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控顏某某構成合同 詐騙罪 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顏某某無犯罪的主觀故意 起訴書指控,顏某某得知王某某在原某縣XXX組租賃了一塊土地,併產生利用該土地虛構“某縣XX度假山莊”專案騙取他人保證金的想法。該指控不符合客觀事實,並且無證…
二、指控顏某某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顏某某無犯罪的主觀故意
起訴書指控,顏某某得知王某某在原某縣XXX組租賃了一塊土地,併產生利用該土地虛構“某縣XX度假山莊”專案騙取他人保證金的想法。該指控不符合客觀事實,並且無證據予以證明。
1.XX村的溫泉專案並不是顏某某提出來的,而是王某某提出的。顏某某、燕某某以及證人向某某、胡某某的證人證言均能證實是王某某提出的溫泉專案,而不是顏某某提出的。所以,起訴書指控不能立。
2.顏某某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該專案的施工方為朱某某,朱某某在施工前和燕某某協商並交納了200萬的施工保證金,工程出現資金困難時,燕某某向朱某某借款200萬元,後燕某某將其轉為保證金。201x年7月,朱某某要求合夥搞專案,所以,將保證金作為了投資款。南京某某有限公司使用朱某某投資的400萬,主要用於支付土地承租費用,設計費用,農民的補償費用,道路建設,支付工資,購買公司用車等,並非用於私人揮霍使用。當然,部分費用由燕某某揮霍使用的,應當追究燕某某挪用資金或職務侵佔的刑事責任。本案中,燕某某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與顏某某無關。
二、顏某某沒有合同詐騙的客觀行為
(一)沒有虛構工程,在之前的辯護詞中已經詳細論證。並且,燕某某和顏某某一直在為促成該專案而努力。顏某某為該專案說開展的工作:
1.租賃土地。先是與王某某合作,用了30萬去租賃王某某的土地,后王某某撤夥後,又聯絡當地村民,協商租地、補償等相關事宜。與村民協商達成了租賃土協議,簽訂了《重慶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出租合同》,並支付了村民補償及租地費用。
2.找相關領導、部門協商專案審批、立項事宜。向某某比例中提到,201#年8月,嚴某就單獨來我辦公室諮詢是否有土地出租,燕某某去找過向某某要求就該專案與政府相關領導進行銜接。
3.聘請了專門負責立項的人員。陳某甲的證人證言可以證明,燕某某聘請他的主要目的是準備該專案向某縣政府發改委申請立項的資料等,陳某甲也為之開展了一些工作。
4.聘請南京的一家設計單位制作概念圖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以上事務都是為該專案能夠立項做基礎,立項未完成,主要原因是燕某某推諉,陳某甲的證人很嚴可以證實。
(二)顏某某並沒有欺騙過朱某某該專案已經立項,結合現有證據可知,朱某某一直都知道專案沒有立項。
朱某某長期做工程專案,工程是否立項,手續是否齊全,其應該非常清楚。結合實踐,大部分工程都是先施工後立項,結合朱某某及劉某甲交保證金等情況可以印證實踐中的施工慣例。
現有證據能夠表明朱某某知道工程未立項,首先,朱某某在進場後幾天,就被王某某阻止施工。其次,在201#年10月17日,某縣XX鎮鎮村建設管理所出具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在XX鎮政府人員出具文書組織的情況下,朱某某於繼續將200萬借款轉為保證金。201x年3月26日,某縣XX鎮鎮村建設管理所出具了限期整改拆除通知書,但201x年7月31日,朱某某還願意將承包轉為入夥,朱某某不可能會基於工程手續齊全而上當受騙。最後,朱某某自己的筆錄也表明,其知道專案未經過審批。
三、本案中,顏某某也是受害人
顏某某給燕某某介紹工程後,燕某某將顏某某聘請為管理人員人員,顏某某的工資表及辭職信可以證明,顏某某是幫燕某某打工的,而不是所謂的合夥人。
公訴機關指控顏某某也構成合同詐騙的主要理由為:1.顏某某向為燕某某找承建商,在協商過程中,顏某某提到過出資幾千萬。2.顏某某用保證金購買了車輛,並且在購車合同上簽名。3.燕某某卡在顏某某處。4.燕某某找朱某某借款時,顏某某作為保證人。
辯護人認為,顏某某開展以上工作均是基於對燕某某的信任,均是在上當受騙的情況下,作為員工,接受老闆安排任務的行為。顏某某向朱某某表明燕某某願意投資6000元,是因為燕某某並沒有告知顏某某其不具有經濟實力。購買車、擔任保證人、卡放在顏某某處,都是燕某某安排,顏某某隻是被動接受任務。
四、本案將顏某某借朱某某的180萬也作為了合同詐騙金額
顏某某找朱某某借款,是出具了借條的,是朱某某與顏某某之間的借款糾紛,並不涉及刑事犯罪。朱某某將劉某乙轉給他的保證金作為個人借款借給顏某某,但顏某某並不知情,其並不知道朱某某用劉某乙的工程保證金予以出借。
另外,還有兩點理由可以確定朱某某轉給顏某某的180萬系借款,而不是保證金。首先:保證金應該轉給的是燕某某,而不是顏某某。朱某某之前的400萬保證金均是轉給的燕某某,而不是顏某某。其次:如果是保證金,顏某某給朱某某出具的不應該是借款協議,而應該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指控顏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了防範冤家錯案發生,應該根據有利於被告原則,判決其無罪。
