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刑初字第00495號 公訴機關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XX,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於陝西省宜川縣,漢族,中專文化,家住陝西省宜川縣XX街社群X組XX街XXX號,系西安XX印務有限公司經理。 2011年7月6日因…
(2012)碑刑初字第00495號
公訴機關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XX,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於陝西省宜川縣,漢族,中專文化,家住陝西省宜川縣XX街社群X組XX街XXX號,系西安XX印務有限公司經理。
2011年7月6日因本案被羈押,同年7月7日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11日取保候審,2012年5月3日被依法逮捕。
現羈押於西安市碑林區看守所。
辯護人顧XX,陝西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檢察院以西碑檢刑訴(2012)3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XX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馮XX、代理檢察員李X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楊XX及其辯護人顧XX到庭參加了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9年12月29日、2010年1月7日、2010年2月5日,被告人楊XX經營的西安XX印務有限公司與深圳XX印刷有限公司簽訂從深圳XX印刷有限公司承攬印製比亞迪轎車保養及保修手冊、使用手冊各120220本,價款合計516680.70元的合同。
擔任西安XX印務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被告人楊XX遂將此印刷任務委託給西安一個體印刷商印刷,後按照與深圳XX印刷公司的合同約定供貨,並收到深圳XX印刷有限公司貨款516680.70元。
被告人楊XX付給個體印刷商勞務費後,因該個體印刷商不能提供西安XX印務有限公司所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司無法做賬,被告人楊XX便找到給其公司代理記賬的李XX幫忙開些增值稅發票做抵扣稅款用,並提供了開票資訊。
李XX聯絡到聶XX,聶XX聯絡到楊X。
楊X提出按發票註明的價格合計9%收取開票費用,被告人楊XX表示同意。
後被告人楊XX透過李XX、聶XX將1萬左右的開票費用給了楊X。
2009年12月,楊X在本市雁塔區丁白路明禮影印打字部門口將25套西安寧佳商貿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給了聶XX,聶XX透過李XX轉給楊XX,金額合計170853.08元,稅額合計29044.92元,價稅合計199898元。
西安XX印務公司用此25張發票做賬並從稅務局抵扣稅款29044.92元。
2010年1月29日,被告人楊XX採取上述相同的方法透過李XX、聶XX、楊X為西安XX印務有限公司開具了3張有西安XXX工貿有限公司和西安XX工貿有限公司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合計253655.38元,稅額合計43121.42,價稅合計296776.80元。
西安XX印務公司用此3張發票做賬並從稅務局抵扣稅款296776.80元。
綜上,被告人楊XX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8張,金額合計424508.46元,稅額合計72166.34元,價稅合計496674.80元。
案發後,西安XX印務公司已向稅務機關補交稅款72166.34元。
庭審中,被告人楊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當庭舉證並經質證的立案材料、抓獲經過、相關增值稅發票、證人證言、工商局調取的資料、補交稅款繳款書、辨認資料、被告人楊XX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定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XX違反國家稅務管理法規,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XX所犯罪名成立。
被告人楊XX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其已全部補交稅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XX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處罰金80000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王湛
人民陪審員馮萬長
人民陪審員閆玲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王楠
公訴機關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XX,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於陝西省宜川縣,漢族,中專文化,家住陝西省宜川縣XX街社群X組XX街XXX號,系西安XX印務有限公司經理。
2011年7月6日因本案被羈押,同年7月7日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11日取保候審,2012年5月3日被依法逮捕。
現羈押於西安市碑林區看守所。
辯護人顧XX,陝西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檢察院以西碑檢刑訴(2012)3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XX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馮XX、代理檢察員李X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楊XX及其辯護人顧XX到庭參加了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9年12月29日、2010年1月7日、2010年2月5日,被告人楊XX經營的西安XX印務有限公司與深圳XX印刷有限公司簽訂從深圳XX印刷有限公司承攬印製比亞迪轎車保養及保修手冊、使用手冊各120220本,價款合計516680.70元的合同。
擔任西安XX印務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被告人楊XX遂將此印刷任務委託給西安一個體印刷商印刷,後按照與深圳XX印刷公司的合同約定供貨,並收到深圳XX印刷有限公司貨款516680.70元。
被告人楊XX付給個體印刷商勞務費後,因該個體印刷商不能提供西安XX印務有限公司所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司無法做賬,被告人楊XX便找到給其公司代理記賬的李XX幫忙開些增值稅發票做抵扣稅款用,並提供了開票資訊。
李XX聯絡到聶XX,聶XX聯絡到楊X。
楊X提出按發票註明的價格合計9%收取開票費用,被告人楊XX表示同意。
後被告人楊XX透過李XX、聶XX將1萬左右的開票費用給了楊X。
2009年12月,楊X在本市雁塔區丁白路明禮影印打字部門口將25套西安寧佳商貿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給了聶XX,聶XX透過李XX轉給楊XX,金額合計170853.08元,稅額合計29044.92元,價稅合計199898元。
西安XX印務公司用此25張發票做賬並從稅務局抵扣稅款29044.92元。
2010年1月29日,被告人楊XX採取上述相同的方法透過李XX、聶XX、楊X為西安XX印務有限公司開具了3張有西安XXX工貿有限公司和西安XX工貿有限公司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合計253655.38元,稅額合計43121.42,價稅合計296776.80元。
西安XX印務公司用此3張發票做賬並從稅務局抵扣稅款296776.80元。
綜上,被告人楊XX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8張,金額合計424508.46元,稅額合計72166.34元,價稅合計496674.80元。
案發後,西安XX印務公司已向稅務機關補交稅款72166.34元。
庭審中,被告人楊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當庭舉證並經質證的立案材料、抓獲經過、相關增值稅發票、證人證言、工商局調取的資料、補交稅款繳款書、辨認資料、被告人楊XX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定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XX違反國家稅務管理法規,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XX所犯罪名成立。
被告人楊XX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其已全部補交稅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XX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處罰金80000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王湛
人民陪審員馮萬長
人民陪審員閆玲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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