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法條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
關聯法條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叫痰模不能少於二十年。
罪犯高某某,男,現在湖北省沙洋漢津監獄服刑。
湖北省京山縣人民法院於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京刑初字第5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高某某犯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4萬元。執行中,2013年10月經本院減刑七個月。
執行機關湖北省沙洋漢津監獄於2015年8月3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同月7日報送本院審理。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9月24日在湖北省沙洋漢津監獄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湖北省沙洋漢津監獄因罪犯高某某在服刑中獲監獄三次表揚、三次記功,並被評為省級罪犯改造積極分子,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並提出獎勵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
經審理查明,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因此,獲監獄三次表揚、三次記功,並被評為2013年度省級罪犯改造積極分子。
2015年7月繳納罰金人民幣1000元。
上述事實有湖北省監獄管理局、沙洋漢津監獄罪犯獎勵審批表、罪犯悔改表現具體事實認證表、罪犯評審鑑定表、幹警討論記錄、罪犯小組鑑定及罪犯改造表現個人小結、繳納罰金票據等證據予以證明,均證實該犯確有悔改表現。
所列證據經查證屬實。
本院認為,罪犯高某某在案發前部分退贓;在服刑期間獲監獄四次以上行政獎勵,繳納部分罰金,確有悔改表現,可以減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高某某減去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刑期至2019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叫痰模不能少於二十年。
罪犯高某某,男,現在湖北省沙洋漢津監獄服刑。
湖北省京山縣人民法院於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京刑初字第5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高某某犯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4萬元。執行中,2013年10月經本院減刑七個月。
執行機關湖北省沙洋漢津監獄於2015年8月3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同月7日報送本院審理。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9月24日在湖北省沙洋漢津監獄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湖北省沙洋漢津監獄因罪犯高某某在服刑中獲監獄三次表揚、三次記功,並被評為省級罪犯改造積極分子,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並提出獎勵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
經審理查明,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因此,獲監獄三次表揚、三次記功,並被評為2013年度省級罪犯改造積極分子。
2015年7月繳納罰金人民幣1000元。
上述事實有湖北省監獄管理局、沙洋漢津監獄罪犯獎勵審批表、罪犯悔改表現具體事實認證表、罪犯評審鑑定表、幹警討論記錄、罪犯小組鑑定及罪犯改造表現個人小結、繳納罰金票據等證據予以證明,均證實該犯確有悔改表現。
所列證據經查證屬實。
本院認為,罪犯高某某在案發前部分退贓;在服刑期間獲監獄四次以上行政獎勵,繳納部分罰金,確有悔改表現,可以減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高某某減去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刑期至2019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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