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犯合同詐騙罪,緩刑期間發現漏罪,撤銷緩刑,數罪併罰

判决书

關聯法條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

關聯法條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公訴機關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因涉嫌詐騙犯罪,於2009年6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以商梁檢監訴(200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詐騙罪,於200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左某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5年3至8月份期間,被告人石某以能給被害人陳××的孩子安排工作為由,詐騙陳××現金人民幣15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石某供述,被害人陳××的陳述,證人李×、高×等人的證言,戶籍證明,前科判決書,抓獲經過,有關書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石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屬漏罪,應當撤銷緩刑。
被告人石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庭審中被告人石某認罪態度較好。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七十七條  、第六十九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20000元;與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0元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罰金人民幣4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先行羈押3個月零27天已扣除。
被告人石某的刑期即自2009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十日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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