些被害人的證言證明,並有相關書證證實,被告人餘某某亦不持異議,其證據足以認定本案犯罪金額;對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餘某某在澧縣公安局澧陽派出所附近被抓獲時是準備去投案自首的辯解,現無證據證明;對辯護人辯稱本案詐騙金額中有部分利息款,在量刑時應當從輕的觀點,本院認為其利息款亦是被害人給付本金後應得的收益,且只佔本案詐騙金額特別巨大中的極少部分,不足以成為從輕處罰的理由,因此對辯護人以上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以採納。
但被告人餘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一款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餘某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餘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2030年1月22日止。
所判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於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書面上訴的,應當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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