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辯護詞(1)

辩护词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顏某某近親屬的委託,指派智豪律師擔任其一審辯護人,現結合法庭調查和本案證據,僅就量刑部分發表以下辯護意見,懇請法庭審查並予以採納: 一、顏某某遭受過刑訊逼供,其在201*年6月23日所…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顏某某近親屬的委託,指派智豪律師擔任其一審辯護人,現結合法庭調查和本案證據,僅就量刑部分發表以下辯護意見,懇請法庭審查並予以採納:
一、顏某某遭受過刑訊逼供,其在201*年6月23日所作的兩次訊問筆錄應該予以排除
據顏某某所說,201*年6月23-24日期間,顏某某被陳某等一行5、6個警務人員帶到某縣刑警隊七樓,將顏某某右手放肩後,左手放後背進行反銬,然後往中間不斷放書,讓其極度疼痛。期間,還有人扇其耳光,用拳頭打其胸口,脫掉鞋子用木棍打其腳趾頭及腳背,還用木棍打其小腿,顏某某手、腳上的傷到看守所後仍在。偵查機關刑訊逼供的方式讓顏某某供述其為某縣某某度假山莊專案股東,並承認其實施了合同詐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第八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
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第二條 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010年6月13日施行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審查,並以被告人審判前供述作為定案根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檢察人員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被告人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院可以調取顏某某201*年6月23日的訊問筆錄的同步錄音錄影,也可以調取顏某某的入監體檢報告。
根據以上規定,偵查機關對顏某某刑訊逼供的訊問筆錄,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希望法院將該份筆錄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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