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河北省贊皇縣人民檢察院。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罪被贊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石家莊市第二 看守所 。 河北省贊皇縣人民檢察院以贊檢公訴刑訴﹙2017﹚93號起訴書…
公訴機關河北省贊皇縣人民檢察院。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贊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
河北省贊皇縣人民檢察院以贊檢公訴刑訴﹙2017﹚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於2017年8月10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贊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麗梅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間,被告人郭某某為贊皇縣豐眾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大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經審計,共計非法吸收固定股金存款9502110元,尚未兌付存款5914078元。
被告人郭某某對上述事實未持異議,且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河北中君匯信源會計師事務所報告書;股金憑證影印件;贊皇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關於被告人郭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認定說明;贊皇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投案自首證明材料;贊皇縣公安局邢郭派出所證明材料;被告人郭某某的戶籍證明;被害人郭某1、耿某、郭某2等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上列證據,足以證實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違反國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鑑於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且被告人郭某某在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及犯罪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
二、被告人郭某某尚未兌付存款5914078元,依法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上訴於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長趙瑞英
人民陪審員XX哲
人民陪審員王懷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員趙靜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贊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
河北省贊皇縣人民檢察院以贊檢公訴刑訴﹙2017﹚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於2017年8月10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贊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麗梅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間,被告人郭某某為贊皇縣豐眾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大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經審計,共計非法吸收固定股金存款9502110元,尚未兌付存款5914078元。
被告人郭某某對上述事實未持異議,且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河北中君匯信源會計師事務所報告書;股金憑證影印件;贊皇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關於被告人郭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認定說明;贊皇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投案自首證明材料;贊皇縣公安局邢郭派出所證明材料;被告人郭某某的戶籍證明;被害人郭某1、耿某、郭某2等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上列證據,足以證實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違反國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鑑於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且被告人郭某某在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及犯罪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
二、被告人郭某某尚未兌付存款5914078元,依法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上訴於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長趙瑞英
人民陪審員XX哲
人民陪審員王懷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員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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