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局報案、被控合同詐騙罪(處分抵押房產)因證據不足宣告無罪

判决书

來源:佚名 刑事備忘錄 當事人資訊 公訴機關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住東豐縣,吉林省中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因涉嫌犯 詐騙罪 ,於2012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同年10月18日被東豐縣人…

來源:佚名 刑事備忘錄
 
當事人資訊
 
公訴機關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住東豐縣,吉林省中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2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同年10月18日被東豐縣人民檢察院監視居住,2013年4月18日被東豐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經東豐縣人民法院決定,於2014年3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東豐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北京**(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甲,男,住東豐縣。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於2012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2013年2月1日被東豐縣公安局監視居住;2013年8月1日被東豐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經東豐縣人民法院決定,於2014年3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東豐縣看守所。
 
辯護人宋**,北京**(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遼源市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7月14日以吉遼檢刑訴字(2014)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甲犯合同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遼刑二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宣判後,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吉林省高階人民法院審理後,於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吉刑經終字第25號刑事裁定,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為由,將該案發回本院重審。本院於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遼刑重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宣判後,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吉林省高階人民法院審理後,於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吉刑終76號刑事裁定,以原判程式違法為由,將該案發回本院重審。本院於2016年8月5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遼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付海遷、王安巖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王**、被告人劉某甲及其辯護人宋**到庭參加訴訟。經吉林省高階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限三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身為吉林省中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志公司)實際所有人,於2009年夥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甲(劉某某的弟弟),在東豐縣東豐鎮內開發建設吉林省金野農牧機械園即宏達三期(以下簡稱宏達三期)工程,共建商品樓7棟,其中1號樓為門企樓、2—7號樓為住宅樓。劉某某、劉某甲因資金短缺,在明知已將所建樓盤中的1、3、4、5、6、7號樓中的大部分房產已做出預售、頂賬、抵押處理的情況下,隱瞞事實真相,虛構其具有完全處分權,於2010年11月30日與吉林省天源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源公司)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變相將以上六棟樓抵押給天源公司,並在東豐縣房產交易處辦理了商品房買賣預告登記,向該公司借款人民幣1800萬元。劉某某在收到1800萬元借款後,於2010年12月1日按照天源公司要求,將對方預收的借款利息378萬元匯入指定賬戶,後實得借款1422萬元。現已超過還款期限,劉某某、劉某甲二人無力償還。
 
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事實,當庭提供了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甲的供述,證人胡某、曹某1、時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材料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劉某某辯稱:其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其有能力償還天源公司的債務,本案屬民事糾紛。
 
其辯護人認為:1、中志公司系在資金週轉不開的情況下向天源公司借款,且借款用於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房屋此前雖用於工程款抵押,但並未辦理抵押登記,中志公司具有處分權;2、部分承包商欠中志公司錢款,部分借款人存在高額放貸的情形,在釐清相關債權債務後,中志公司應具有償還天源公司款項的能力;3、天源公司從不認可自己系被害人,且天源公司的債務已經長春高新法院執行完畢,故本案不存在被害人,劉某某也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劉某某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劉某甲辯稱:其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公司有能力償還天源公司債務,本案屬民事糾紛。
 
