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法條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
關聯法條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0)浦刑初字第220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紀某,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於湖南省漵浦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湖南省漵浦縣葛竹坪鎮鹿洞村毛春木組,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龍陽路1880弄3號502室。
因本案於201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浦東新區看守所。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訴[2010]108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紀某犯介紹賣淫罪,於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被告人紀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7月至案發,被告人紀某在上海市浦東新區龍陽路1880弄3號502室暫住處內,與他人採用網上招嫖的方式,將嫖客介紹給吳某某在上述地點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從中收取臺費。
同年8月3日下午,葛某某、陸某透過上述方式來到上述地點與吳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後,被公安機關查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吳某某、葛某某、陸某、韓天舒的證言、辨認筆錄、公安機關的扣押物品清單、收繳物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案發經過記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紀某在賣淫者與嫖客之間牽線搭橋,其行為已構成介紹賣淫罪。
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援。
被告人紀某自願認罪,酌情從輕處罰。
為嚴肅國家法紀,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第一款 、第五十三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紀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11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0)浦刑初字第220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紀某,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於湖南省漵浦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湖南省漵浦縣葛竹坪鎮鹿洞村毛春木組,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龍陽路1880弄3號502室。
因本案於201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浦東新區看守所。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訴[2010]108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紀某犯介紹賣淫罪,於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被告人紀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7月至案發,被告人紀某在上海市浦東新區龍陽路1880弄3號502室暫住處內,與他人採用網上招嫖的方式,將嫖客介紹給吳某某在上述地點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從中收取臺費。
同年8月3日下午,葛某某、陸某透過上述方式來到上述地點與吳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後,被公安機關查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吳某某、葛某某、陸某、韓天舒的證言、辨認筆錄、公安機關的扣押物品清單、收繳物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案發經過記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紀某在賣淫者與嫖客之間牽線搭橋,其行為已構成介紹賣淫罪。
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援。
被告人紀某自願認罪,酌情從輕處罰。
為嚴肅國家法紀,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第一款 、第五十三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紀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11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