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涉嫌詐騙罪一案辯護詞

辩护词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熊某妹妹熊某一之委託,指派智豪律師擔任其辯護人。辯護人透過會見、閱卷,瞭解案情後,結合今天的庭審活動,特發表辯護意見如下,敬請合議庭參酌並採納。 辯護人總的觀點是,熊某的行為應構成合同 詐騙罪 …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熊某妹妹熊某一之委託,指派智豪律師擔任其辯護人。辯護人透過會見、閱卷,瞭解案情後,結合今天的庭審活動,特發表辯護意見如下,敬請合議庭參酌並採納。
辯護人總的觀點是,熊某的行為應構成合同詐騙罪而非詐騙罪,涉案金額僅129600元,金額較小,且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諒解、初犯、部分退贓並願意全部退還、願意交納罰金等諸多從寬處罰情節,可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並宣告緩刑。

一、定罪部分:本案中熊某的行為應以合同詐騙罪定性

今天的庭審已經查明,本案中熊某雖夥同張某、李某採用使用虛假材料偽造自己系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的家屬,但其與被害人肖某某、戚某某均形成了口頭的借款協議,也均出具了借條,同時借條上列明瞭借款期限,並以涉案車輛作為質押。此外,根據被害人戚某某、肖某某的陳述與被告人熊某、同案犯張某的供述一致可以印證,熊某、張某系以車輛為質押向戚某某借款89600元,利息1萬元;熊某以車輛為質押向肖某某借款4萬元,借款10天,利息為1萬元。
因而,結合這一客觀事實,辯護人認為,公訴人指控的詐騙罪的罪名不當,熊某的行為應以合同詐騙罪定性,具體論述如下:
關於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關係,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觀點(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第308號指導案例)指出:合同詐騙罪是從一般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一個獨立罪名,應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不應以一般詐騙罪論處。根據該裁判觀點,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罪名的關係,合同詐騙罪的成立除了要具備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之外,還需滿足利用“合同”這一特殊條件。因此,是否利用“合同”實施詐騙就成為區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關鍵。
然如何理解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裁判觀點進一步指出:需結合該罪侵犯客體並結合立法目的加以把握。其中,合同詐騙罪規定於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擾亂市場秩序罪”一節中,不僅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而且侵犯國家合同管理秩序,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必須能夠體現一定的市場秩序。而以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為宗旨的現行《合同法》,其關於各類民商事合同行為的規範與調整,完全可以為認定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提供參考。因此,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不應再以典型的“經濟合同”為限,而應包含所有與市場秩序有關的協議在內。此外,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並不要求侷限於特定的形式,在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即便是口頭合同,只要發生在生產經營領域,侵犯了市場秩序的,都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結合這一裁判觀點,辯護人認為:本案中被告人熊某的行為應被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而非詐騙罪。這是因為:
1.熊某的詐騙行為利用了“合同”,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
庭審已經查明:在指控詐騙被害人肖某某這一筆上,熊某與肖某某達成口頭借款協議,將車子抵給肖某某,向其借款4萬,借款期限為10天,利息為1萬,並出具了借條予以證明借款關係的成立;在指控詐騙被害人戚某某這一筆上,熊某、張某與戚某某達成了口頭的借款協議,約定借款9萬,借款期限為1個月,利息1萬,張某也出具了借條予以證明借款關係的成立。同時,證人許大金的筆錄提到,“我和冉胡明、戚某某都是多年的朋友,有的時候也在一起做生意,這單生意比較好,我就讓給他們做了”,戚某某的筆錄也提到,“這車比較新,還是寶馬,不會虧,還有1萬元的利息,我就答應了這筆生意”。
辯護人認為,熊某的行為利用了口頭借款協議進行抵押借款,也客觀存在抵押物,而證人許大金、戚某某等也均認為這是一筆生意,這表明熊某的行為是市場經濟中的抵押借款行為,不同於一般的詐騙,屬於典型的利用“合同”進行的詐騙行為。
2.本案中的口頭借款協議,符合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定義
首先,熊某與被害人達成的口頭借款協議,有相應的抵押物作為抵押,具有市場交易的內容,這與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本質特徵一致。其次,抵押借款作為一種常見的民事行為,受到《合同法》的規範和調整。這也說明,抵押借款行為本身具有市場經濟的屬性。最後,熊某的行為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權利,而且嚴重干擾了正常的民間借貸規則,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符合合同詐騙罪所要求的雙重客體。從這一點上看,熊某的行為更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特徵。
3.熊某的行為系虛構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224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而從起訴書描述的事實看,熊某自稱車主或車主親屬進行抵押借款,騙取肖某某財物;熊某夥同張某謊稱自己系車主“鄧華”抵押借款騙取財物,辯護人認為,這也正符合虛構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口頭抵押借款合同的特徵,完全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4.本案中,被害人之所以受騙,完全是基於雙方口頭協議的內容,而非合同之外的其他與合同無關的行為
從被害人肖某某的陳述看,其之所以會借款給熊某4萬元,完全是因為熊某找他借錢的時候說車子是他的或他老婆的;從被害人戚某某的陳述看,戚某某之所以借錢給熊某,也是因為被張某偽造的身份資訊騙了,即被張某冒用他人達成了口頭借款協議並出具了借條、提供了抵押物。因而,本案中熊某詐騙行為的完成,系基於其與被害方之間的協議,而非協議之外的其他行為。
5.實踐中對於類似租車詐騙行為也多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實踐中,對於租車後將車輛抵押給銀行、小貸公司進行借款的行為,已經有大量判例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而該行為與熊某的行為除被害人不同外,沒有本質區別。
另外,實踐中,對於租車後將車輛轉手賣給他人的行為,也被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根據舉重以明輕的刑法解釋原理,對於社會危害性更輕微的租車後抵押借款的行為,更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類似案例見辯護詞附件。
 