其辯護人認為:1、在與天源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前,劉某甲對相關事宜並不清楚,其代表公司簽訂協議屬公司行為,非個人行為;2、劉某甲從劉某某處取得的款項均用於工程建設;3、中志公司、天源公司、蔡某乙三者間形成民事法律關係,而非合同詐騙;4、天源公司從不認可自己系被害人,且相關債權債務已經長春高新法院執行完畢;5、中志公司系在資金緊張且在政府協調下融資的,不存在詐騙行為;6、中志公司對交給天源公司的房產具有所有權和處分權,中志公司收回的債權也足以清償債務,即使不能歸還欠款,也不能構成合同詐騙罪。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自2007年7月開始,被告人劉某某(中志公司實際所有人)和劉某甲(中志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東豐縣東豐鎮開發建設吉林省金野農牧機械園工程(即宏達三期),其間開發建設商品樓7棟,其中1號樓為門企樓,2-7號樓為住宅樓。施工期間,因工程建設資金短缺,至2010年11月底,劉某某、劉某甲以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的方式將所開發建設樓盤中的絕大多數房產已經出售、頂賬或抵押;因負債,宏達三期2號樓及1、3、4、5、7號樓中共計16戶被法院查封。被告人劉某某找到吉林省天源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源公司),在隱瞞所建樓房中的大部分房屋已經出售、頂賬、抵押的情況下,在2010年11月25日,由劉某甲與蔡某乙(天源公司關係人)、天源公司三方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三個月,天源公司提供擔保。當月30日,劉某甲與天源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宏達三期未被法院查封的1、3、4、5、6、7號樓,以簽訂買賣合同的形式抵押給天源公司,並辦理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取得借款人民幣1800萬元。2010年12月1日,劉某某將借款利息378萬元匯到天源公司指定賬戶,實得借款人民幣1422萬元。因無力償還所借款項,劉某某又聯絡光大投資公司,準備由光大公司出資贖回已經抵押給天源公司的1號樓,並將該樓抵押給光大公司。在東豐縣房產交易處公示期間,陸續有人持中志公司售樓協議到房產交易處提出異議。2012年1月10日,東豐縣住建局向東豐縣公安局報案。2012年1月13日,東豐縣公安局決定對劉某某、劉某甲詐騙案立案偵查,同日將劉某某刑事拘留,次日將劉某甲刑事拘留。2012年1月17日,長春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根據蔡某乙的申請,以天源公司為被申請人,作出民事裁定,將宏達三期1、3、4、5、6、7號樓六棟樓(扣除16戶)予以查封。2016年7月25日,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將天源公司購買的中志公司的坐落於吉林省東豐縣農機小區東街04區243棟三幢門企用房(1、243棟第三層建築面積2474.34平方米;2、243棟北17號房一、二層建築面積為809.12平方米;3、243棟北14號房一、二層建築面積為305.66平方米的商品房)解除查封,並作價16490929.30元抵償給蔡某乙。
 
上述事實,有經公訴機關和劉某某辯護人提交的下列證據證實:
 
1、東豐縣通達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東豐縣宏達建築開發有限公司、遼源市宏達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吉林省宏志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志建築開發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的工商檔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實中志公司的歷史沿革以及劉某某、劉某甲在公司的任職情況。
 
2、東豐縣住建局函,證實中志公司農機園專案、東豐明珠小區、農貿市場綜合樓為同一專案。
 
3、宏達三期工程施工審批手續影印件及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影印件,東豐縣發改局檔案,證實該局於2009年6月5日同意中志公司農貿市場綜合樓專案備案,建築面積35000平方米,建設起止年限2009年6月至2009年12月,總投資4000萬元,資金來源自籌;東豐縣建設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證實綜合樓共7棟樓,建築面積為34926平方米;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證實工程專案經理分別為周某3、董某1、盧某;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證實2009年8月17日中志公司開發的東豐明珠樓盤獲準銷售。時某以東豐縣建築工程公司名義與中志公司簽訂的工程承包協議書,證實約定以樓房抵頂工程款。
 
4、宏達三期房屋查封、出售、頂賬、抵押情況、房源表、樓房出售、頂賬、抵押情況一覽表;宏達三期房源情況以及簽訂售樓協議時間排序表:證實宏達三期房源包括2號樓(84戶)共計486戶,均已經簽訂售樓協議,其中2010年11月30日以前簽訂售樓協議的有421戶,之後簽訂售樓協議的僅65戶。
 
