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犯貸款詐騙罪,認罪態度良好,從輕處理

判决书

關聯法條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

關聯法條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2010)葉刑初字第139號
公訴機關河南省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
2010年4月27日因涉嫌貸款詐騙罪被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7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葉縣看守所。
葉縣人民檢察院以葉檢刑訴(2010)0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貸款詐騙一案,於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某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8年7月5日,被告人張某某以擴大其經營的“葉縣仙台鎮藍月亮醫療器械廠”為名,提供了擔保人孫某、張某是國家教師(兩人系一般農民)的虛假手續,在中國郵政葉縣支行貸出貸款100000元,張某某獲得貸後將該款用於償還債務,個人消費等方面,後因無力償還貸款於2009年元月份逃逸,至案發尚有貸款本金78756.4元無法償還。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證人張記某、閆某某、馬某某、馮某某、張聚某、張付某、劉某某、杜某某證言,貸款承諾書及個人收入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銀行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公訴機關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予以採納。
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第三項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六十一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50000元。
(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完畢,逾期不繳納,則強制繳納)。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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