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法條 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
關聯法條
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公訴機關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住四平市。
因涉嫌犯貸款詐騙罪,於2015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5日被逮捕,2016年1月12日被梨樹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以梨檢刑訴(2016)第4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貸款詐騙罪一案,於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某某出庭支援公訴。
被告人苗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4月4日,被告人苗某某編造與長春某公司合作在其承包的大棚內種植花卉的虛假專案,利用其本人和王某1、齊某、王某2四人的身份資訊,以種植花卉為由,在梨樹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十家堡信用社貸款共計二十萬元,用於償還個人欠款,2008年1月20日,被告人苗某某將其承包的大棚賣掉後外逃,案發後,被告人苗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並歸還部分貸款。
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苗某某供述,證人鄭某、齊某、王某2等人證言以及公安機關抓獲經過等證據。
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專案等虛假理由,詐騙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之規定,應當以貸款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苗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
本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4月4日,被告人苗某某利用其本人和王某1、齊某、王某2四人的身份資訊,以“大棚”為由,在梨樹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十家堡信用社貸款共計二十萬元,2008年4月3日貸款到期後未能償還貸款。案發後,被告人苗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並歸還部分貸款。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聯保借款合同、說明、貸款還款憑證等書證,證明2007年4月4日,被告人苗某某利用其本人和王某1、齊某、王某2四人的身份資訊,以“大棚”為由,在梨樹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十家堡信用社貸款貸款共計二十萬元,2008年4月3日貸款到期。被告人苗某某於2008年1月、2008年6月歸還貸款利息兩次。案發後,被告人苗某某歸還貸款109500元。
2、公安機關情況說明、抓獲經過,證明2012年年末,十家堡信用社向公安機關報案。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苗某某在北京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3、證人鄭某的證言,證實2007年4月,苗某某來到我們十家堡鎮農村信用社辦理貸款,他說大棚被大雪壓倒了,要修大棚。我又問他大棚準備種啥,他說這回不種菜了,準備花卉。
苗某某辦理貸款後我去他家大棚去看過,他根本沒重建大棚,沒種花卉,後來苗某某把大棚賣了。在賣大棚之前,苗某某就走了,我就找不到他本人了。我找過齊某兩口子清收過,齊某也說他找不到苗某某,我們信用社才去十家堡派出所報案的。
4、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我的這些大棚是2011年買的,我買了張某的二十多個大棚,當時都是廢的,沒有一個能用,我買下之後改建養雞房了。張某是從苗某某手中買的,有一年下大雪把苗某某的大棚壓壞了,他簡單修了幾個,多數都沒動。後來一直在那放著,也沒種植啥,再後來就轉手給張某了。
5、證人趙某的證言,證實苗某某用他和他妻子等四人的名義聯保貸款二十萬元,苗某某還了幾次利息就失去聯絡了。我們十家堡信用社大致是在2012年年底就苗某某的事情和派出所提過。
6、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2003年我丈夫苗某某和別人合夥在十家堡租地建大棚種菜。2005年正月下大雪,把我家的大棚壓塌了,損失了不少,後來貸了一筆款,用我、苗某某和齊某夫婦的身份證貸了二十萬元,這些錢都交給苗某某了。
7、證人齊某的證言,證實2007年,苗某某找我要我和王金鳳給出個名字,他要貸款。後來我、王金鳳和苗某某夫婦去十家堡信用社用我們四個人的名字貸款二十萬元。
8、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2007年,苗某某找我丈夫齊某要用我和齊某的名義貸款。後來我、齊某和苗某某夫婦去十家堡信用社用我們四個人的名字貸款二十萬元。
9、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2007年4月4日,我想用大棚種植花卉,我就用我自己和王某1、齊某、王某2四人的身份資訊貸的款,我就和他們說我借身份證貸款,在梨樹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十家堡信用社貸款共計二十萬元。貸款下來後我沒修大棚,給工人開工資用了,還還了一部分錢,還過兩次利息,沒還本金,剩下的我自己用了。2008年1月,我將我承包的大棚賣了,大棚賣了幾萬元錢沒到手,頂以前建大棚的欠賬了。
後來我沒錢還,也就沒和信用社聯絡,後來手機丟了,電話號也換了,就沒人聯絡我了,我這幾年也始終在北京打工沒回來。
關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貸款詐騙罪,經查,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苗某某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貸款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本院認為,被告人苗某某以欺騙的手段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有誤,應予糾正。
視本案被告人已償還信用社貸款本金人民幣109500元及本案事實、情節,可視為其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一(騙取貸款罪)、第三十七條 (免予刑事處罰)、第六十四條 (責令退賠)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苗某某犯騙取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責令被告人苗某某退賠梨樹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十家堡信用社人民幣90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公訴機關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住四平市。
