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

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住浙江省溫州市洞頭區。因本案於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 取保候審 ,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0日被逮捕。 溫州市洞頭區人民檢察院以洞檢公訴刑訴(20…

被告人李某某,女,,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住浙江省溫州市洞頭區。因本案於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0日被逮捕。
溫州市洞頭區人民檢察院以洞檢公訴刑訴(2016)1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現已審理終結。
 
溫州市洞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5年初,被告人李某某未經依法批准,在溫州市洞頭區組織民間經濟互助會15個,透過會腳之間口口相傳的方式進行宣傳,以高息回報吸引社會不特定公眾參與,累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15887900元(以下均為“人民幣”)。
 
期間,被告人李某某還參與他人組織的經濟互助會211個,以互助會為平臺進行標會,累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8398545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第一款  ,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某案發後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  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計算方法應當以被告人作會主組織的會,按所拿的會主錢和讓利錢來計算,作會員參與他人組織的會,得會金額要減去得會前已付出的會錢;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在公安機關立案之前,被告人就已主動到清會辦申報會的情況,表示願意接受政府處置,接受公安機關傳喚時,也是積極予以配合,應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且歸案後也是如實供述相關事實;3、被告人系初犯,積極配合區處置辦清算債務並將財產出售還債,有酌定情節可從輕處理。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初,被告人李某某未經依法批准,在溫州市洞頭區組織民間經濟互助會15個,透過會腳之間口口相傳的方式進行宣傳,以高息回報吸引社會不特定公眾參與,累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15887900元。
 
期間,被告人李某某還參與他人組織的經濟互助會211個,以互助會為平臺進行標會,累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8398545元。
 
合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為44286445元。
 
具體分述如下:
 
一、李某某組織經濟互助會15個
 
1、2014年3月2日,李某某組織了1萬元57會的經濟互助會,會期截至2016年7月2日,執行20會後停止,其本人還有3會未得,每個未得會會腳應會支出81750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779500元。
 
2、2012年11月2日,李某某組織了300元3組106會的經濟互助會,會期截至2017年3月16日,執行52會後停止,其本人還有6會未得,每個未得會會腳應會支出15504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44192元。
 
3、2010年10月15日,李某某組織了300元73會的經濟互助會,會期截至2016年10月15日,執行51會後停止,其本人還有3會未得,每個未得會會腳應會支出7920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0480元。
 
4、2009年12月22日,李某某組織了200元73會的經濟互助會,會期截至2015年12月22日,執行61會後停止,其本人還有3會未得。
 
5、2012年2月28日,李某某組織了300元2組123會的經濟互助會,會期截至2017年3月28日,執行69會後停止,其本人還有4會未得,每個未得會會腳應會支出13894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94700元。
 
6、2012年8月11日,李某某組織了300元3組121會的經濟互助會,會期截至2017年8月11日,執行58會後停止,其本人還有5會未得,每個未得會會腳應會支出16278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44124元。
 
7、2013年3月13日,李某某組織了300元3組105會的經濟互助會,會期截至2017年7月13日,執行44會後停止,其本人還有3會未得,每個未得會會腳應會支出12394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18852元。
 
8、2010年7月24日,李某某組織了200元121會的經濟互助會,會期截至2015年7月24日,執行107會後停止,其本人還有2會未得,每個未得會會腳應會支出10880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9680元。
 
9、2012年11月4日,李某某組織了300元3組107會的經濟互助會,會期截至2017年4月4日,執行52會後停止,其本人還有2會未得,每個未得會會腳應會支出14982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94046元。
 
10、2014年3月13日,李某某組織了1000元3組68會的經濟互助會,會期截至2016年12月28日,執行20會後停止,其本人還有1會未得,每個未得會會腳應會支出23650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11550元。
 
11、2013年3月11日,李某某組織了1000元3組71會的經濟互助會,會期截至2016年2月11日,執行44會後停止,其本人還有4會未得,每個未得會會腳應會支出51062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76550元。
 
12、2014年3月4日,李某某組織了1000元3組65會的經濟互助會,會期截至2016年11月4日,執行20會後停止,其本人還有2會未得,每個未得會會腳應會支出24030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33290元。
 
13、2013年9月6日,李某某組織了1萬元2組31會的經濟互助會,會期截至2016年3月6日,執行15會後停止,其本人還有1會未得,每個未得會會腳應會支出128800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932000元。
 
