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法條 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
關聯法條
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公訴機關鎮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聞某某,男,27歲。
鎮平縣人民檢察院以鎮檢刑訴(2010)3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聞某某犯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於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鎮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某某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聞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鎮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08年1月15日至1月16日,被告人聞某某在鎮平縣玉都街道辦事處碾坊莊秦家莊路口騙走鎮平縣楊營鎮沙家村村民沙×與徐×的和田玉貨39件,總價值三十多萬元。
2006年11月16日,被告人聞某某利用偽造的假身份證(王×,鎮平縣城關鎮人),在鎮平縣農村信用社辦理的信用卡貸款2萬元,於2007年11月16日貸款到期後,拒不償還。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當庭宣讀並出示有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常住人口登記表等書證。
據此認為,被告人聞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又以虛假的證明檔案騙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貸款到期屆滿後拒不償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一百九十三條 第(五)項 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貸款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聞某某系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第一、二款。
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聞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詐騙罪
2008年1月15日至1月16日,被告人聞某某在鎮平縣玉都街道辦事處碾坊莊秦家莊路口騙走鎮平縣楊營鎮沙家村村民沙×與徐×的和田玉貨39件,總價值三十多萬元。
案發後,已追退被害人價值六萬元玉貨一件。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聞某某供述的騙走沙×、徐×和田玉的時間、地點及數量,後交給秦××的經過,與被害人沙×、徐×陳述的被騙和田玉數量、價值及在石佛寺一玉貨攤位發現被騙玉貨並報案的事實相一致;證人秦××證實的聞某某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楊××、郭××、蘇××證實的沙×及徐×在他們那裡拿和田玉及和田玉價值30多萬元的事實等證據在卷佐證。
且經庭審質證,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被告人不持異議,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本院予以採信。
二、貸款詐騙罪
2006年11月16日,被告人聞某某利用偽造的假身份證(王×,鎮平縣城關鎮人),在鎮平縣農村信用社辦理的信用卡貸款2萬元,於2007年11月16日貸款到期後,拒不償還。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供述的貸款時使用假身份證的經過,貸款書證證實的被告人貸款詐騙時所使用的假身份證,證人李×、楊××、張×證言證實的聞某某使用假身份證貸款到期後不歸還的事實等證據在卷佐證。
且經庭審質證,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被告人不持異議,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本院予以採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聞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又以虛假的證明檔案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貸款到期屆滿後,拒不償還,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
被告人聞某某系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一百九十三條 第(五)項 、第六十九條 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六十一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聞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0000元;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0000元。
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70000元。
(罰金限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聞某某退出價值24萬元和田玉貨給沙×及徐×,限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公訴機關鎮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聞某某,男,27歲。
鎮平縣人民檢察院以鎮檢刑訴(2010)3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聞某某犯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於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鎮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某某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聞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鎮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08年1月15日至1月16日,被告人聞某某在鎮平縣玉都街道辦事處碾坊莊秦家莊路口騙走鎮平縣楊營鎮沙家村村民沙×與徐×的和田玉貨39件,總價值三十多萬元。
2006年11月16日,被告人聞某某利用偽造的假身份證(王×,鎮平縣城關鎮人),在鎮平縣農村信用社辦理的信用卡貸款2萬元,於2007年11月16日貸款到期後,拒不償還。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當庭宣讀並出示有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常住人口登記表等書證。
據此認為,被告人聞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又以虛假的證明檔案騙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貸款到期屆滿後拒不償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一百九十三條 第(五)項 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貸款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聞某某系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第一、二款。
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聞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詐騙罪
2008年1月15日至1月16日,被告人聞某某在鎮平縣玉都街道辦事處碾坊莊秦家莊路口騙走鎮平縣楊營鎮沙家村村民沙×與徐×的和田玉貨39件,總價值三十多萬元。
案發後,已追退被害人價值六萬元玉貨一件。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聞某某供述的騙走沙×、徐×和田玉的時間、地點及數量,後交給秦××的經過,與被害人沙×、徐×陳述的被騙和田玉數量、價值及在石佛寺一玉貨攤位發現被騙玉貨並報案的事實相一致;證人秦××證實的聞某某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楊××、郭××、蘇××證實的沙×及徐×在他們那裡拿和田玉及和田玉價值30多萬元的事實等證據在卷佐證。
且經庭審質證,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被告人不持異議,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本院予以採信。
二、貸款詐騙罪
2006年11月16日,被告人聞某某利用偽造的假身份證(王×,鎮平縣城關鎮人),在鎮平縣農村信用社辦理的信用卡貸款2萬元,於2007年11月16日貸款到期後,拒不償還。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供述的貸款時使用假身份證的經過,貸款書證證實的被告人貸款詐騙時所使用的假身份證,證人李×、楊××、張×證言證實的聞某某使用假身份證貸款到期後不歸還的事實等證據在卷佐證。
且經庭審質證,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被告人不持異議,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本院予以採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聞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又以虛假的證明檔案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貸款到期屆滿後,拒不償還,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
被告人聞某某系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一百九十三條 第(五)項 、第六十九條 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六十一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聞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0000元;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0000元。
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70000元。
(罰金限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聞某某退出價值24萬元和田玉貨給沙×及徐×,限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