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

判决书

公訴機關嵩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犯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罪,2017年3月23日被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被逮捕。 嵩縣人民檢察院以嵩檢刑訴(2017)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向本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嵩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17年3月23日被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被逮捕。
嵩縣人民檢察院以嵩檢刑訴(2017)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嵩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譚梅紅、楊韜韜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趙某某(已判刑)原系XXX基金會嵩縣辦事處負責人。
2013年初,XXX基金會停止業務後,河南省誠信貸款資訊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另案處理)找到趙某某,說服趙某某利用原XXX基金會嵩縣辦事處的人員和資金平臺,與誠信公司合作融資;河南合凱置業有限公司與河南貴澤實業有限公司(二公司事實上是李振實際控制下的一個實體,以下統稱“合凱公司”)亦透過上述途徑說服趙某某與合凱公司合作融資。
趙某某為賺取利息差,帶領原XXX基金會嵩縣辦事處部分業務員到上述公司考察和協商後,決定為二公司合作融資。
被告人郭某某作為趙某某公司的業務員,為賺取手續費及佣金,2013至2015年,利用自己曾經擔任嵩縣紙房鄉信用社窯上村代辦員的有利條件,在嵩縣紙房鄉窯上村、馬駒嶺等鄰村非法吸收130多戶群眾存款582.8628萬元,該款郭某某存入合凱公司、誠信公司共計180餘萬元,借給王某使用389.7萬元,借給孫某使用10萬元。
上述款項,郭某某已自籌資金向群眾兌付36.4275萬元,郭某某存入合凱公司、誠信公司的款項,經依法追繳,目前已向儲戶兌付20%。
案發後,郭某某於2017年3月23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集資參與人吳某某、王某甲、秦某某等人陳述,證人孫某證言,郭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調查統計表、河南合凱置業有限公司收據、河南誠信貸款資訊諮詢有限公司借款憑證、存款憑條、王某借條、戶籍證明、前科證明、發破案經過、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嵩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郭某某在為誠信公司、合凱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且案發後,郭某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應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郭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十五第一款  、第二十七條  、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本案未退回的贓款,依法繼續追繳,退還集資參與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長馮紅幹
審判員賀志宏
人民陪審員梁慶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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