14、2014年3月24日,李某某組織了1萬元2組37會的經濟互助會,會期截至2017年3月24日,執行10會後停止,其本人還有2會未得,每個未得會會腳應會支出85400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135000元。
 
15、2013年8月22日,李某某組織了1萬元2組31會的經濟互助會,會期截至2016年2月22日,執行17會後停止,其本人還有3會未得,每個未得會會腳應會支出141460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56060元。
 
二、李某某參與他人組織的互助會211個
 
1、2013年10月3日,李某某參與唐某組織的1000元2組77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12月3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0920元。
 
2、2014年7月15日,李某某參與莊某組織的500元3組7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後標得2會,會期截至2017年6月15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7500元。
 
3、2012年12月10日,李某某參與陳某2組織的500元8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4月10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2320元。
 
4、2010年10月10日,李某某參與陳某3組織的200元86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7年11月10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0825元。
 
5、2013年3月8日,李某某參與汪某組織的300元ABC組87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10月8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0855元。
 
6、2013年9月2日,李某某參與汪某組織的500元ABC組65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6年5月2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6585元。
 
7、2012年12月1日,李某某參與劉某組織的300元63會的經濟互助會4會,會期截至2018年2月1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2430元。
 
8、2012年9月25日,李某某參與葉某1組織的300元2組106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2月10日,後標得5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8612元。
 
9、2013年3月25日,李某某參與葉某1組織的300元2組105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8月10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6480元。
 
10、2014年4月20日,李某某參與葉某1組織的1000元3組61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6年10月20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6200元。
 
11、2014年8月3日,李某某參與林某2組織的1000元3組72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7年7月18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4600元。
 
12、2011年2月20日,李某某參與郭某2組織的101500元21會的經濟互助會1會,會期截至2019年6月20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1500元。
 
13、2013年8月20日,李某某參與南某組織的500元AB組72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7月20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5260元。
 
14、2013年11月3日,李某某參與鍾某組織的500元2組6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5月3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3620元。
 
15、2014年4月10日,李某某參與鍾某組織的500元AB組6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10月10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1220元。
 
16、2014年3月1日,李某某參與呂某組織的300元3組103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8年6月1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8040元。
 
17、2013年7月25日,李某某參與呂某組織的300元2組11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8年2月25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3850元。
 
18、2013年11月1日,李某某參與彭某組織的1000元3組58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3月15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25300元。
 
19、2014年4月5日,李某某參與彭某組織的1000元3組6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10月5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5730元。
 
20、2014年8月5日,李某某參與彭某組織的10000元61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7年2月5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15150元。
 
21、2013年2月26日,李某某參與吳某組織的200元106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7月11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5300元。
 
22、2012年3月15日,李某某參與吳某組織的200元106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8月1日,後標得5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4871元。
 
23、2013年8月20日,李某某參與馬某組織的300元96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8月5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7220元。
 
24、2011年4月20日,李某某參與楊某1組織的200元71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7年2月止,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9050元。
 
25、2013年6月10日,李某某參與廖某組織的300元10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8月10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0740元。
 
26、2013年10月25日,李某某參與廖某組織的1000元AB組5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5年11月25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11520元。
 
27、2010年4月25日,李某某參與黃某組織的300元7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2月25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8699元。
 
28、2011年5月10日,李某某參與黃某組織的200元75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7年7月10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0897元。
 
29、2012年7月5日,李某某參與黃某組織的200元106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11月20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2850元。
 
30、2010年10月5日,李某某參與黃某組織的200元106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12月5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7251元。
 
31、2011年12月1日,李某某參與黃某組織的300元76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8年3月1日,後標得5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2503元。
 
32、2014年9月18日,李某某參與黃某組織的1000元3組58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2月3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4905元。
 
33、2014年4月8日,李某某參與黃某組織的1000元AB組66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12月23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43840元。
 
34、2013年8月12日,李某某參與楊某2組織的300元AB組9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5月12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5060元。
 
35、2013年12月10日,李某某參與林某1組織的300元3組88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7月25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8475元。
 
36、2014年3月10日,李某某參與林某1組織的3000元57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6年7月10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2150元。
 
37、2013年9月10日,李某某參與林某1組織的300元AB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11月10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8810元。
 
38、2013年6月1日,李某某參與陳某1組織的200元10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8月1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8902元。
 
39、2014年4月20日,李某某參與許某2組織的1000元AB組51會的經濟互助會4會,會期截至2016年5月20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5670元。
 
