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 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判决书

關聯法條 第二百二十五條 【二審後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

關聯法條
第二百二十五條 【二審後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1)安刑二終字第300號
原公訴機關安陽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張某某,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於山西省聞喜縣,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上海芝荔工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於2010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24日被逮捕,2010年3月4日被取保候審,2010年4月28日被逮捕。現押於安陽縣看守所。
辯護人李某某,上海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寧某某,山西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某某,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於河南省安陽縣,漢族,初中文化程度。
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於2010年3月30日向安陽縣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29日被逮捕。
現押於安陽縣看守所。
辯護人徐某某,河南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安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一案,於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179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100000元。
原審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均不服一審判決,張某某以“其已履行合同,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為由,劉某某以“其沒有收被害人的貨款,不存在詐騙被害人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為由,分別提出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部分事實不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第(三)項  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安陽縣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二、發回安陽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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