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法條 第一百九十三條 【 貸款 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聯法條
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2011)永刑初字第188號
公訴機關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於河南省永城市。
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永檢刑訴[2011]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貸款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某敏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0年2月26日,被告人劉某偽造房屋租賃合同,騙取以自己為經營者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並利用虛假的擔保人及擔保收入證明等手續,以在永城市曹樓市場經營窗簾大世界為由,騙取永城市郵政儲蓄銀行貸款30000元,案發前歸還4688.7元,案發後歸還27001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被告人劉某常住人口基本資訊表、身份證影印件、戶口本影印件、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嶽X身份證影印件、收入證明、營業執照、小額借款及擔保合同、貸款放款單及借據、工商登記申請登記表、租賃合同、轉帳憑單、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證人楊X、王XX、嶽一X、張XX、曹XX等人的證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真相,編造虛假理由,採用虛假合同及證明等,詐騙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
且被告人已歸還全部款項,庭審過程中能自願認罪,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情節以及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11年7月6日止。所處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2011)永刑初字第188號
公訴機關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於河南省永城市。
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永檢刑訴[2011]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貸款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某敏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0年2月26日,被告人劉某偽造房屋租賃合同,騙取以自己為經營者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並利用虛假的擔保人及擔保收入證明等手續,以在永城市曹樓市場經營窗簾大世界為由,騙取永城市郵政儲蓄銀行貸款30000元,案發前歸還4688.7元,案發後歸還27001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被告人劉某常住人口基本資訊表、身份證影印件、戶口本影印件、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嶽X身份證影印件、收入證明、營業執照、小額借款及擔保合同、貸款放款單及借據、工商登記申請登記表、租賃合同、轉帳憑單、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證人楊X、王XX、嶽一X、張XX、曹XX等人的證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真相,編造虛假理由,採用虛假合同及證明等,詐騙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
且被告人已歸還全部款項,庭審過程中能自願認罪,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情節以及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11年7月6日止。所處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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