40、2013年8月1日,李某某參與許某2組織的200元3組8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12月1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1595元。
 
41、2014年3月5日,李某某參與許某2組織的300元3組6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9月5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0300元。
 
42、2014年3月1日,李某某參與許某2組織的300元3組6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9月1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2512元。
 
43、2014年3月5日,李某某參與許某3組織的10000元55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6年6月5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86000元。
 
44、2012年12月28日,李某某參與許某3組織的300元2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7年2月28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4718元。
 
45、2012年9月3日,李某某參與陳某6組織的300元111會的經濟互助會6會,會期截至2017年4月3日,後標得5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4615元。
 
46、2013年6月12日,李某某參與陳某6組織的500元2組73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6月12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0620元。
 
47、2013年12月20日,李某某參與許某4組織的1000元2組6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6月20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71080元。
 
48、2013年6月5日,李某某參與許某4組織的300元2組7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5月5日,後標得5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9560元。
 
49、2014年4月10日,李某某參與許某4組織的300元3組97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8年4月10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5025元。
 
50、2014年7月22日,李某某參與許某4組織的1000元3組63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2月22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49280元。
 
51、2014年2月27日,李某某參與郭某3組織的10000元33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6年10月27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45000元。
 
52、2013年7月10日,李某某參與郭某3組織的10000元AB組37會的經濟互助會1會,會期截至2016年7月10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53700元。
 
53、2013年6月5日,李某某參與郭某3組織的300元AB組105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10月5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7180元。
 
54、2014年2月27日,李某某參與郭某4組織1000元AB組7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1月27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2560元。
 
55、2013年7月20日,李某某參與郭某4組織的200元AB組116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8年5月5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1860元。
 
56、2014年4月25日,李某某參與陳某5組織的200元10組9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8年1月25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39150元。
 
57、2014年3月3日,李某某參與陳某5組織的300元3組8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7月3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6610元。
 
58、2013年11月15日,李某某參與陳某5組織的300元3組8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3月15日,後標得5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49150元。
 
59、2012年6月25日,李某某參與陳某5組織的200元2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8月25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7390元。
 
60、2014年10月25日,李某某參與張某3組織的500元3組8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8年2月25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0005元。
 
61、2014年4月15日,李某某參與姚某組織的300元AB組79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5月15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1148元。
 
62、2014年8月1日,李某某參與葉某3組織的1000元3組7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7月1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6990元。
 
63、2012年8月1日,李某某參與陳某4組織的200元2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10月1日,後標得5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2000元。
 
64、2013年10月5日,李某某參與陳某4組織的300元5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12月5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44000元。
 
65、2013年8月1日,李某某參與陳某4組織的300元3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10月1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7600元。
 
66、2013年3月20日,李某某參與陳某4組織的300元AB組96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3月5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7700元。
 
67、2012年10月25日,李某某參與陳某4組織的300元AB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12月25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9630元。
 
68、2013年12月25日,李某某參與陳某4組織的1000元3組66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9月10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0000元。
 
69、2013年1月8日,李某某參與曾某組織的300元AB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3月8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2440元。
 
70、2013年4月23日,李某某參與曾某組織的300元AB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6月23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8890元。
 
71、2013年11月10日,李某某參與曾某組織的300元3組9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8月10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5315元。
 
72、2014年3月25日,李某某參與曾某組織的2000元AB組7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2月25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49160元。
 
73、2014年8月25日,李某某參與陳某組織的10000元41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6年4月25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40400元。
 
74、2013年9月5日,李某某參與陳某組織的3000元4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7年1月5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3600元。
 
75、2013年6月13日,李某某參與朱某組織的500元2組110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12月28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3000元。
 
76、2014年3月1日,李某某參與朱某組織的10000元71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7年2月21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88800元。
 
77、2012年3月5日,李某某參與陳某組織的300元2組12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3月5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1584元。
 
78、2011年3月20日,李某某參與陳某組織的300元115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5年12月20日,後標得5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4328元。
 
79、2012年8月3日,李某某參與陳某組織的300元2組116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5月18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7834元。
 
80、2011年10月1日,李某某參與陳某組織的300元12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10月1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4845元。
 
81、2012年12月3日,李某某參與陳某組織的300元3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2月3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5184元。
 
82、2014年6月18日,李某某參與莊某組織的20000元35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7年4月18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86800元。
 
83、2013年11月8日,李某某參與莊某組織的10000元2組31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6年5月8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14000元。
 