5、中志公司向時某交付商品房抵頂工程款情況一覽表,證實中志公司頂給時某宏達三期樓房128戶,2010年11月30日之後簽訂售樓協議的僅13戶。
 
6、中志公司向王某1交付商品房抵頂工程款情況一覽表,證實中志公司頂給王某1宏達三期樓房5戶,全部為2010年11月30日之前簽訂售樓協議。
 
7、中志公司向袁某交付商品房抵頂工程款情況一覽表,證實中志公司頂給袁某宏達三期樓房23戶,2010年11月30日之後簽訂售樓協議的僅2戶。
 
8、中志公司向董某1交付商品房抵頂工程款情況一覽表,證實中志公司頂給董某1宏達三期樓房71戶,2010年11月30日之後簽訂售樓協議的15戶。
 
9、中志公司交付商品房抵頂工程款情況一覽表,證實中志公司頂給盧某宏達三期樓房9戶,全部為2010年11月30日之前簽訂售樓協議;頂給李某16戶,全部為2010年11月30日之前簽訂售樓協議;頂給陳某15戶,全部為2010年11月30日之前簽訂售樓協議;頂給史長清10戶,全部為2010年11月30日之前簽訂售樓協議;頂給劉某14戶,3戶為2010年11月30日之前簽訂售樓協議;頂給梁某2戶,全部為2010年11月30日之前簽訂售樓協議;頂給李志強4戶,3戶為2010年11月30日之前簽訂售樓協議;頂給劉某25戶,全部為2010年11月30日之前簽訂售樓協議;頂給由志強2戶,全部為2010年11月30日之後簽訂售樓協議;頂給喬某5戶,全部為2010年11月30日之前簽訂售樓協議;頂給陶某3戶,全部為2010年11月30日之前簽訂售樓協議。
 
10、中志公司向史長清交付商品房抵頂工程款情況一覽表,證實中志公司頂給史長清宏達三期樓房14戶,2010年11月30日之後簽訂售樓協議的3戶。
 
11、中志公司向霍某交付商品房抵頂工程款情況一覽表,證實中志公司頂給霍某宏達三期樓房9戶。
 
12、宏達三期樓盤抵押借款情況一覽表,證實中志公司用宏達三期樓房56戶向張玉軍等29人抵押借款,月利息2分至5分不等,時間均為2010年10月30日之前。
 
13、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遼民二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書,證實劉某某的宏達公司經判決認定,截止2007年7月末欠中國工商銀行遼源分行借款本金1636萬元,自2007年6月2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展期協議約定利率計息;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遼執恢字第18號民事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證實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國工商銀行遼源分行的申請,對宏達一期、二期部分樓房予以查封,以及對宏達三期2號樓予以整體查封的情況。2號樓有門企房14戶、住宅樓70戶,共計84戶。
 
14、授權委託書,證實2010年11月30日,中志公司、天源公司分別委託劉某甲、李某2辦理預購商品房事宜。
 
15、借款保證合同,證實中志公司、天源公司與蔡某乙三方簽訂借款保證合同,借款金額2000萬元,期限2010年11月25日至2011年2月24日,借款期限3個月,一次性交付利息為借款本金的1.7%/月,保證人向借款人提供擔保。
 
16、中國人民銀行東豐縣支行出具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表,證實2010年10月20日至同年12月26日銀行貸款利率,短期貸款六個月以內(含)為年利率5.10%。
 
17、中志公司與天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證實中志公司將其開發的門企樓及住宅樓共6棟樓扣除16戶之後計374戶房屋(30583.67平方米)以1800萬元價格出賣給天源公司,房屋坐落東豐縣東豐鎮東04房籍區235棟79戶4836.37平方米(300萬元,總層數6層,不含東04-235-12至14號、66號、68號)、237棟84戶5647.9平方米(300萬元,總層數6層)、238棟83戶5574.24平方米(300萬元,總層數6層,不含東04-238-11號)、240棟58戶4089.95平方米(300萬元,總層數6層,不含東04-240-9號、10號)、241棟53戶3709.49平方米(200萬元,總層數6層,不含東04-241-2至8號)、243棟17戶6725.72平方米(400萬元,總層數3層,不含東04-243-2號)。
 
18、東豐縣房地產交易處出具的說明,證實04區243棟為1號樓、238棟為3號樓、241棟為4號樓、235棟為5號樓、237棟為6號樓、240棟為7號樓。
 
19、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證實天源公司作為預告登記權利人、中志公司為預告登記義務人,於2010年11月30日對前述374戶房屋進行了預告登記。
 
20、牡丹靈通卡歷史明細清單,證實蔡某乙於2010年12月1日分兩次給劉某某匯款共計1800萬元。
 
21、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證實2010年12月1日,劉中志匯款378萬元給天源公司。
 
22、中志公司向天源公司借款支出情況整理表及支出票據,共計支出75筆,累計金額1886.3102萬元。
 
23、天源公司出具的《關於投資中志公司東豐明珠小區(宏達花園三期)專案的情況說明》,證實2010年10月,劉某某找到天源公司業務員李某2,提出以東豐明珠小區6棟樓房融資。天源公司經研究同意投入2000萬元,後實際辦理中只支付1800萬元,並按劉某某要求轉入他個人卡里,款到劉某某賬戶後,天源公司收回收益378萬元。天源公司與中志公司簽訂了借款保證合同和商品房買賣合同,辦理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當時經詢問東豐縣房地產交易處工作人員,證實該6棟房產中有16套已出售或者頂賬,因而在合同裡予以扣除。借款期限三個月到期後,中志公司資金困難,未能及時回購房產。
 
