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主動認罪,從輕處罰判處緩刑

判决书

(2013)連刑初字第00013號 公訴機關葫蘆島市xx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於河北省文安縣,身份證號碼132828xxxxxxxxxxxx,漢族,小學文化,系農民,被捕前住河北省xx縣xx鄉xx區xx村南大…

(2013)連刑初字第00013號
公訴機關葫蘆島市xx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於河北省文安縣,身份證號碼132828xxxxxxxxxxxx,漢族,小學文化,系農民,被捕前住河北省xx縣xx鄉xx區xx村南大街x號。
因本案於2012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現羈押於葫蘆島市看守所。
葫蘆島市xx區人民檢察院以連檢刑訴(2012)第477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x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葫蘆島市xx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麗娜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x於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間,透過李xx(另案處理)及葫蘆島市xx公司從xx公司購買重質液態石蠟共計150噸,之後劉x將其加工成氯化石蠟予以銷售。
因其非一般納稅人,不能抵扣也不能開具銷售發票,被告人劉x遂又透過李xx讓葫蘆島市xx公司於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間把本應開具給劉x本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給廊坊市xx電纜電線有限公司45組,價稅合計703054.43元,稅額103392.45元;遷安市xx工貿有限公司5組,價稅合計495862.80元,稅額72048.43元;北京xx電線電纜有限公司3組,價稅合計人民幣301148.10元,稅額43756.56元。
以上三家公司(另案處理)與葫蘆島市xx公司均無重質液態石蠟交易。
被告人劉x在給廊坊市xx電線電纜有限公司開具發票過程中收取中間人魏xx(另案處理)費用190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x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並有證人王x、馬xx、王xx的證言,遼寧增值稅專用發票影印件,與本案相關聯的另案被告人李xx、張xx、張xx、魏xx的供述,xx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影印件,xx公司出具的與xx公司業務往來統計表、證明,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告人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目無國法,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x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公訴意見予以採納。
被告人劉x在本院開庭審理中主動認罪,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積極繳納罰金,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鑑於有上述情節,判處緩刑,對所居住的社群無不良影響,可判處緩刑。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一條、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x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0.00元。
(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繳付本院。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審判長馬印良
人民陪審員沈亞芹
人民陪審員王爽
二0一三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李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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