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判决书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公訴機關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何某某, 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2016年12月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3日經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執行逮捕。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審理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何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一案,於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皖0403刑初211號刑事判決。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何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院於2017年4月25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2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從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申領信用卡一張,卡號52×××87,並於2012年8月開始使用該卡。
截至2015年5月20日,何某某尚欠透支本金56497.96元未能償還。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自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採用電話催收、上門催收等方式多次對其進行催收,但何某某均未能還款。
2016年12月3日,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報案至公安機關。
同日,何某某被抓獲歸案。
原判認定的上述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在一審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信用卡申領材料、銀行對賬單、催告材料、報案材料、情況說明、戶籍證明、證人盧某、張某的證言、歸案經過等證據證明。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透支並超過規定期限不還,在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屬數額較大。
何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何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對被告人何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何某某上訴提出:其信用卡透支全部用於個人生活消費,沒有揮霍浪費;髮卡銀行在信用卡發行、使用、透支等環節制度不規範,不完善,不能把透支的全部責任歸於上訴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希望二審法院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的上訴人何某某使用信用卡透支並超過規定期限未還,在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事實,有一審判決列舉的信用卡申領材料、銀行對賬單、催告材料、報案材料、情況說明、戶籍證明、證人盧某、張某的證言、歸案經過等證據予以證實,何某某在一審庭審過程中亦當庭認罪,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對上訴人何某某提出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根據刑法和相關法律解釋,判斷信用卡透支是否構成犯罪,一是看行為人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二是看是否是惡意透支。
本案上訴人無固定職業和收入,明知自己無償還能力仍大量透支達五萬餘元不歸還,特別是銀行多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其行為顯然屬於惡意透支,具有明顯的非法佔有故意。
對本罪而言,透支款用途不是構成要件;髮卡銀行在髮卡授信環節把關不嚴也不是持卡人惡意透支的理由,不能以此減輕行為人罪責。
因此,對上訴人何某某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何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透支數額較大並超過規定期限不還,在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何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願意接受處罰,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原審判決在量刑時已對何某某的犯罪事實和悔罪表現進行了綜合考量,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審判程式合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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