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某犯虛開增值稅發票罪----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從輕判處

判决书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解刑初字第22號 被告人黃某某2012年11月12日,因犯 虛開增值稅發票罪 ,被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於…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解刑初字第22號
被告人黃某某2012年11月12日,因犯虛開增值稅發票罪,被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於2012年12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於2012年12月14日經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執行逮捕。
現羈押於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檢察院以焦解檢刑訴〔2012〕3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後於當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勇、代理檢察員王中圓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
案件審理期間,檢察機關依法建議延期審理一次。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沒有實物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以泰州鑫馳不鏽鋼製品有限公司名義,為焦作希爾發物貿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總稅額109923.2元。
2、2011年10月26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沒有實物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以江蘇綠盾環保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為焦作希爾發物貿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份,總稅額118184.79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介紹他人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總稅額228107.99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一款  ,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提請本院依法判處,並建議對被告人黃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下,並處罰金。
經庭審查明:1、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沒有實物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以泰州鑫馳不鏽鋼製品有限公司名義,為焦作希爾發物貿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總稅額109923.2元。
2、2011年10月26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沒有實物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以江蘇綠盾環保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為焦作希爾發物貿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份,總稅額118184.79元。
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黃某某到江蘇省東臺市五烈鎮派出所投案。
以上犯罪事實,被告人黃某某當庭供認不諱,證人姜某證言證實透過黃某某從泰州鑫馳不鏽鋼製品有限公司為自己經營焦作希爾發物貿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5份,開具這15份增值稅發票沒有實物交易,開票費用是10%,然後和黃某某透過發手機資訊方式聯絡開具票據的相關事宜。
證人周某平證言證實泰州鑫馳不鏽鋼製品有限公司為焦作希爾發物貿有限公司開具1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實物交易。
並有從姜某手機內提取簡訊的照片,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影印件、泰州警方出具的案情介紹及對河南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明細、解放分局案件偵辦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姜某對被告人黃某某的辨認筆錄,稅務機關出具的抵扣證明及補繳稅款證明、發破案經過及黃某某到案情況說明、被告人黃某某的戶籍證明、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2012)泰興刑初字第532號刑事判決書及焦作希爾發物貿有限公司及姜某被判刑的刑事判決書等證據在卷佐證。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經庭審質證,查證屬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介紹他人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總稅額228107.99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黃某某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黃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漏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併罰。
該案涉案稅款已經補繳,挽回了國家稅款的流失,在量刑可酌情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認為恰當,予以採納。
綜合全案情節,對被告人黃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第七十七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2012)泰興初字第532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黃某某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的緩刑判決。
二、被告人黃某某犯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與原判決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合併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經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於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宋秀梅
審判員李婧
人民陪審員趙建軍
二○一三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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