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辯護人張某某吸收徐某某的資金共為50萬+51+9萬=110萬,並且案發前已歸還部分,徐某某僅有50萬的損失。 2. 詹某某並非張某某介紹到XX投資有限公司的,其投資金額不應該算作張某某的非吸金額(66萬)。 從現有證據看,僅有詹某…
綜上所述,辯護人張某某吸收徐某某的資金共為50萬+51+9萬=110萬,並且案發前已歸還部分,徐某某僅有50萬的損失。
2.詹某某並非張某某介紹到XX投資有限公司的,其投資金額不應該算作張某某的非吸金額(66萬)。
從現有證據看,僅有詹某某的筆錄提到其系張某某介紹,但據張某某庭審供述所說,其並不認識詹某某,也未向詹某某介紹過XX投資有限公司,據張某某回憶,詹某某的經紀人系王某某。言辭證據發生矛盾,而又無客觀證據證明張某某向詹某某宣傳,也無證據證明張某某參與過詹某某投資款的提成。根據有利於被告原則,應當將詹某某的66萬金額排除在張某某吸收金額之外。
3.季某某的金額也不應當算為張某某非法吸收的金額(5萬)。
張某某至今都不認識季某某,而據季某某所述,其是由李XX介紹進入某某的,現無李XX的證言,也無證據證明李XX與張某某有關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季某某投資金額與張某某有關聯。所以,該筆金額應該扣除。
4.白某某投資的16萬元,其中6萬不能算作張某某的涉案金額
明某某有兩份矛盾的證人證言,一份是說其在芮某某的介紹下投資了6.7萬,但從投資列表來看,其只投資了6萬元。另一份情況說明是201*年11月27日在張某某的介紹下投資16萬,但從客觀證據來看,其僅投資了10萬。據白某某說他是純投資,不在XX上班,有誰介紹購買的畫,就由誰提成,提成的人就應該對其金額承擔責任。
5.鄒某某投資5萬,其中1萬已歸還。
6.成某某15萬,與張某某無關,應該扣除。
成某某不是張某某介紹進去的,張某某未提取過成某某的佣金、提成及獎金費用。言辭證據發生矛盾,無客觀證據如提成工資表,介紹獎金憑證等客觀證據證明張某某與成某某有關聯性。所以,證明張某某吸收成某某15萬的證據不足。
7.柳某某(5萬),與張某某無關,應該扣除
張某某根本不是人柳某某,也未介紹,提成等,理由成某某的相同。
8. 何某某(10萬)
本人系張某某介紹,但未提成。
9.柳XX的50萬,不應計算到張某某的吸收金額中
據張某某說,柳XX和他媽媽自己去的公司找的劉XX,並且把她媽媽“常XX”作為經紀人,他投多少,何時投,張某某不知道,也沒有提過成。柳XX的證人證言與張某某的口供相互矛盾,但客觀證據可以得知,柳XX的經紀人是常XX,而不是張某某。李某甲、劉XX的筆錄可證實,一般是經紀人帶人過去,再由劉XX宣傳並籤合同。由此可證明柳XX的投資與張某某無關。現無其他證據印證柳XX與張某某有關,所以,其金額不應當算是張某某的吸收金額。
一審法院認定了張某某的從犯身份,張某某僅對其宣傳,吸收,提成的金額承擔責任。
量刑部分
一、從上述計算的金額來看,張某某隻有?萬的涉案金額,從一審量刑來看明顯畸重。張某某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對其減輕處罰。
二、張某某已被關押四個月有餘,其年歲過高,身患高血壓等多種疾病已受到了相應的處罰,因本案張某某對其自身及家庭的影響也非法大,其所在的社群願意對其實施社群矯正,具備判處緩刑的條件。
三、張某某自己也是被害人之一,其對XX投資有限公司的認識和理解和本案中的被害人認識理解相同。張某某退休後閒暇無事,想要找事情做,後來經人介紹進入XX投資有限公司。張某某將上半輩子自己辛辛苦苦攢積的幾十萬元全部投入XX投資有限公司。自己不但賠了錢,還搭上了晚年的幸福生活。
四、上訴人張某某願意交納罰金,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透過剛才庭審的發問階段,上訴人張某某願意預交罰金款作為執行的保障,結合其認罪悔罪態度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懇請二審法院從人性化角度考慮對張某某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張某某的涉案金額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結合上訴人身體情況、認罪、悔罪及綜合表現情況來看,一審法院量刑過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建議二審法院綜合全案對上訴人張某某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依法適用緩刑。