24、“宏達三期工程決算情況一覽表”,證實中志公司欠建築承包商工程款758.813985萬元。
 
25、中志公司賬頁,證實中志公司欠劉某某220.245644萬元;欠劉某甲526.016293萬元。
 
26、補充偵查專項審計報告,審計顯示中志公司欠劉某某231.313344萬元;欠劉某甲305.4226萬元。
 
27、東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情況說明,證實2012年1月10日,東豐縣房產交易處透過東豐縣電視臺釋出關於宏達三期是否有房屋出售的公告,之後購買該宏達三期商品樓業主10餘人到房產交易處反映中志公司已將商品房出售給住戶,東豐縣住建局將情況上報東豐縣人民政府。
 
28、東豐縣房屋產權交易中心回覆,證實2012年1月劉某某與天源公司和光大公司相關人員到房屋產權交易中心,稱房屋賣給光大公司,要求將預告登記變更到光大公司名下。房屋產權交易中心提出必須公示。當晚東豐電視臺播放公告,次日房屋購買人陸續前來登記。房屋產權交易中心向上級彙報。
 
29、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到案經過,證實東豐縣建設局於2012年1月10日,向東豐縣公安局反映劉某某存在將房產重複抵押的情況,東豐縣公安局於2012年1月13日對劉某某詐騙案立案偵查,同日將劉某某刑事拘留,次日將劉某甲刑事拘留。
 
30、東豐縣公安局扣押清單,證實扣押宏達三期住宅樓5棟,門企樓1棟及相關財物的情況。
 
31、關於實施宏達二期小區高層房屋收尾工程的請求及支出情況、收尾施工合同,證實東豐縣住建局、財政局對宏達二期進行工程收尾,政府墊資1079.18萬元。
 
32、關於東豐縣宏達花園二期工程調查情況報告,證實宏達二期有176套房屋,其中有108戶在住建局登記,涉事房產105戶,涉事房產中可視為全款購房的有59名,其餘49名為抵押借款或預交定金。宏達二期拖欠工程款本金46904571,利息22627740,總計69532311元。
 
33、中志公司向天源公司借款用於償還對外借款情況表、用於支付三期工程情況表、借款支出情況表、借款支出整理表,證實劉某某、劉某甲對外償還個人借款4855366元,用於宏達三期工程支出5746000元,但因部分借款人不配合出證,和部分借款人無法取得聯絡,無法確定借款是否用於宏達二期和三期。
 
34、東豐工業集中區基礎設施建設公司出具的證明材料,證實該公司以230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本院執行給中國農業銀行東豐支行的中志玉米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東豐工業集中區基礎設施建設公司向縣政府暫借2300萬元用於購買。
 
35、宏達二期房源情況及裝戶圖,證實根據購房者的證言,現宏達二期南北二棟高層尚有18戶未有人主張權利。
 
36、單某等84人證言,證實權利人主張宏達二期房產權利。
 
37、李劍璐、張向東分別起訴遼源市宏達建築開發公司要求履行宏達二期房屋買賣合同,後經調解結案。
 
38、證人胡某(時任天源公司總經理)的證言,證實2010年底,天源公司和中志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收購了中志公司在東豐縣開發的吉林金野農牧機械園中的六棟樓(一棟門企、五棟住宅,其中有十六套房子除外),收購價格是1800萬元人民幣,等樓盤建好後,中志公司可以回購。這1800萬元是天源公司股東共同集資的,透過蔡某乙的銀行卡匯給了劉某某,約定期限3個月,由中志公司付給天源公司378萬元。
 