84、2013年10月13日,李某某參與莊某組織的500元5組85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4月13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72200元。
 
85、2014年2月20日,李某某參與莊某組織的10000元46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6年1月5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20600元。
 
86、2014年10月8日,李某某參與莊某組織的2000元3組68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7年7月23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0000元。
 
87、2014年8月12日,李某某參與莊某組織的2000元3組65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4月12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42100元。
 
88、2014年5月12日,李某某參與莊某組織的2000元3組6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11月12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5200元。
 
89、2013年12月13日,李某某參與莊某組織的1000元3組77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7年2月13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87470元。
 
90、2014年4月8日,犯罪嫌疑人顏某在葉某組織的1000元3組61會的經濟互助會4會,會期截至2016年10月8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04410元。
 
91、2013年12月13日,李某某參與莊某組織的300元4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8年2月13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4016元。
 
92、2013年3月15日,李某某參與莊某組織的300元AB組88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11月1日,後標得5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7440元。
 
93、2013年6月10日,李某某參與莊某組織的300元2組108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11月25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6770元。
 
94、2013年9月5日,李某某參與莊某組織的300元4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11月5日,後標得5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32216元。
 
95、2014年2月18日,李某某參與莊某組織的3000元2組61會的經濟互助會4會,會期截至2016年8月18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17500元。
 
96、2013年5月20日,李某某參與郭某組織的200元2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7會,會期截至2017年7月20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3840元。
 
97、2013年12月13日,李某某參與郭某組織的300元5組66會的經濟互助會4會,會期截至2019年5月13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7350元。
 
98、2010年7月5日,李某某參與黃某組織的300元AB組126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5年9月20日,後標得5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0500元。
 
99、2012年7月12日,李某某參與黃某組織的1000元3組66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5年3月27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30400元。
 
100、2013年1月2日,李某某參與朱某組織的300元AB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3月2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5040元。
 
101、2013年5月1日,李某某參與朱某組織的300元AB組91會的經濟互助會10會,會期截至2017年2月1日,後標得6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1840元。
 
102、2012年6月21日,李某某參與莊某組織的300元2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8月21日,後標得5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2720元。
 
103、2013年5月15日,李某某參與莊某組織的300元AB組89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1月15日,後標得5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7440元。
 
104、2013年10月6日,李某某參與劉某組織的500元3組6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4月6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45770元。
 
105、2012年3月1日,李某某參與李某組織的300元7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8年1月1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6036元。
 
106、2011年8月16日,李某某參與曾某組織的300元106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1月2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7080元。
 
107、2013年5月5日,李某某參與陳某組織的1000元6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5年11月5日,後標得5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7600元。
 
108、2012年6月10日,李某某參與李某組織的200元AB組62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7月10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9380元。
 
109、2014年3月5日,李某某參與唐某組織的300元3組87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10月5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0700元。
 
110、2013年5月5日,李某某參與唐某組織的300元2組93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3月5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4176元。
 
111、2012年3月5日,李某某參與唐某組織的300元105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7月5日,後標得5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7944元。
 
112、2014年1月15日,李某某參與黃某組織的1000元5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2月15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9810元。
 
113、2014年6月28日,李某某參與黃某組織的2000元AB組43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3月28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46600元。
 
114、2013年3月25日,李某某參與紀某組織的1000元AB組34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5年12月25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7540元。
 
115、2013年5月28日,李某某參與莊某組織的300元2組6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8年5月28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7340元。
 
116、2012年7月1日,李某某參與莊某組織的500元2組61會的經濟互助會4會,會期截至2017年7月1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4400元。
 
117、2011年3月20日,李某某參與莊某組織的300元6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3月20日,後標得5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3915元。
 
118、2012年8月26日,李某某參與莊某組織的300元6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8月26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7055元。
 
119、2013年6月16日,李某某參與趙某組織的300元2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8月16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6040元。
 
120、2012年12月2日,李某某參與趙某組織的300元114會的經濟互助會10會,會期截至2017年8月16日,後標得5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9170元。
 
121、2013年11月17日,李某某參與趙某組織的300元3組9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8月20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3845元。
 
122、2012年4月5日,李某某參與陳某7組織的300元106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8月20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1970元。
 
123、2012年8月25日,李某某參與陳某7組織的300元2組106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1月10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4840元。
 
124、2013年7月5日,李某某參與陳某7組織的500元3組8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11月5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18835元。
 
