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卓某某。 現在安徽省銅陵監獄服刑。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宜刑初字第2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卓某某犯虛開抵抗稅款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刑期自2006年4月22日至20…
罪犯卓某某。
現在安徽省銅陵監獄服刑。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宜刑初字第2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卓某某犯虛開抵抗稅款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刑期自2006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執行機關安徽省銅陵監獄以罪犯卓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於2014年6月19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罪犯卓某某自服刑以來,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和勞動,先後獲二次記功,二次表揚,二次監獄服積,確有悔改表現。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卓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郜源安
代理審判員陳晶
代理審判員張宇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李輝(代)
現在安徽省銅陵監獄服刑。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宜刑初字第2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卓某某犯虛開抵抗稅款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刑期自2006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執行機關安徽省銅陵監獄以罪犯卓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於2014年6月19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罪犯卓某某自服刑以來,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和勞動,先後獲二次記功,二次表揚,二次監獄服積,確有悔改表現。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卓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郜源安
代理審判員陳晶
代理審判員張宇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李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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