綜上,辯護人認為,熊某的行為完全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對其定罪處罰。

二、量刑部分:熊某具有諸多從輕、減輕情節,可適用緩刑

辯護人認為,熊某具有諸多從輕、減輕情節,悔罪表現突出,對其宣告緩刑不具有社會危險,具體理由如下:
1.熊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避免了特別嚴重後果發生,可以減輕處罰
辯護人認同公訴人對熊某具有坦白情節的認定,但同時認為,熊某在到案後,不僅如實供述,且在到案當天即委託家人聯絡被害人戚某某退還了4萬元整,且餘下5萬元費用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向戚某某支付。
辯護人認為,熊某的行為使得被害人的損失得到了一定的彌補,社會關係得到了一定的恢復,化解了社會矛盾,避免了特別嚴重後果的發生,根據《刑法》第67條第3款“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的規定,可對熊某減輕處罰。
2.熊某積極退還違法所得,取得了被害人戚某某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如上所述,本案案發後,儘管熊某家庭經濟條件十分困難,但其仍積極退還被害人戚某某損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戚某某也出具書面的諒解書,請求司法機關對其從寬從輕處理,故辯護人認為,可對熊某酌情從輕處罰。
3.熊某願意退還全部違法所得,認罪態度好,悔罪意願真誠,可從輕處罰
根據庭審中熊某的供述,其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且十分悔恨,並願意積極退還自己全部的違法所得給被害人,故辯護人認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4.熊某系初犯,也系因一時糊塗而犯罪,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可從輕處罰
根據辯護人從其家屬處瞭解的情況,熊某本性並不壞,本次涉嫌犯罪也是初犯,更是因對法律意識太單薄,一時糊塗而走上了犯罪道路,結合其今日開庭積極認罪悔罪的情況,可以看出,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辯護人認為,法庭應給予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對其從輕處罰。
5.熊某願意交納罰金,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庭審中熊某的表態,其已經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雖家庭經濟困難,但仍願意交納罰金,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
 
綜上,“多餘的刑罰不是公正的刑罰”,刑法的功能不僅在於懲罰,更在於矯正和教育,對於這樣一個認罪伏法、積極悔過的被告人熊某,本著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法治精神,刑法應該給予其重新迴歸社會改過自新的機會,使被告人在受到刑法處罰的同時,更感受到法治寬容的陽光!
因而,結合熊某具有諸多法定、酌定從寬情節,辯護人提出以上辯護意見,懇請法庭對熊某適用緩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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