125、2013年11月1日,李某某參與陳某7組織的10000元41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7年5月1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83000元。
 
126、2013年5月1日,李某某參與葉某4組織的1000元2組85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11月1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42670元。
 
127、2014年5月5日,李某某參與葉某4組織的10000元2組55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6年8月5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81800元。
 
128、2012年10月2日,李某某參與葉某4組織的300元5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12月2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76440元。
 
129、2012年11月26日,李某某參與葉某4組織的300元4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1月26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32304元。
 
130、2014年3月1日,李某某參與葉某4組織的3000元2組6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9月1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06300元。
 
131、2013年8月22日,李某某參與葉某4組織的300元5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4會,會期截至2017年10月22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61300元。
 
132、2011年9月12日,李某某參與葉某4組織的300元3組68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4月12日,後標得5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38738元。
 
133、2012年4月25日,李某某參與葉某4組織的300元3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6月25日,後標得5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23881元。
 
134、2013年10月23日,李某某參與葉某4組織的2000元3組7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9月23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74040元。
 
135、2012年7月20日,李某某參與葉某4組織的1000元3組6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7年7月20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5000元。
 
136、2012年2月12日,李某某參與葉某4組織的300元2組76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8年5月12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4080元。
 
137、2013年2月28日,李某某參與葉某4組織的500元3組77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4月28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1040元。
 
138、2013年2月28日,李某某參與葉某4組織的300元3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7年4月28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4100元。
 
139、2014年3月1日,李某某參與葉某4組織的10000元2組52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6年4月15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99800元。
 
140、2013年6月25日,李某某參與葉某4組織的10000元2組40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6年9月25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1300元。
 
141、2012年9月7日,李某某參與馮某組織的300元3組106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7年1月22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5294元。
 
142、2012年12月22日,李某某參與馮某組織的300元3組94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11月7日,後標得5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47195元。
 
143、2014年4月2日,李某某參與馮某組織的10000元47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6年3月2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16800元。
 
144、2013年10月4日,李某某參與馮某組織的300元10組106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8年2月19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22350元。
 
145、2014年2月6日,李某某參與陳某8組織的3000元68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11月21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99050元。
 
146、2014年3月8日,李某某參與陳某8組織的10000元31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6年9月8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2000元。
 
147、2013年3月10日,李某某參與陳某8組織的300元2組98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7年3月25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1660元。
 
148、2013年6月15日,李某某參與陳某8組織的300元AB組93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4月15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1750元。
 
149、2014年4月20日,李某某參與陳某8組織的1000元AB組73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7年4月5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8700元。
 
150、2013年8月12日,李某某參與陳某8組織的300元3組88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7年3月27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8660元。
 
151、2013年11月6日,李某某參與陳某8組織的300元3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8年1月6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7880元。
 
152、2014年11月10日,李某某參與郭某5組織的1000元2組5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12月10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6560元。
 
153、2012年10月25日,李某某參與郭某5組織的300元101會的經濟互助會7會,會期截至2016年12月25日,後標得6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6483元。
 
154、2014年2月15日,李某某參與郭某5組織的300元2組8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6月15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8800元。
 
155、2013年9月28日,李某某參與林某5組織的6000元51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5年10月28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49400元。
 
156、2012年3月3日,李某某參與林某5組織的300元105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7月3日,後標得5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1887元。
 
157、2013年2月29日,李某某參與金某2組織的300元2組106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7月14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6736元。
 
158、2012年9月29日,李某某參與金某2組織的500元71會的經濟互助會4會,會期截至2015年8月29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4330元。
 
159、2013年11月14日,李某某參與金某2組織的1000元3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28會,會期截至2018年1月14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8772元。
 
160、2014年6月25日,李某某參與金某2組織的2000元3組76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7年8月10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40400元。
 
161、2014年3月9日,李某某參與金某2組織的6000元2組41會的經濟互助會1會,會期截至2015年11月9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30400元。
 
162、2013年6月3日,李某某參與顏某組織的300元AB組11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8年1月3日,後標得5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38944元。
 
163、2010年12月21日,李某某參與莊某組織的300元67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6月21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7180元。
 
164、2013年7月10日,李某某參與曾某組織的500元AB組9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4月10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7920元。
 
165、2013年9月8日,李某某參與曾某組織的1000元3組7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8月8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33210元。
 
166、2013年11月15日,李某某參與餘某組織的300元5組103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8年2月15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0650元。
 