39、證人曹某1(中志公司會計)的證言,證實其2008年開始在中志公司任會計,製作了公司“房源表”,做表時間是2010年11月份以前,劉某某和劉某甲都知道。公司樓盤情況從“房源表”上都能看出來。宏達三期一共七棟樓,所有樓盤基本上都已經出售、抵押或者頂工程款了,而且絕大部分時間都是2010年11月份之前。宏達三期樓房的銷售、抵押、頂工程款,劉某某和劉某甲都說了算。宏達三期售樓時出具的協議書和收據上有的蓋遼源市宏達建築開發公司的印章,有的蓋中志公司的印章,有的蓋吉林中志金野農牧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的印章,這三個公司實際上都是劉某某的,公司只要收到購房者的樓款,都會給購房人出具加蓋上述三個公司公章的收據,並且會有劉某某或是劉某甲的簽字。重複售樓是因為有一部分樓被建築商抵押造成的,現在公司正在陸續給存在重複的購樓人調換房子。2012年初,劉某某和劉某甲被抓起來後其才知道中志公司跟天源公司簽訂了宏達三期除二號樓以外的六棟樓買賣協議。劉某某在天源公司融資1800萬元,其沒看到錢,劉某某隻是將支出票據1300萬元左右交給其讓其記賬,其他支出其不知道。中志公司開發宏達三期的建築商共有四個,分別是時某、董某1、盧某、王某1。
 
40、證人時某(宏達三期承包商)的證言,證實劉某某把宏達三期的1、5、6號樓的土建工程承包給其,雙方簽訂承包合同。工程款合同中約定現金支付一部分,其餘部分用樓盤頂賬,但是合同沒有約定現金支付比例,也沒約定用什麼樓盤頂賬。2011年6月工程完工,工程款總計1300多萬元,劉某某沒給錢。劉某某答應其用宏達三期的樓盤作抵押,這件事劉某甲也知道。從2007年到2010年,其在宏達三期一共抵押出去80多套房子。宏達三期房源表上寫時林的名字都是經其手抵押出去的,抵押出去的樓房籤的都是買房協議;還有一部分房屋被其賣掉。具體抵押多少套樓房曹某1整理了一份“情況說明”。對陳廷福說的包工頭都證實不欠錢的內容屬實,當時劉某某已經把宏達二期的部分樓房抵押給其,所以不欠其工程款。
 
41、證人周某1(承包商董某1妻)的證言,證實其和丈夫董某1給宏達三期蓋了2棟樓的工程,分別是3號樓和4號樓,共投資800多萬元,蓋樓時劉某某和劉某甲說:“蓋樓你們自己投資,樓你們可以先買,頂工程款,我們公司給出手續。”從2008年蓋樓開始,中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給其開了70套住宅樓,其餘的說到結賬時一起算,到現在也沒算。70套樓被其賣了加頂賬有50多套,還有20多套是抵押借款的,劉某某和劉某甲同意這麼辦。賣樓和抵押借款都是去公司做的房屋買賣手續,是曹會計做的手續。
 
42、證人董某1的證言,證實其承建中志公司開發的宏達三期土建工程,2007年11月進入工地。其負責3、4號兩棟樓土建工程,合同約定用樓房抵頂工程款。其負責的兩棟樓土建工程在2011年6月完工,總造價1100多萬元。中志公司只給了一小部分現金,大部分工程款是用樓房抵頂的,就是讓土建工程承建商自己聯絡往外賣樓,自己收錢,由公司財務給購房者出具售樓協議和財務收據,從公司財務賬上再減欠工程款。其當著郭某1和陳廷福的面說劉某某不欠工程款,主要是為了幫助劉某某和劉某甲順利貸款,並以取得的借款來償還其工程款。
 
43、證人李某2(天源公司業務員)的證言,證實2010年10月末,劉某某說要用5000萬元,用途還一部分銀行貸款和宏達二期、三期的完善。天源公司決定提供1800萬元,並提出需簽訂買賣協議,口頭協議期限為3個月,回報378萬元,到期後中志公司再將樓回購。2010年11月30日在東豐縣房產交易處簽訂購買房屋協議,中志公司劉某某在場,劉某甲籤的字。2010年12月1日其負責將1800萬元匯入劉某某的工行卡里,當時用公司投資人蔡某乙的工行卡辦理。當天劉某某將378萬元投資回報給匯過來。簽訂協議時劉某某說有20多套房子已經賣出或頂賬,協議應該扣除。
 
44、證人陳廷福(東豐縣房產交易處主任)的證言,證實2010年11月中旬,副縣長郭某1召開協調會,住建局和房產交易處相關人員和劉某某參加了會議。會上郭某1副縣長提出,劉某某開發的宏達三期工程因資金短缺,後期工程進行不下去,工人工資開不出來,要求相關部門給中志公司籌集資金辦手續。劉某某在會上提出天源公司可以為他提供擔保借款。房產部門提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已經下發。劉某某提出抵押不行就按買賣協議籤合同。最後郭某1縣長拍板把頂給工程隊的去掉,把欠政府的錢辦成局裡的房照,剩餘的按出售辦理。2010年11月30日,中志公司用宏達三期的1、3、4、5、6、7號樓的大部分門市樓和住宅樓(除去1套門企樓和15套住宅樓)與天源公司簽訂買樓協議,總價款1800萬元。住建局向劉某某和承包商瞭解中志公司是否欠工程款,承包商均證實不欠款。
 
