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汝刑初字第96號 公訴機關汝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蘇某某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於2010年9月24日被汝陽縣公安局 取保候審 ,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於2011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汝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汝檢刑…
(2011)汝刑初字第96號
公訴機關汝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蘇某某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於2010年9月24日被汝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於2011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汝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汝檢刑訴(2011)1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汝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燦國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蘇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現已審理終結。
汝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6月25日,被告人蘇某某以汝陽縣廣隆紡織廠的名義,在與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沒有發生業務往來和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給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每份稅額16998.18元,虛開稅款額為135985.44元。
對以上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證人蘇XX、劉X、童XX、李XX證言,汝陽縣公安局搜查筆錄,照片,汝陽縣國稅局稽查局涉稅案件移送書,增值稅抵扣憑證案件協查報告,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一般納稅人認定表,汝陽縣廣隆紡織廠登記資料及營業執照,物證: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行業稅負查詢記錄,汝陽縣廣隆紡織廠增值稅專用發票領取情況查詢記錄,尉氏縣公安局證明,被告人蘇某某供述及其戶籍現實表現證明等證據。
指控認為,被告人蘇某某之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之規定處罰。
被告人蘇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自願認罪。
經審理查明,2010年五六月份,被告人蘇某某以蘇XX的名義在汝陽縣註冊成立了個人獨資企業汝陽縣廣隆紡織廠,被告人蘇某某為汝陽縣廣隆紡織廠實際控制人。
2010年6月25日,被告人蘇某某以汝陽縣廣隆紡織廠的名義,在與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沒有發生業務往來和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給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每份稅額16998.18元,虛開稅款額為135985.44元。
至案發前,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尚未進行申報抵扣稅款。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過當庭質證的證據證實:
1、證人蘇XX證言。
其證實自己沒有在汝陽縣註冊成立過工廠。
2010年上半年,其堂弟蘇某某用過他的身份證辦過事。
汝陽縣廣隆紡織廠所有註冊資料上不是自己籤的名字。
2、證人劉X證言。
其證實蘇某某的廣隆紡織廠申報一般納稅人時用過劉X的會計證。
和蘇某某一起到汝陽縣國稅局大安分局領過發票並在領票人處簽了名字,沒有給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開過增值稅專用發票。
3、證人童XX證言。
其證實自己是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的實際股東之一,並任業務經理。
2010年5月3日、6月4日廈門商人陳雲群發了兩批布到廠裡,含稅價值935900元。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陳雲群出具。
是由河南省汝陽縣廣隆紡織廠開具的,票號為01122271到01122278,一共8份。
發票沒有用於抵扣稅款。
自己的公司與汝陽縣廣隆紡織廠沒有業務往來。
4、證人李XX證言。
其證實自己為內埠鄉池子頭村老康御酒廠看大門,該廠被尉氏縣一個姓蘇的租用辦紡織廠。
該廠機器裝成以後,沒有生產過。
5、汝陽縣公安局搜查筆錄。
證實在汝陽縣廣隆紡織廠財務室搜查出記帳憑證等物並予以扣押。
6、照片。
證實汝陽縣廣隆紡織廠車間情況。
7、汝陽縣國稅局稽查局涉稅案件移送書,增值稅抵扣憑證案件協查報告,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一般納稅人認定表。
證實汝陽縣國稅局稽查局經調查,並經江西省金溪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協查查明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與汝陽縣廣隆紡織廠無貨物交易、沒有發生資金往來。
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共取得汝陽縣廣隆紡織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
開票日期為2010年6月25日,發票程式碼為4100091140,發票號碼為01122271至01122278,每份金額為99989.32元,稅額為16998.18元,價稅合計935900元。
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但未進行申報抵扣稅款。
8、汝陽縣廣隆紡織廠登記資料及營業執照。
證實汝陽縣廣隆紡織廠註冊情況。
9、物證: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
開票日期為2010年6月25日,發票程式碼為4100091140,發票號碼為01122271至01122278,每份金額為99989.32元,稅額為16998.18元,價稅合計935900元。
系從汝陽縣廣隆紡織廠財務憑證中複製出的記帳聯,經被告人蘇某某辨認無誤。
10、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行業稅負查詢記錄,汝陽縣廣隆紡織廠增值稅專用發票領取情況查詢記錄。
汝陽縣廣隆紡織廠於2010年6月24日從稅務機關領取發票程式碼為4100091140,發票號碼為01122271至01122295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稅負為2.44%至2.57%。
11、尉氏縣公安局證明。
證實被告人蘇某某於2010年9月24日到尉氏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投案自首。
12、被告人蘇某某供述。
其供述稱汝陽縣廣隆紡織廠是2010年5月底成立的,2010年6月確定為一般納稅人。
地址在汝陽縣內埠鎮池子頭村,法定代表人是蘇XX,實際控制人是自己,蘇XX只是名義上的負責人,沒有往廠裡去過。
廠裡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自己親自管理。
至案發前廠裡沒有進行生產,也沒有招工人,只是委託生產。
汝陽縣廣隆紡織廠開往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的發票號碼為01122271至01122278的8份河南省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本人開具的,汝陽縣廣隆紡織廠與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沒有業務關係。
收取了票面總金額4%的手續費,給汝陽縣國稅局2.3%的稅,其他的都是自己賺了。
13、被告人戶籍、現實表現證明。
證實被告人蘇某某沒有違法犯罪記錄,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以上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以上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沒有貨物購銷、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達135985.44元,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
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案發後被告人蘇某某能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蘇某某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尚未用於抵扣稅款,未給國家造成稅款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蘇某某確有悔罪表現,且身患疾病,所在社群證明其表現良好,考慮其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適用緩刑。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依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七十二條 、第五十二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蘇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罰金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張風雷