167、2014年4月15日,李某某參與郭某組織的300元AB組95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8年3月15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5928元。
 
168、2013年4月11日,李某某參與趙某組織的10000元2組33會的經濟互助會1會,會期截至2015年12月11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99000元。
 
169、2012年10月5日,李某某參與趙某組織的500元AB組105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7年2月5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8830元。
 
170、2013年2月5日,李某某參與趙某組織的100元8組156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7年5月25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39496元。
 
171、2013年7月6日,李某某參與趙某組織的300元5組106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11月21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7800元。
 
172、2012年5月5日,李某某參與趙某組織的400元ABCD組111會的經濟互助會4會,會期截至2016年12月5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8200元。
 
173、2013年9月15日,李某某參與趙某組織的300元5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11月15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6500元。
 
174、2013年7月11日,李某某參與趙某組織的2000元2組6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1月11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44320元。
 
175、2014年4月6日,李某某參與趙某組織的1000元3組75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7年5月6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7450元。
 
176、2014年4月15日,李某某參與趙某組織的6000元2組56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8月1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66000元。
 
177、2013年9月11日,李某某參與趙某組織的300元5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7年11月11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6700元。
 
178、2014年6月1日,李某某參與趙某組織的300元10組108會的經濟互助會6會,會期截至2018年11月15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0400元。
 
179、2013年9月15日,李某某參與趙某組織的1000元3組75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10月15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62830元。
 
180、2011年2月25日,李某某參與趙某組織的500元2組103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5年5月25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0200元。
 
181、2011年6月5日,李某某參與趙某組織的300元2組113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2月5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2850元。
 
182、2010年9月25日,李某某參與趙某組織的300元2組113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5年5月25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4100元。
 
183、2012年10月5日,李某某參與趙某組織的1000元AB組83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6年3月5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6960元。
 
184、2011年10月21日,李某某參與胡某組織的300元7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4年12月21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2592元。
 
185、2012年9月19日,李某某參與胡某組織的1000元AB組41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5年9月9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9600元。
 
186、2013年5月23日,李某某參與陳某組織的300元2組76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7月8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9930元。
 
187、2012年8月15日,李某某參與陳某組織的300元2組5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10月15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5888元。
 
188、2013年3月20日,李某某參與陳某組織的1000元5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5年4月20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7300元。
 
189、2014年5月10日,李某某參與陳某組織的6000元5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期截至2016年6月10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51240元。
 
190、2011年4月20日,李某某參與陳某組織的300元52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5年7月20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4992元。
 
191、2014年5月25日,李某某參與沈某組織的1000元3組7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7年4月25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7250元。
 
192、2014年6月26日,李某某參與沈某組織的10000元4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2月26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82000元。
 
193、2012年6月8日,李某某參與曾某組織的300元4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8月8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9296元。
 
194、2014年6月22日,李某某參與曾某組織的10000元86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8年1月7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03600元。
 
195、2011年8月27日,李某某參與曾某組織的300元5組108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2月12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34200元。
 
196、2014年4月10日,李某某參與曾某組織的1000元3組73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7年4月10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7000元。
 
197、2014年4月15日,李某某參與曾某組織的10000元3組46會的經濟互助會1會,會期截至2016年3月1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10800元。
 
198、2014年6月1日,李某某參與曾某組織的30000元34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7年3月1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20000元。
 
199、2012年11月17日,李某某參與曾某組織的1000元4組72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5年11月2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15780元。
 
200、2010年12月7日,李某某參與曾某組織的200元3組126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6年2月22日,後標得5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48800元。
 
201、2012年8月23日,李某某參與曾某組織的300元2組106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1月8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3000元。
 
202、2010年3月25日,李某某參與唐某組織的300元66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5年8月25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0725元。
 
203、2011年3月11日,李某某參與唐某組織的300元2組61會的經濟互助會3會,會期截至2016年3月11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3250元。
 
204、2010年8月10日,李某某參與唐某組織的300元2組61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5年8月10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0900元。
 
205、2012年8月17日,李某某參與唐某組織的1000元AB組61會的經濟互助會2會,會期截至2017年8月17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7260元。
 
206、2014年8月7日,李某某參與唐某組織的500元3組7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7月7日,後標得1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3720元。
 
207、2014年3月3日,李某某參與唐某組織的300元3組86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9月18日,後標得2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8430元。
 