45、證人宋豔明(東豐縣房產交易處副主任)的證言,證實2010年11月30日,中志公司和天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協議,需要房產部門出具預告登記證明,其負責審批。
 
46、證人盧某(工程承包商)的證言,證實從2004年開始,其就開始以東豐縣建築公司名義給中志公司乾土建工程。宏達三期乾的是2號樓,84套樓房,建築面積5000多平方米,投資300多萬元。劉某某和劉某甲總計給付工程款93萬元,頂賬9套住宅樓。劉某某和劉某甲說公司現在沒錢,可以把樓賣出或頂賬,到公司做手續。因宏達二期頂工程款的樓還有6套沒處理,其就要了9套,總計頂工程款90多萬元。在政府協調會上說不欠工程款是想幫劉某某、劉某甲融資,實際情況是欠工程款。
 
47、證人王某1(工程承包商)的證言,證實自2007年就給中志公司乾土建工程,宏達三期承建7號樓,建築面積4000多平方米,2011年6月完工。中志公司對宏達三期進行決算,決算出其負責施工的工程總造價187.7199萬元,對此沒有異議。中志公司只給其50多萬元工程款,還給開了6套住宅樓,頂賬90多萬元。在政府協調會上說不欠工程款是想幫劉某某、劉某甲融資,實際上欠工程款。中志公司在宏達三期7號樓給其5個商品房抵頂工程款,單價按1600元,相當於給付工程款57.6672萬元,加上以現金方式給的63萬元工程款,尚欠67.0527萬元。另有兩套商品房有爭議,其認為應是頂給其的工程款。
 
48、證人陳某1(工程承包商)的證言,證實2007年至2011年,其在中志公司開發的宏達三期負責樓房上水和水暖工程。中志公司對宏達三期進行了工程決算,決算出其負責施工的工程總造價是93.6482萬元,對此其沒有異議。對中志公司製作的該公司工程決算後向陳某1交付商品房抵頂工程款一覽表,經本人核對,沒有異議。中志公司在宏達三期5號樓一共給其4套房子和一個車庫。
 
49、證人劉某2(工程承包商)的證言,證實2007年至2011年,其在宏達三期負責樓房防水工程。中志公司對宏達三期進行工程決算,其負責施工的工程總造價是121.341038萬元,對此沒有異議。對中志公司製作的該公司工程決算後向劉某2交付商品房抵頂工程款一覽表,經本人核對,沒有異議。中志公司在宏達三期5號樓一共給其5套房子,單價1600元,一共是50.088萬元,尚欠71.253038萬元。
 
50、證人霍某(工程承包商)的證言,證實2007年至2011年,其在宏達三期負責鍋爐安裝及附屬裝置、室內保溫、室外採暖、塑鋼窗工程。中志公司對宏達三期進行了工程決算,其負責施工的工程總造價是156.4165萬元。其以由志強名義施工的工程總造價是99.40994萬元,以張文福名義施工的工程總造價是43.448萬元,總計299.27444萬元。其在宏達三期施工的室內保溫工程沒有計入,工程造價是80.50萬元;這個事於2009年12月27日就跟劉某甲決算完了。其對中志公司製作的該公司工程決算後向由志強交付商品房抵頂工程款一覽表,經核對沒有異議。其以由志強名義施工的工程,中志公司在宏達三期4號樓給其2套房子,又給其2萬元現金,相當於給了22.8192萬元。具體中志公司欠其工程款,其以張文福名義乾的工程,中志公司給了20萬元錢,並以一輛奔騰轎車頂賬12萬元,相當於給了32萬元,現在還欠其11.448萬元;其以自己名義施工的工程,沒給錢,現在還欠236.9165萬元;以由志強名義施工的工程,中志公司給了22.8192萬元,現在還欠76.59074萬元。總計324.95524萬元。
 