2.詹某某並非張某某介紹到XX投資有限公司的,其投資金額不應該算作張某某的非吸金額(66萬)。
從現有證據看,僅有詹某某的筆錄提到其系張某某介紹,但據張某某庭審供述所說,其並不認識詹某某,也未向詹某某介紹過XX投資有限公司,據張某某回憶,詹某某的經紀人系王某某。言辭證據發生矛盾,而又無客觀證據證明張某某向詹某某宣傳,也無證據證明張某某參與過詹某某投資款的提成。根據有利於被告原則,應當將詹某某的66萬金額排除在張某某吸收金額之外。
3.季某某的金額也不應當算為張某某非法吸收的金額(5萬)。
張某某至今都不認識季某某,而據季某某所述,其是由李XX介紹進入某某的,現無李XX的證言,也無證據證明李XX與張某某有關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季某某投資金額與張某某有關聯。所以,該筆金額應該扣除。
4.白某某投資的16萬元,其中6萬不能算作張某某的涉案金額
明某某有兩份矛盾的證人證言,一份是說其在芮某某的介紹下投資了6.7萬,但從投資列表來看,其只投資了6萬元。另一份情況說明是201*年11月27日在張某某的介紹下投資16萬,但從客觀證據來看,其僅投資了10萬。據白某某說他是純投資,不在XX上班,有誰介紹購買的畫,就由誰提成,提成的人就應該對其金額承擔責任。
5.鄒某某投資5萬,其中1萬已歸還。
6.成某某15萬,與張某某無關,應該扣除。
成某某不是張某某介紹進去的,張某某未提取過成某某的佣金、提成及獎金費用。言辭證據發生矛盾,無客觀證據如提成工資表,介紹獎金憑證等客觀證據證明張某某與成某某有關聯性。所以,證明張某某吸收成某某15萬的證據不足。
7.柳某某(5萬),與張某某無關,應該扣除
張某某根本不是人柳某某,也未介紹,提成等,理由成某某的相同。
8. 何某某(10萬)
本人系張某某介紹,但未提成。
9.柳XX的50萬,不應計算到張某某的吸收金額中
據張某某說,柳XX和他媽媽自己去的公司找的劉XX,並且把她媽媽“常XX”作為經紀人,他投多少,何時投,張某某不知道,也沒有提過成。柳XX的證人證言與張某某的口供相互矛盾,但客觀證據可以得知,柳XX的經紀人是常XX,而不是張某某。李某甲、劉XX的筆錄可證實,一般是經紀人帶人過去,再由劉XX宣傳並籤合同。由此可證明柳XX的投資與張某某無關。現無其他證據印證柳XX與張某某有關,所以,其金額不應當算是張某某的吸收金額。
一審法院認定了張某某的從犯身份,張某某僅對其宣傳,吸收,提成的金額承擔責任。
量刑部分
一、從上述計算的金額來看,張某某隻有?萬的涉案金額,從一審量刑來看明顯畸重。張某某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對其減輕處罰。
二、張某某已被關押四個月有餘,其年歲過高,身患高血壓等多種疾病已受到了相應的處罰,因本案張某某對其自身及家庭的影響也非法大,其所在的社群願意對其實施社群矯正,具備判處緩刑的條件。
三、張某某自己也是被害人之一,其對XX投資有限公司的認識和理解和本案中的被害人認識理解相同。張某某退休後閒暇無事,想要找事情做,後來經人介紹進入XX投資有限公司。張某某將上半輩子自己辛辛苦苦攢積的幾十萬元全部投入XX投資有限公司。自己不但賠了錢,還搭上了晚年的幸福生活。
四、上訴人張某某願意交納罰金,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透過剛才庭審的發問階段,上訴人張某某願意預交罰金款作為執行的保障,結合其認罪悔罪態度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懇請二審法院從人性化角度考慮對張某某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張某某的涉案金額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結合上訴人身體情況、認罪、悔罪及綜合表現情況來看,一審法院量刑過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建議二審法院綜合全案對上訴人張某某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依法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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