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犯非法出售發票罪系犯罪未遂從輕處罰

判决书

公訴機關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金某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06年11月14日被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因涉嫌 非法出售發票罪 ,於2016年10月21日被羈押,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

公訴機關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金某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06年11月14日被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因涉嫌非法出售發票罪,於2016年10月21日被羈押,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北京市豐臺區看守所。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刑訴[2017]5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某犯非法出售發票罪,於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亮、代理檢察員趙新穎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金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並經審理查明:
2016年10月21日,民警在豐臺區宋家莊金鱗世紀北面路口查獲被告人金某,從其隨身攜帶的提包內(25張)及其位於北京市朝陽區肖村鴻源公寓213房間的暫住地起獲(23張)其已開具的北京增值稅普通發票共計48張(票面金額共計470餘萬元),未開具的空白增值稅普通發票65張,以及製作發票用的電腦、印表機、網絡卡等裝置。
經北京東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對上述113張普通發票進行鑑定,證明該113張發票均系真發票。
上述事實,被告人金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證人孫某、裴某、邵某、馮某、李某證言,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起獲的發票,照片,北京東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鑑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前科材料,身份資訊,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說明,到案經過、破案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無視國家法律,非法出售發票,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依法應予處罰。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犯非法出售發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緩刑,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對此情節本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鑑於被告人金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故本院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金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  第四款  、第二十三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一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非法出售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二、隨案移送的人民幣一千元、手機二部、電腦一臺、印表機一臺、網絡卡一個予以沒收(詳見清單)。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胡海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陳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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