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淇濱刑初字第180號 公訴機關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檢察院。 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檢察院以鶴淇濱檢刑訴(2011)1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閆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
(2011)淇濱刑初字第180號
公訴機關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檢察院。
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檢察院以鶴淇濱檢刑訴(2011)1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閆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被告人閆某到庭參加了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1月,被告人閆某委託其表哥魏玉國註冊了鶴壁市威海鑫利金屬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50萬元,該公司於2007年7月登出。
該公司經營期間,在沒有從山東省東明石油經銷有限公司購買石油等貨物的情況下,閆某交給會計趙某某48份鶴壁市淇濱區威海鑫利有限公司從銷售方東明石油經銷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入賬,不含稅金額1569123.94元,進項稅額266
751.06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閆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趙**、魏一*、魏二*、趙*、李一*、楊**、田**、楊**、蘇**、李二*、張**、蔣**的證言,書證山東增值稅發票、記賬憑證、財務專用章說明、公司設立申請、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法人營業執照、鶴壁市國家稅務稽查局詢問通知、鶴壁市國家稅務稽查局情況說明、登出稅務登記審批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身為威海鑫利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
被告人閆某悔罪態度較好,自願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閆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郝付勇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朱晨曦
公訴機關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檢察院。
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檢察院以鶴淇濱檢刑訴(2011)1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閆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被告人閆某到庭參加了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1月,被告人閆某委託其表哥魏玉國註冊了鶴壁市威海鑫利金屬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50萬元,該公司於2007年7月登出。
該公司經營期間,在沒有從山東省東明石油經銷有限公司購買石油等貨物的情況下,閆某交給會計趙某某48份鶴壁市淇濱區威海鑫利有限公司從銷售方東明石油經銷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入賬,不含稅金額1569123.94元,進項稅額266
751.06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閆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趙**、魏一*、魏二*、趙*、李一*、楊**、田**、楊**、蘇**、李二*、張**、蔣**的證言,書證山東增值稅發票、記賬憑證、財務專用章說明、公司設立申請、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法人營業執照、鶴壁市國家稅務稽查局詢問通知、鶴壁市國家稅務稽查局情況說明、登出稅務登記審批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身為威海鑫利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
被告人閆某悔罪態度較好,自願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閆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郝付勇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朱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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