51、證人王某2(工程承包商)的證言,證實2010年冬至2011年春,其在宏達三期負責給小區鋪彩磚。中志公司對宏達三期進行了工程決算,決算出其負責施工的工程總造價是25.932萬元,對此沒有異議。中志公司在宏達三期5號樓4單元給其1套房子,頂賬12.3444萬元,尚欠13.5876萬元。
 
52、證人孫某(工程承包商)的證言,證實2011年初至9月份,其在宏達三期負責小區的零活,包括砌大牆和粘磚等。中志公司對宏達三期進行了工程決算,決算出其負責施工的工程總造價是10.86萬元,對此沒有異議。中志公司給其2.7555萬元,尚欠8.1045萬元。
 
53、證人佟某(工程承包商)的證言,證實2009年5月至2010年間,其丈夫李志強在宏達三期負責水暖工程。現在中志公司對宏達三期進行了工程決算,決算出李志強負責施工的工程總造價是41.8818萬元,對此沒有異議。中志公司在宏達三期4號樓給李志強4套商品房抵頂工程款,中志公司已不欠李志強錢了。
 
54、證人劉某1(工程承包商)的證言,證實2008年至2011年,其在宏達三期負責6號樓和7號樓水暖工程。中志公司對宏達三期進行了工程決算,決算出其負責施工的工程總造價是55.391萬元,對此沒有異議。中志公司在宏達三期7號樓給其4套商品房,頂賬46.2576萬元,尚欠9.1334萬元。
 
55、證人喬某(工程承包商)的證言,證實2007年至2011年,其在宏達三期負責室外排水工程。現在中志公司對宏達三期進行了工程決算,決算出其負責施工的工程總造價是91.462667萬元,對此沒有異議。中志公司在宏達三期2號樓給其5套商品房,抵頂工程款74.0944萬元,尚欠17.368267萬元。
 
56、證人梁某(工程承包商)的證言,證實2008年至2009年間,其在宏達三期負責5號樓水暖安裝工程。中志公司對宏達三期進行了工程決算,決算出其負責施工的工程總造價是14.5056萬元,對此沒有異議。中志公司在宏達三期4號樓給其2套商品房抵頂工程款,不欠工程款了。
 
57、證人袁某(工程承包商)的證言,證實2008年至2011年,其在宏達三期負責1-7號樓外牆保溫和外牆塗料工程。現在中志公司對宏達三期進行了工程決算,決算出其負責施工的工程總造價是188.12004萬元,對此沒有異議。對中志公司製作的該公司工程決算後向袁某交付商品房抵頂工程款情況一覽表,經本人核對,樓房的情況沒有問題,但商品房是按單價1400元價格頂賬的,而不是表上的1600元。中志公司在宏達三期給其22套商品房和1個門市房(門市房是按單價6000元算的賬)抵頂工程款,相當於給其324.4668萬元,加上中志公司以現金方式結了4萬元工程款,中志公司在三期工程上不欠其工程款。但開發宏達二期過程中,其給二期做樓房保溫、外牆塗料和抹灰,工程結束後,決算出其在二期工程總造價是150.13871萬元,算上二期的工程,中志公司還欠其100餘萬元。
 
58、證人張某1、張某2、曹某2、吳某1、李某3、袁某、秦某、王某3、趙某1、陳某2、董某2、劉某3、楊某、谷某等證言及書證售樓協議,證實2010年11月30日前,中志公司就宏達三期1號樓對外簽訂買賣協議的情況。
 
59、證人張某3、馬某、陳某3等人的證言及書證售樓協議,證實2010年11月30日前,中志公司就宏達三期3號樓對外簽訂買賣協議的情況。
 
60、證人王某4、郭某2、王某5等人的證言及書證售樓協議,證實2010年11月30日前,中志公司就宏達三期4號樓對外簽訂買賣協議的情況。
 
61、證人孔某、賴某、趙某2等人的證言及書證售樓協議,證實2010年11月30日前,中志公司就宏達三期5號樓對外簽訂買賣協議的情況。
 
62、證人劉某3、周某2、吳某2等人的證言及書證售樓協議,證實2010年11月30日前,中志公司就宏達三期6號樓對外簽訂買賣協議的情況。
 
63、證人李某1、宋某、蘇某等人的證言及書證售樓協議,證實2010年11月30日前,中志公司就宏達三期7號樓對外簽訂買賣協議的情況。
 
64、證人郭某1(時任東豐縣副縣長)、單某(縣住建局局長)、王某6(副局長)、張某4(副局長)、陳廷福關於東豐縣組織召開協調會研究給劉某某解決資金問題的書面證實材料,證實劉某某在會議上明確表示準備用於融資的宏達三期樓房沒有出售。
 
