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河北省贊皇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罪,於2014年7月10日被贊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7日被 取保候審 ,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石家莊市第二 …
公訴機關河北省贊皇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4年7月10日被贊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
河北省贊皇縣人民檢察院以贊檢公訴刑訴﹙2017﹚1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於2017年9月4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贊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敏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為贊皇縣豐眾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大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經審計,共計非法吸收存款12306273元,尚未兌付存款8487988元。
被告人王某某對上述事實未持異議,且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河北中君匯信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鑑定意見書;贊皇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關於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吸收數額認定的說明;股金憑證影印件;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贊皇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到案證明;贊皇縣公安局邢郭派出所證明材料;被告人王某某戶籍證明;證人陳某、秦某、劉某、王某2證言;被害人王某1、齊某、杜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與辯解。
上列證據,足以證實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鑑於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且被告人王某某在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家屬主動到公安機關退繳部分非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及犯罪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尚未兌付存款8487988元,依法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上訴於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長趙瑞英
人民陪審員XX哲
人民陪審員王懷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趙靜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4年7月10日被贊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
河北省贊皇縣人民檢察院以贊檢公訴刑訴﹙2017﹚1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於2017年9月4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贊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敏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為贊皇縣豐眾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大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經審計,共計非法吸收存款12306273元,尚未兌付存款8487988元。
被告人王某某對上述事實未持異議,且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河北中君匯信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鑑定意見書;贊皇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關於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吸收數額認定的說明;股金憑證影印件;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贊皇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到案證明;贊皇縣公安局邢郭派出所證明材料;被告人王某某戶籍證明;證人陳某、秦某、劉某、王某2證言;被害人王某1、齊某、杜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與辯解。
上列證據,足以證實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鑑於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且被告人王某某在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家屬主動到公安機關退繳部分非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及犯罪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尚未兌付存款8487988元,依法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上訴於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長趙瑞英
人民陪審員XX哲
人民陪審員王懷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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