208、2012年11月3日,李某某參與李某組織的300元3組106會的經濟互助會6會,會期截至2017年3月18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41915元。
 
209、2013年2月14日,李某某參與李某組織的300元4組61會的經濟互助會4會,會期截至2018年2月14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1188元。
 
210、2013年5月14日,李某某參與李某組織的300元4組101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7月14日,後標得3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32880元。
 
211、2014年3月4日,李某某參與李某組織的300元3組92會的經濟互助會5會,會期截至2017年12月19日,後標得4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1695元。
 
案發後,被告人李某某經區處置辦清算確認的淨債務為16044455.02元;其名下房屋變賣款、受償款、自繳入資金共計210486元暫扣於“區處置辦”清算專戶。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併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會單,證明被告人李某某在2009年至2015年期間組織15個“經濟互助會”的情況,包括每個“經濟互助會”的起止時間,呈會名,會數,實際執行會數,尚未得會款會員累計應出的會款金額,在自己組織的會中作會員參與的會數及得會情況,同時也證明其在他人組織的“經濟互助會”中參與會數,已得會款會數和得款金額。
 
2、被害人李某、吳某、馬某、楊某1、廖某、黃某、楊某2、林某1、陳某1、唐某、莊某、陳某2、陳某3、汪某、劉某、葉某1、林某2、郭某2、南某、鍾某、呂某、戴某、葉某2、張某1、張某2、楊某3、林某3、林某4、彭某、許某1、金某1、陳某4、陳某5、張某3、姚某、葉某3、許某2、許某3、陳某6、許某4、郭某3、郭某4、趙某、陳某7、葉某4、馮某、陳某8、郭某5、林某5、金某2的陳述及證人甘某的證言,證明了上述被害人或其親屬有參與被告人李某某組織的15個“經濟互助會”中的一個或多個,及在每個會中參與的會數,每個會實際執行的會數,與被告人的供述、會單能相互印證;同時也證明被告人李某某參與他們組織的上述211個“經濟互助會”並標得會款的會數和得會款金額的情況。
 
3、清算公告、債權債務清算確認書、“區處置辦”出具的被告人李某某的債務證明及情況說明證明上述每個“經濟互助會”的會主姓名,呈會名,會的起止時間,執行會數,會員姓名及參與會數,未得會款會員累計應出會款的金額,被告人李某某在他人為會主的會中得會款的金額等,還證明被告人李某某已經清算確認的淨債務總額是16044455.02元,房屋變賣款、受償款、自繳入資金共210486暫扣於“區處置辦”清算專戶。
 
4、銀行查詢及交易記錄證明被告人李某某的銀行轉賬交易的具體情況。
 
5、證人郭某1的證言證明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親屬名義參加互助會的情況。
 
6、歸案說明證明被告人李某某的歸案經過,系在區處置辦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的情況。
 
7、身份資訊證明了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身份情況。
 
關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的意見,本院認為,當“倒會風波”爆發後,政府成立了“洞頭縣民間金融風險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會主與會員之間債權債務進行清算,被告人李某某有義務積極配合、主動前往指定地點進行清算,其在公安機關對其進行立案偵查之前的行為,不符合刑法關於自動投案的認定標準,辯護人的意見理由不足,不予採納。
 
關於辯護人對指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計算方法有異議,提出以被告人作會主組織的會,按實際吸收的金額計算,作會員參與他人組織的會,得會金額要減去得會前已付出的會錢的意見,本院經審查,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各被害人的陳述及會單、債權債務清算確認書能夠相互印證,對根據上述證據計算得到的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予以認定;被告人作為“經濟互助會”的會主,組織眾多不特定會員按一定規則進行運轉,其對造成未得會款會員的全部損失都應當承擔責任,以每個會中未得會款會員累計應出支付給會主的會款金額認定,相對更合理,更符合判定被告人犯罪行為擾亂金融秩序造成的危害程度;從他人為會主組織的“經濟互助會”中標得會款,未得會款前支出的會款,只是為之後可以得到更多會款而採取的手段,其非法吸收存款的方式與作會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是一樣的,非法吸收金額不應扣減。
 
綜上,辯護人提出的上述意見理由不足,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民間“經濟互助會”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4400萬餘元,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鑑於被告人李某某案發後如實供述其罪行,積極配合債務清算及資產處置,予以從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的相應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為嚴肅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賠全部違法所得,返還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葉政茂
人民陪審員李伯慶
人民陪審員莊信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徐廣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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