65、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與辯解,證實其系中志公司實際所有人,公司於2009年在東豐鎮開發“宏達三期”住宅樓,共建商品樓7棟,其中1號樓為門企樓,2—7號樓為住宅樓。樓盤動工之後就開始出售了。工程承包商董某1等人在宏達三期施工過程中,因中志公司欠對方工程款,就將宏達三期部分樓房抵押給了董某1等人,並簽訂售樓手續。其大致知道宏達三期部分樓房已經抵押給他人。後因資金困難和工人工資的問題導致無法施工,其聯絡天源公司借款。2010年11月,以簽訂買賣協議的形式,將1、3、4、5、6、7號樓變相抵押給天源公司,向該公司借款人民幣1800萬元,並在東豐縣房地產交易處辦理了相關手續。其在收到1800萬元借款後,按照天源有限公司的要求,返給對方借款利息378萬元,其餘1400餘萬元都用於工程建設。之後其又聯絡光大投資公司,準備由光大公司出資將中志公司抵押給天源公司的門企樓(宏達三期1號樓)贖回。東豐縣房產交易處要求預售公告,公告期間,一部分人持中志公司售樓協議到交易處提異議。另辯稱,其與部分承包商還有抵頂的房屋未予結算,故其有能力歸還天源公司借款,其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66、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其是中志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上公司是劉某某的。宏達三期共開發7棟樓,1棟門企樓,6棟住宅樓。2007年動工時就開始售樓,接受預訂。整個樓盤正常銷售的很少,絕大多數都是抵押借款,還有一部分是頂賬,籤的都是售樓協議。中志公司向天源公司借款是2010年11月30日,當時宏達三期樓盤基本都已抵押借款、銷售、抵頂工程款了,這種情況劉某某都清楚。在向天源公司借款之前,這些情況都向劉某某彙報了;和天源公司籤協議時隱瞞了這個事實。從天源公司借款1800萬元,拿回來1400萬元,都用於工程建設了。中志公司在將房屋全部售出後就可以歸還天源公司欠款,其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被告人劉某某當庭提供證據:吉林省中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010年11月29日向其出具的收天源公司8593410元的收據。
 
因該證據系影印件,且有會計曹某1簽字,但借據內容並沒有得到曹某1的確認,劉某某當庭也認可從天源公司取得款項後未入賬,故該份證據真實性無從核實。
 
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提供裁定書一份,證實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將天源公司購買的中志公司的坐落於吉林省東豐縣農機小區東街04區243棟三幢門企用房(1、243棟第三層建築面積2474.34平方米;2、243棟北17號房一、二層建築面積為809.12平方米;3、243棟北14號房一、二層建築面積為305.66平方米的商品房)解除查封,並作價16490929.30元抵償給蔡某乙。
 
對該證據內容的真實性應予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本案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甲因中志公司資金週轉不暢,遂與天源公司建立了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合同關係,其用以買賣形式的房屋客觀存在,且雙方到產權部門辦理了預售登記。嗣後,劉某某、劉某甲亦按照合同約定在天源公司匯款後給付378萬元。依劉某某和劉某甲供述,其將從天源公司取得的款項用於宏達二期和三期工程建設,而現有證據又不能證實劉某某、劉某甲在取得款項後有挪作他用或無故揮霍等情形,故不能認定劉某某和劉某甲從天源公司取得的錢款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劉某某、劉某甲在取得天源公司錢款時對天源公司隱瞞了相關房屋有抵押或頂賬等事實,但房屋產權從形式上並沒有受到限制,且從現有證據來看,用以交易的房屋大部分定價較低,結合劉某某、劉某甲將宏達三期6棟樓(扣除16戶)以18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天源公司,及蔡某乙最後以宏達三期1號樓部分門企房接受清償債務的事實,亦不能確認劉某某、劉某甲有非法佔有天源公司錢款的故意。此外天源公司並不認可其系被害人,故公訴機關將天源公司列為被害人並不適當。綜上,劉某某、劉某甲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甲犯合同詐騙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甲的辯解及二辯護人無罪的辯護意見應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某無罪。
 
二、被告人劉某甲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姜自祥審判員曲吉忠審判員孫繼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魏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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