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民警收取在押人員200元后安排其與外界通話構成濫用職權罪

判决书

來源:佚名 刑事備忘錄 公訴機關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苑某某,男,漢族,大專文化,中共黨員,獻縣公安局 看守所 監管民警,住獻縣。因涉嫌犯 濫用職權 罪於2016年8月4日被河間市人民檢察院 取保候審 ,2017年1月9日被本院取…

來源:佚名 刑事備忘錄
 
公訴機關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苑某某,男,漢族,大專文化,中共黨員,獻縣公安局看守所監管民警,住獻縣。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於2016年8月4日被河間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7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審理經過
 
河間市人民檢察院以河檢刑訴(2016)3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濫用職權罪,於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間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秀麗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苑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河間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苑某某在擔任獻縣看守所監管民警期間,私自會見在押人員高某、張某、鄔某家人並收取現金為高某、張某、鄔某在生活方面提供照顧;多次為高某與其母親閆某、張某與其妻子李茹雪、鄔某與戀愛女友黃某傳遞信件。閆某在接到高某信件後,為使高某得到從輕處理,透過關係找到泊頭刑警三中隊副隊長李某1(因涉嫌介紹賄賂罪另案處理),送給李某12000元現金讓其疏通關係,後透過李某1介紹向獻縣公安局河街刑警隊副隊長李某2(因涉嫌受賄罪另案處理),先後行賄35000元。2015年3、4月,苑某某收取在押人員馬某200元現金後,擅自將在押人員王某帶至四監區一無人監室,王某使用馬某私藏的手機和刑滿釋放人員史某通電話,時間達30分鐘,並涉及王某案情。
 
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證人閆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的戶籍資訊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苑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為在押人員傳遞物品、安排通訊,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監管秩序,致使兩名公安民警被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苑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辯稱其系自首。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苑某某擔任獻縣看守所監管民警期間,私自會見在押人員高某、張某、鄔某家人多次違規為高某與其母親閆某、張某與其妻子李茹雪、鄔某與女友黃某傳遞信件、捎帶物品。其中高某在給其母親閆某的信件中要求閆某為其找關係以便得到從輕處理。閆某遂透過泊頭刑警三中隊副隊長李某1(因涉嫌介紹賄賂罪另案處理)的介紹,向承辦高某案件的獻縣公安局河街刑警隊副隊長李某2(因涉嫌受賄罪另案處理)行賄35000元。2015年3、4月份,苑某某收取在押人員馬某200元現金後,擅自將在押人員王某帶至四監區一無人監室,王某使用馬某私藏的手機和刑滿釋放人員史某通電話,時間達30分鐘,並涉及王某案情。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告人苑某某供述證實,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其擔任獻縣看守所監管民警期間,多次私自會見在押人員高某、張某、鄔某家人,並收取家屬的現金為高某、張某、鄔某在生活方面提供照顧;還多次為高某與其母親閆某、張某與其妻子李茹雪、鄔某與女友黃某傳遞信件。
 
2015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外勞人員馬某給了其200元錢,讓其幫忙把王某提到四監區一個無人的監室。王某使用馬某私藏的手機和所外的一個人大約通話二十多分鐘。
 
2、證人彭某證言證實,其在獻縣看守所羈押期間,發現監管民警苑某某多次給其同監室的高某、張某等人捎帶信件,這些人的家屬定期給苑某某錢,讓苑某某給他們買東西。
 
3、證人高某證言證實,其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其母親閆某透過一個姓苑的警官給其帶過日常用品並存過錢,還捎過幾次信件,主要就是要錢和吃穿用品,有一次其在信裡讓家人找關係從輕判處。
 
4、證人閆某證言證實,其兒子高某在獻縣看守所羈押期間,其透過一個姓苑的民警給高某存過現金、帶過衣服、食品等,還透過苑警官捎帶過信件,有一次提到高某案子方面的事,高某讓其在外面找人,想辦法從輕處理。後其透過高某的姑父劉某找到泊頭市公安局刑警三隊的李某1,透過李某1向承辦高某案件的獻縣公安局河街刑警隊的李某2行賄35000元。
 
5、證人劉某證言證實閆某為高某的案子透過其找李某1及李某2的情況與證人閆某的證言一致。
 
6、證人李某1證言證實,其所在的刑警隊轄區和李某2刑警隊轄區相鄰,工作中經常互相幫忙。2014年11月份,劉某的內侄高某因涉嫌搶劫被獻縣公安局抓獲後,讓其幫忙找的獻縣公安局辦理此案的李某2,透過其給了李某235000元。
 
7、證人李某2證言證實,其辦理高某搶劫案期間,李某1找其幫忙照顧一下高某,共給了其35000元。
 
8、證人張某證言證實,其被羈押在獻縣看守所期間,其親屬透過監管民警苑某某多次給其帶來吃穿用品,併為其和家人傳遞信件。
 
9、證人李某3證言證實,其丈夫張某在獻縣看守所羈押期間,其和其婆婆董某多次透過看守所一個姓苑的民警給張某捎帶吃穿用品,並傳遞信件。
 
10、證人董某證言證實的情況與證人李某4的證言基本一致。
 
11、證人鄔某證言證實,其在獻縣看守所羈押期間,一個姓苑的民警多次給其和女友黃某傳遞信件,並給其捎帶食品。
 
12、證人黃某證言證實的情況與證人鄔某的證言一致。
 
13、證人馬某證言證實,2015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其當時在獻縣看守所外勞監室,在押人員王某讓其幫忙找人打電話,其給了當天值班的民警苑某某200元,讓苑某某幫忙把王某提出來打電話。苑某某把王某提到四監區最東頭的監室,用其手機給一個姓史的釋放人員打了半個小時的電話,並說了案子的事。
 
14、證人王某證言證實,2015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其當時在獻縣看守所羈押,其給了馬某500元錢,讓馬某幫忙打個電話,過了一會兒民警苑某某開啟門,馬某把其領到四監區最東邊的監室,給了其一部手機,其給釋放人員史某打了大約半個小時電話,讓他幫忙判輕點。
 
15、證人史某證言證實通話的情況與證人王某的證言基本一致。
 
16、證人馮某證言證實,其是獻縣看守所的民警,聽說在押人員馬某有一部手機,所裡組織搜查過幾次,都未找到。
 
17、獻縣看守所在押人員張某寫給妻子李某4的兩封信;田小雨寫給在押人員鄔某的一封信,均未涉及案情。
 
18、本案涉案人員高某搶劫罪一案的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判決書等相關法律文書。
 
19、河間市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局出具的到案經過證實,2016年8月3日9時45分,被告人苑某某主動到檢察院接受詢問,並如實供述自己濫用職權的事實。
 
20、獻縣公安局出具的身份證明,證實被告人苑某某於1989年5月透過民警招錄考試進入獻縣公安局工作,於2002年任獻縣看守所民警至今,系事業編制人員。
 
獻縣公安局看守所黨支部出具的證明證實,苑某某系中共黨員。
 
21、被告人苑某某的戶籍證明證實,其作案時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苑某某身為獻縣看守所民警,在履行看守在押人員工作中,違反《看守所民警執勤行為規範》的相關規定,濫用職權,擅自為多名在押人員多次傳遞物品和信件,並安排在押人員王某與所外人員通話,時間長達30餘分鐘,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監管秩序及公安機關形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援。
 
被告人苑某某在接到河間市人民檢察院的詢問通知書後,於次日到河間市人民檢察院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且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免予刑事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苑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薛新梅
 
審判員馬輝
 
審判員孫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哈紫薇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