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涉嫌犯詐騙罪一案一審辯護詞(1)

辩护词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委託,指派智豪律師擔任其一審辯護人,現結合法庭調查和有關證據發表以下辯護意見,懇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 辯護人對本案的總體觀點:王某某在共同犯罪被指揮、被安排,其輔助作用,應當認…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委託,指派智豪律師擔任其一審辯護人,現結合法庭調查和有關證據發表以下辯護意見,懇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
辯護人對本案的總體觀點:王某某在共同犯罪被指揮、被安排,其輔助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結合王某某具有自首、退贓、獲得被害人諒解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懇請法院能夠對王某某宣告緩刑。
 
一、王某某在老闆的安排、指揮下開展工作,處於被支配地位,獲得相應的業績提成,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居次要地位,應當認定為從犯。
起訴書沒有對王某某等十三名被告人的主從犯區分予以認定,將公司股東、負責人與員工、業務員並列是不恰當的。綜合全案證據,辯護人認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居次要地位,應當認定為從犯,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某某縣人民檢察院對陽某某的不批准逮捕理由說明書中認為,陽某某“在本案中系從犯,……。” 也即某某縣檢察院偵監科在審查逮捕階段審查全案證據後認為陽某某是從犯,王某某同陽某某一樣都是業務員,且王某某在起訴書上排在陽某某之後,更應當被認定為從犯。辯護人認為,同一檢察院不應出現兩種截然對立的認定。
2.犯意提起。根據王某某的供述,王某某是透過58同城投簡歷、招聘的形式進入xx公司;王某某一開始主觀上完全是出於找工作的意願,根本沒有想到該公司涉嫌詐騙犯罪;不否認王某某在工作過程中對公司行為有一定的懷疑,開始逐漸對詐騙有認識,但至少可以證明:王某某不是主動產生詐騙的故意進入公司,而是公司的行為對王某某的主觀認識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導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3.犯罪方法傳授。根據起訴書指控,何某某和凌某某為牟利利益,在某某服飾有限公司上班期間,學會了透過阿里旺旺和QQ方式騙取淘寶店主加盟費或者代運營費的方式,於是成立該公司。雖然這種方式的詐騙方式並非高科技的網路詐騙,但至少並非傳統、常見的詐騙方式,王某某自身並不知道這種犯罪方式,完全是在老闆的安排、指示下開展工作的。
4.組織架構作用。根據全案證據顯示,xx公司的組織架構較為簡單,一是領導層:何某某、凌某某兩人是公司老闆,榮某到公司後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二是業務層,即招商部和售後部,而王某某就是招商部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員,在領導層的指揮下開展工作。
5.利潤分配。根據全案證據顯示,員工的工資有底薪和個人業績組成;榮某按照公司每月總業績的5%進行提成;何某某、凌某某作為公司老闆,享有公司的所有詐騙所得。因此,從利潤分配來講,王某某獲得的利潤也遠遠低於公司老闆。
6.業務分工。王某某在公司只負責招商,對網店裝修設計和裝修指導、網店升級、加鑽、網店託管等核心技術內容不僅不瞭解,而且也不會操作。售後部門是否提供的保質保量的服務,作為招商部的員工,王某某一般情況下是不知曉的。所以,相對於負責技術服務的人員,王某某並非虛構事實的直接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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