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 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從輕處罰

判决书

關聯法條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

關聯法條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訴機關長葛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龔某某,男,生於1987年8月2日出生。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犯罪於2009年12月21日被長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長葛市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刑訴(2010)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龔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被告人龔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長葛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5月28日,被告人龔某某從李某某遺忘在長葛市建設路農業銀行自動取款機內的銀行卡上分五次取走現金10000元。
被告人龔某某投案自首後,將10000元退還給李某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龔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長葛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中國農業銀行綜合應用系統4239簽帳金融卡一賬戶歷史明細查詢單、長葛市公安局刑偵大隊自首證明、領條、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龔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龔某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龔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在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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