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犯非法出售發票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

判决书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公訴機關以京海檢公訴刑訴[2016]800號起訴書指控 被告人房×犯 非法出售發票罪 。 本院適用刑事速裁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8月31日18時許,被告人房×在本…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公訴機關以京海檢公訴刑訴[2016]800號起訴書指控
被告人房×犯非法出售發票罪。
本院適用刑事速裁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8月31日18時許,被告人房×在本市海淀區西二旗城鐵站北側輝煌國際大廈門前停車場,以人民幣7000元的價格向舉報人非法出售478張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時,被民警當場抓獲。
經鑑定,上述發票為真。
被告人房×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房×具有犯罪未遂、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從輕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房×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
被告人房×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並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房×犯非法出售發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
對被告人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  第二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三條  第一款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房×犯非法出售發票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已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鄭紅豔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李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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