因涉嫌犯貸款詐騙罪,於2015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5日被逮捕,2016年1月12日被梨樹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以梨檢刑訴(2016)第4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貸款詐騙罪一案,於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某某出庭支援公訴。
被告人苗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4月4日,被告人苗某某編造與長春某公司合作在其承包的大棚內種植花卉的虛假專案,利用其本人和王某1、齊某、王某2四人的身份資訊,以種植花卉為由,在梨樹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十家堡信用社貸款共計二十萬元,用於償還個人欠款,2008年1月20日,被告人苗某某將其承包的大棚賣掉後外逃,案發後,被告人苗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並歸還部分貸款。
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苗某某供述,證人鄭某、齊某、王某2等人證言以及公安機關抓獲經過等證據。
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專案等虛假理由,詐騙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之規定,應當以貸款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苗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
本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4月4日,被告人苗某某利用其本人和王某1、齊某、王某2四人的身份資訊,以“大棚”為由,在梨樹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十家堡信用社貸款共計二十萬元,2008年4月3日貸款到期後未能償還貸款。案發後,被告人苗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並歸還部分貸款。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聯保借款合同、說明、貸款還款憑證等書證,證明2007年4月4日,被告人苗某某利用其本人和王某1、齊某、王某2四人的身份資訊,以“大棚”為由,在梨樹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十家堡信用社貸款貸款共計二十萬元,2008年4月3日貸款到期。被告人苗某某於2008年1月、2008年6月歸還貸款利息兩次。案發後,被告人苗某某歸還貸款109500元。
2、公安機關情況說明、抓獲經過,證明2012年年末,十家堡信用社向公安機關報案。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苗某某在北京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3、證人鄭某的證言,證實2007年4月,苗某某來到我們十家堡鎮農村信用社辦理貸款,他說大棚被大雪壓倒了,要修大棚。我又問他大棚準備種啥,他說這回不種菜了,準備花卉。
苗某某辦理貸款後我去他家大棚去看過,他根本沒重建大棚,沒種花卉,後來苗某某把大棚賣了。在賣大棚之前,苗某某就走了,我就找不到他本人了。我找過齊某兩口子清收過,齊某也說他找不到苗某某,我們信用社才去十家堡派出所報案的。
4、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我的這些大棚是2011年買的,我買了張某的二十多個大棚,當時都是廢的,沒有一個能用,我買下之後改建養雞房了。張某是從苗某某手中買的,有一年下大雪把苗某某的大棚壓壞了,他簡單修了幾個,多數都沒動。後來一直在那放著,也沒種植啥,再後來就轉手給張某了。
5、證人趙某的證言,證實苗某某用他和他妻子等四人的名義聯保貸款二十萬元,苗某某還了幾次利息就失去聯絡了。我們十家堡信用社大致是在2012年年底就苗某某的事情和派出所提過。
6、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2003年我丈夫苗某某和別人合夥在十家堡租地建大棚種菜。2005年正月下大雪,把我家的大棚壓塌了,損失了不少,後來貸了一筆款,用我、苗某某和齊某夫婦的身份證貸了二十萬元,這些錢都交給苗某某了。
7、證人齊某的證言,證實2007年,苗某某找我要我和王金鳳給出個名字,他要貸款。後來我、王金鳳和苗某某夫婦去十家堡信用社用我們四個人的名字貸款二十萬元。
8、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2007年,苗某某找我丈夫齊某要用我和齊某的名義貸款。後來我、齊某和苗某某夫婦去十家堡信用社用我們四個人的名字貸款二十萬元。
9、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2007年4月4日,我想用大棚種植花卉,我就用我自己和王某1、齊某、王某2四人的身份資訊貸的款,我就和他們說我借身份證貸款,在梨樹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十家堡信用社貸款共計二十萬元。貸款下來後我沒修大棚,給工人開工資用了,還還了一部分錢,還過兩次利息,沒還本金,剩下的我自己用了。2008年1月,我將我承包的大棚賣了,大棚賣了幾萬元錢沒到手,頂以前建大棚的欠賬了。
後來我沒錢還,也就沒和信用社聯絡,後來手機丟了,電話號也換了,就沒人聯絡我了,我這幾年也始終在北京打工沒回來。
關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貸款詐騙罪,經查,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苗某某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貸款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本院認為,被告人苗某某以欺騙的手段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有誤,應予糾正。
視本案被告人已償還信用社貸款本金人民幣109500元及本案事實、情節,可視為其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一(騙取貸款罪)、第三十七條 (免予刑事處罰)、第六十四條 (責令退賠)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苗某某犯騙取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責令被告人苗某某退賠梨樹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十家堡信用社人民幣90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