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涉嫌數罪,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裁定重新審判

判决书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公訴機關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2年11月2日被岳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經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批准逮捕,並於次日由岳陽縣公安局執行;現羈押於湖南省岳陽縣看守所。
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周某某犯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一案,於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3)嶽刑初字第12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周某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三萬元。
原審被告人周某某不服,以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認定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提出上訴。
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於二0一三年九月十日將案卷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決定不開庭審理。
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2013)嶽刑初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二、發回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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