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某某犯保險詐騙罪,如實供述,酌情從輕處罰

判决书

關聯法條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

關聯法條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八條 【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訴機關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於某某,男,戶籍地吉林省松原市長嶺縣。
因涉嫌犯保險詐騙罪,於2016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審。經我院決定於2017年3月21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長春市第二看守所。
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長朝檢刑檢刑訴(2016)10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於某某犯保險詐騙罪,於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楊某某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於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4月,在長春市朝陽區開運街的一個修配廠,被告人於某某故意將自己駕駛的速騰牌轎車氣囊引爆。2016年8月10日,在長春市岳家大街與春華路交匯,被告人於某某駕駛速騰牌轎車,為索取保險理賠,故意撞擊在長春市春華路的梅花樁上造成事故,並報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經某保險公司理賠,該車定損為人民幣82,160.00元(以下幣種同),拍賣殘值為38,000.00元,本次事故於某某實際應得到賠償44,160.00元,保險公司已支付給於某某19,000.00元。案發後,公安機關已將19,000.00元追繳。被告人於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無辯解內容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在長春市朝陽區開運街的一個修配廠,被告人於某某故意將自己駕駛的速騰牌轎車氣囊引爆。
2016年8月10日,在長春市岳家大街與春華路交匯,被告人於某某駕駛速騰牌轎車,為索取保險理賠,故意撞擊在長春市春華路的梅花樁上造成事故,並報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經某保險公司理賠,該車定損為人民幣82,160.00元(以下幣種同),拍賣殘值為38,000.00元,本次事故於某某實際應得到賠償44,160.00元,保險公司已支付給於某某19,000.00元。
案發後,公安機關已將19,000.00元追繳。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抓捕經過,常住人口數查詢詳細資訊,電話查詢記錄,理賠承諾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現場照片,賠款說明,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被告人於某某的供述,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於某某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應予懲處。
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援。
被告人於某某的詐騙行為屬部分未遂,且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可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第一款  第(四)項  (保險詐騙罪)、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坦白)、第二十三條  第(犯罪未遂)、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第七十三條  (緩刑的期限)、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於某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00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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