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因涉嫌犯 非法出售發票罪 ,於2015年6月10日被羈押,同年7月9日被 取保候審 。 辯護人田**,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公訴刑訴[2016]1133號起訴書…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發票罪,於2015年6月10日被羈押,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田**,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公訴刑訴[2016]11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犯非法出售發票罪,於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侯子威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王×及其辯護人田**到庭參加了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於2015年6月10日11時許,在本市海淀區上地聯想大廈旁麥當勞餐廳門外以人民幣5500元的價格向他人非法出售北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566份,被民警當場抓獲。
經鑑定,上述發票均為真發票。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辯解,證人張×、黃×、楊×的證言,起獲發票照片,簡訊聊天記錄,清點記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鑑定發票證明,到案經過,被告人王×的身份資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規,非法出售發票,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應予懲處。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非法出售發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
鑑於被告人王×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宣告緩刑。
被告人王×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採納。
被告人王×犯非法出售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李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謝思凡
被告人王×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發票罪,於2015年6月10日被羈押,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田**,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公訴刑訴[2016]11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犯非法出售發票罪,於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侯子威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王×及其辯護人田**到庭參加了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於2015年6月10日11時許,在本市海淀區上地聯想大廈旁麥當勞餐廳門外以人民幣5500元的價格向他人非法出售北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566份,被民警當場抓獲。
經鑑定,上述發票均為真發票。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辯解,證人張×、黃×、楊×的證言,起獲發票照片,簡訊聊天記錄,清點記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鑑定發票證明,到案經過,被告人王×的身份資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規,非法出售發票,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應予懲處。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非法出售發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
鑑於被告人王×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宣告緩刑。
被告人王×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採納。
被告人王×犯非法出售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李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謝思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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