(一)顏某某無犯罪的主觀故意
起訴書指控,顏某某得知王某某在原某縣XXX組租賃了一塊土地,併產生利用該土地虛構“某縣XX度假山莊”專案騙取他人保證金的想法。該指控不符合客觀事實,並且無證據予以證明。
1.XX村的溫泉專案並不是顏某某提出來的,而是王某某提出的。顏某某、燕某某以及證人向某某、胡某某的證人證言均能證實是王某某提出的溫泉專案,而不是顏某某提出的。所以,起訴書指控不能立。
2.顏某某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該專案的施工方為朱某某,朱某某在施工前和燕某某協商並交納了200萬的施工保證金,工程出現資金困難時,燕某某向朱某某借款200萬元,後燕某某將其轉為保證金。201x年7月,朱某某要求合夥搞專案,所以,將保證金作為了投資款。南京某某有限公司使用朱某某投資的400萬,主要用於支付土地承租費用,設計費用,農民的補償費用,道路建設,支付工資,購買公司用車等,並非用於私人揮霍使用。當然,部分費用由燕某某揮霍使用的,應當追究燕某某挪用資金或職務侵佔的刑事責任。本案中,燕某某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與顏某某無關。
二、顏某某沒有合同詐騙的客觀行為
(一)沒有虛構工程,在之前的辯護詞中已經詳細論證。並且,燕某某和顏某某一直在為促成該專案而努力。顏某某為該專案說開展的工作:
1.租賃土地。先是與王某某合作,用了30萬去租賃王某某的土地,后王某某撤夥後,又聯絡當地村民,協商租地、補償等相關事宜。與村民協商達成了租賃土協議,簽訂了《重慶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出租合同》,並支付了村民補償及租地費用。
2.找相關領導、部門協商專案審批、立項事宜。向某某比例中提到,201#年8月,嚴某就單獨來我辦公室諮詢是否有土地出租,燕某某去找過向某某要求就該專案與政府相關領導進行銜接。
3.聘請了專門負責立項的人員。陳某甲的證人證言可以證明,燕某某聘請他的主要目的是準備該專案向某縣政府發改委申請立項的資料等,陳某甲也為之開展了一些工作。
4.聘請南京的一家設計單位制作概念圖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以上事務都是為該專案能夠立項做基礎,立項未完成,主要原因是燕某某推諉,陳某甲的證人很嚴可以證實。
(二)顏某某並沒有欺騙過朱某某該專案已經立項,結合現有證據可知,朱某某一直都知道專案沒有立項。
朱某某長期做工程專案,工程是否立項,手續是否齊全,其應該非常清楚。結合實踐,大部分工程都是先施工後立項,結合朱某某及劉某甲交保證金等情況可以印證實踐中的施工慣例。
現有證據能夠表明朱某某知道工程未立項,首先,朱某某在進場後幾天,就被王某某阻止施工。其次,在201#年10月17日,某縣XX鎮鎮村建設管理所出具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在XX鎮政府人員出具文書組織的情況下,朱某某於繼續將200萬借款轉為保證金。201x年3月26日,某縣XX鎮鎮村建設管理所出具了限期整改拆除通知書,但201x年7月31日,朱某某還願意將承包轉為入夥,朱某某不可能會基於工程手續齊全而上當受騙。最後,朱某某自己的筆錄也表明,其知道專案未經過審批。
三、本案中,顏某某也是受害人
顏某某給燕某某介紹工程後,燕某某將顏某某聘請為管理人員人員,顏某某的工資表及辭職信可以證明,顏某某是幫燕某某打工的,而不是所謂的合夥人。
公訴機關指控顏某某也構成合同詐騙的主要理由為:1.顏某某向為燕某某找承建商,在協商過程中,顏某某提到過出資幾千萬。2.顏某某用保證金購買了車輛,並且在購車合同上簽名。3.燕某某卡在顏某某處。4.燕某某找朱某某借款時,顏某某作為保證人。
辯護人認為,顏某某開展以上工作均是基於對燕某某的信任,均是在上當受騙的情況下,作為員工,接受老闆安排任務的行為。顏某某向朱某某表明燕某某願意投資6000元,是因為燕某某並沒有告知顏某某其不具有經濟實力。購買車、擔任保證人、卡放在顏某某處,都是燕某某安排,顏某某隻是被動接受任務。
四、本案將顏某某借朱某某的180萬也作為了合同詐騙金額
顏某某找朱某某借款,是出具了借條的,是朱某某與顏某某之間的借款糾紛,並不涉及刑事犯罪。朱某某將劉某乙轉給他的保證金作為個人借款借給顏某某,但顏某某並不知情,其並不知道朱某某用劉某乙的工程保證金予以出借。
另外,還有兩點理由可以確定朱某某轉給顏某某的180萬系借款,而不是保證金。首先:保證金應該轉給的是燕某某,而不是顏某某。朱某某之前的400萬保證金均是轉給的燕某某,而不是顏某某。其次:如果是保證金,顏某某給朱某某出具的不應該是借款協議,而應該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指控顏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了防範冤家錯案發生,應該根據有利於被告原則,判決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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