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因涉嫌犯 非法出售發票罪 ,於2017年6月8日被羈押,同年7月20日被 取保候審 。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輕罪刑訴〔2017〕13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出售發票罪,於2017…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發票罪,於2017年6月8日被羈押,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輕罪刑訴〔2017〕13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出售發票罪,於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志強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6月8日11時許,被告人劉某在本市海淀區白石橋南地鐵站C口路邊,以人民幣4200元的價格向對其進行舉報的約購人於某出售北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618份,被當場民警抓獲,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發票已起獲,經鑑定系真發票。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證人於某、李某、楊某的證言,涉案發票照片,聊天記錄截圖、網頁截圖,鑑定發票證明,扣押清單,發還清單,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身份資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非法出售發票,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應予懲處。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出售發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
鑑於被告人劉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本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 第四款 ,第二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出售發票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已繳納。
二、在案扣押的涉案發票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姜楠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馮佳
被告人劉某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發票罪,於2017年6月8日被羈押,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輕罪刑訴〔2017〕13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出售發票罪,於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志強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6月8日11時許,被告人劉某在本市海淀區白石橋南地鐵站C口路邊,以人民幣4200元的價格向對其進行舉報的約購人於某出售北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618份,被當場民警抓獲,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發票已起獲,經鑑定系真發票。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證人於某、李某、楊某的證言,涉案發票照片,聊天記錄截圖、網頁截圖,鑑定發票證明,扣押清單,發還清單,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身份資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非法出售發票,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應予懲處。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出售發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
鑑於被告人劉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本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 第四款 ,第二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出售發票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已繳納。
二、在案扣押的涉案發票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姜楠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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