審判員 寧念渠
代理審判員 張彩霞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 馬志強
公訴機關汝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蘇某某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於2010年9月24日被汝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於2011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汝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汝檢刑訴(2011)1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汝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燦國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蘇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現已審理終結。
汝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6月25日,被告人蘇某某以汝陽縣廣隆紡織廠的名義,在與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沒有發生業務往來和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給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每份稅額16998.18元,虛開稅款額為135985.44元。
對以上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證人蘇XX、劉X、童XX、李XX證言,汝陽縣公安局搜查筆錄,照片,汝陽縣國稅局稽查局涉稅案件移送書,增值稅抵扣憑證案件協查報告,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一般納稅人認定表,汝陽縣廣隆紡織廠登記資料及營業執照,物證: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行業稅負查詢記錄,汝陽縣廣隆紡織廠增值稅專用發票領取情況查詢記錄,尉氏縣公安局證明,被告人蘇某某供述及其戶籍現實表現證明等證據。
指控認為,被告人蘇某某之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之規定處罰。
被告人蘇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自願認罪。
經審理查明,2010年五六月份,被告人蘇某某以蘇XX的名義在汝陽縣註冊成立了個人獨資企業汝陽縣廣隆紡織廠,被告人蘇某某為汝陽縣廣隆紡織廠實際控制人。
2010年6月25日,被告人蘇某某以汝陽縣廣隆紡織廠的名義,在與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沒有發生業務往來和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給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每份稅額16998.18元,虛開稅款額為135985.44元。
至案發前,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尚未進行申報抵扣稅款。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過當庭質證的證據證實:
1、證人蘇XX證言。
其證實自己沒有在汝陽縣註冊成立過工廠。
2010年上半年,其堂弟蘇某某用過他的身份證辦過事。
汝陽縣廣隆紡織廠所有註冊資料上不是自己籤的名字。
2、證人劉X證言。
其證實蘇某某的廣隆紡織廠申報一般納稅人時用過劉X的會計證。
和蘇某某一起到汝陽縣國稅局大安分局領過發票並在領票人處簽了名字,沒有給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開過增值稅專用發票。
3、證人童XX證言。
其證實自己是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的實際股東之一,並任業務經理。
2010年5月3日、6月4日廈門商人陳雲群發了兩批布到廠裡,含稅價值935900元。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陳雲群出具。
是由河南省汝陽縣廣隆紡織廠開具的,票號為01122271到01122278,一共8份。
發票沒有用於抵扣稅款。
自己的公司與汝陽縣廣隆紡織廠沒有業務往來。
4、證人李XX證言。
其證實自己為內埠鄉池子頭村老康御酒廠看大門,該廠被尉氏縣一個姓蘇的租用辦紡織廠。
該廠機器裝成以後,沒有生產過。
5、汝陽縣公安局搜查筆錄。
證實在汝陽縣廣隆紡織廠財務室搜查出記帳憑證等物並予以扣押。
6、照片。
證實汝陽縣廣隆紡織廠車間情況。
7、汝陽縣國稅局稽查局涉稅案件移送書,增值稅抵扣憑證案件協查報告,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一般納稅人認定表。
證實汝陽縣國稅局稽查局經調查,並經江西省金溪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協查查明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與汝陽縣廣隆紡織廠無貨物交易、沒有發生資金往來。
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共取得汝陽縣廣隆紡織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
開票日期為2010年6月25日,發票程式碼為4100091140,發票號碼為01122271至01122278,每份金額為99989.32元,稅額為16998.18元,價稅合計935900元。
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但未進行申報抵扣稅款。
8、汝陽縣廣隆紡織廠登記資料及營業執照。
證實汝陽縣廣隆紡織廠註冊情況。
9、物證: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
開票日期為2010年6月25日,發票程式碼為4100091140,發票號碼為01122271至01122278,每份金額為99989.32元,稅額為16998.18元,價稅合計935900元。
系從汝陽縣廣隆紡織廠財務憑證中複製出的記帳聯,經被告人蘇某某辨認無誤。
10、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行業稅負查詢記錄,汝陽縣廣隆紡織廠增值稅專用發票領取情況查詢記錄。
汝陽縣廣隆紡織廠於2010年6月24日從稅務機關領取發票程式碼為4100091140,發票號碼為01122271至01122295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稅負為2.44%至2.57%。
11、尉氏縣公安局證明。
證實被告人蘇某某於2010年9月24日到尉氏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投案自首。
12、被告人蘇某某供述。
其供述稱汝陽縣廣隆紡織廠是2010年5月底成立的,2010年6月確定為一般納稅人。
地址在汝陽縣內埠鎮池子頭村,法定代表人是蘇XX,實際控制人是自己,蘇XX只是名義上的負責人,沒有往廠裡去過。
廠裡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自己親自管理。
至案發前廠裡沒有進行生產,也沒有招工人,只是委託生產。
汝陽縣廣隆紡織廠開往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的發票號碼為01122271至01122278的8份河南省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本人開具的,汝陽縣廣隆紡織廠與江西依麗佳實業有限公司沒有業務關係。
收取了票面總金額4%的手續費,給汝陽縣國稅局2.3%的稅,其他的都是自己賺了。
13、被告人戶籍、現實表現證明。
證實被告人蘇某某沒有違法犯罪記錄,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以上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以上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沒有貨物購銷、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達135985.44元,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
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案發後被告人蘇某某能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蘇某某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尚未用於抵扣稅款,未給國家造成稅款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蘇某某確有悔罪表現,且身患疾病,所在社群證明其表現良好,考慮其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適用緩刑。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依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七十二條 、第五十二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蘇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罰金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張風雷
審判員 寧念渠
代理審判員 張彩霞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 馬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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