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兩家代發貨公司未返還給饒某某的金額應當認定為犯罪未遂 現有證據證實,AA實業公司案發後將尚未打給饒某某的145198.54元轉至豐都縣公安局,退還向YY、韓YY33507元;XX公司案發後將尚未打給饒某某的122044.7元、文某的83…
二、兩家代發貨公司未返還給饒某某的金額應當認定為犯罪未遂
現有證據證實,AA實業公司案發後將尚未打給饒某某的145198.54元轉至豐都縣公安局,退還向YY、韓YY33507元;XX公司案發後將尚未打給饒某某的122044.7元、文某的83435.2元,一併轉至豐都縣公安局,合計384185.44元,作為贓款扣押。
辯護人認為,這筆錢屬於“本案的被害人已經失去對被騙財物的控制,但是被告人卻沒有實際控制、取得財物,應認定為犯罪未遂。”具體到本案中,當被害人將錢交給物流公司後,因案發的客觀原因導致饒某某等人的詐騙活動沒能最終得逞,理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刑法理論界關於詐騙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意見紛紜,莫衷一是。對此主要有佔有說、失控說和控制說三種觀點。佔有說認為,應以公私財物是否實際被行為人非法佔有為標準;失控說認為,應以財物所有人、佔有人是否實際失去支配權為界限;控制說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取得對公私財物的實際控制和支配為界限。辯護人認為,在此類案件中佔有說和控制說是較為恰當的,失控說將會導致無法擴大打擊面,導致罪刑不均衡。
三、起訴書指控本案為犯罪集團,定性錯誤
起訴書認定本案屬於犯罪集團,辯護人認為不妥。
犯罪集團是共同犯罪的一種形式,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也就是說是三人以上,在較長時間內,為了實施某種或者多種犯罪而建立起來的,具有一定穩定性的一種犯罪組織,集團內部有著嚴密的組織紀律,其成員之間的聯絡具有一定的牢固性,他們在較長的時間多次實施犯罪,甚至以犯罪為常業,其犯罪手段狡猾、詭秘,實施犯罪和逃避偵查的能力強,對社會的危害特別大,是最危險的一種共同犯罪形式。
1.人員的固定性
本案雖然涉案人員較多,但是大多是基於親友、同學、老鄉等關係而加入進來的,並不是犯罪人有組織的組建成立的,其性質完全區別的犯罪集團。同時,人員具有一定流動性,並沒有達到犯罪集團人員固定的程度。
2.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團的各個成員基於共同實施某種或者某幾種犯罪的目的而結合在一起。這是區分犯罪集團與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標準之一。一般的犯罪集團,除了實施某種犯罪之外,還大量實施其他多種犯罪。而本案中,都是一些一開始不明真相的人為謀生、賺錢而加入進來的,而且只從事這一種詐騙行為。
3.典型的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要對該集團經過預謀、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負責,對其他成員應根據其地位與作用以及刑法規定分別處罰,個別成員實施的超出集團故意範圍的犯罪則由該個人負責。這是犯罪集團存在區別與一般共同犯罪的根本,但是本案中顯然不存在所謂的多種犯罪事實,也沒有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積極參加者。
四、饒某某的其他法定、酌情從輕處罰情節
1.饒某某到案後及時、全面、穩定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刑法》地67條第3款規定的如實供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2.自願認罪、願意退贓、繳納罰金,希望法院酌情從輕處罰。
3.初犯、偶犯,無前科,人身危險性較小,希望法院酌情從輕處罰。
4.饒某某孩子情況。饒某某的孩子剛剛出生,但饒某某和劉YY都涉及本案,希望法院基於人性化的考量,對饒某某能夠從輕判處,讓饒某某早日回到孩子身邊,盡到做父親的責任。
【總結陳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許YY案件促使社會公眾對網路電信詐騙的關注、反思甚至聲討,司法部門也積極展開專項整治行動,用不恰當的話來講,現階段是對網路電信詐騙的“嚴打”時期。辯護人認為,普通社會公眾、網民可以十分感性、狂躁的對待網路電信詐騙,大肆聲討;但是司法作為社會公正最後一道防線,不應受到這種狂熱的影響,而更應當始終秉持理性、剋制的原則,根據證據認定事實、根據法律作出裁判,最終對各被告人作出罪責刑相適應的判決。
現有證據證實,AA實業公司案發後將尚未打給饒某某的145198.54元轉至豐都縣公安局,退還向YY、韓YY33507元;XX公司案發後將尚未打給饒某某的122044.7元、文某的83435.2元,一併轉至豐都縣公安局,合計384185.44元,作為贓款扣押。
辯護人認為,這筆錢屬於“本案的被害人已經失去對被騙財物的控制,但是被告人卻沒有實際控制、取得財物,應認定為犯罪未遂。”具體到本案中,當被害人將錢交給物流公司後,因案發的客觀原因導致饒某某等人的詐騙活動沒能最終得逞,理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刑法理論界關於詐騙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意見紛紜,莫衷一是。對此主要有佔有說、失控說和控制說三種觀點。佔有說認為,應以公私財物是否實際被行為人非法佔有為標準;失控說認為,應以財物所有人、佔有人是否實際失去支配權為界限;控制說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取得對公私財物的實際控制和支配為界限。辯護人認為,在此類案件中佔有說和控制說是較為恰當的,失控說將會導致無法擴大打擊面,導致罪刑不均衡。
三、起訴書指控本案為犯罪集團,定性錯誤
起訴書認定本案屬於犯罪集團,辯護人認為不妥。
犯罪集團是共同犯罪的一種形式,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也就是說是三人以上,在較長時間內,為了實施某種或者多種犯罪而建立起來的,具有一定穩定性的一種犯罪組織,集團內部有著嚴密的組織紀律,其成員之間的聯絡具有一定的牢固性,他們在較長的時間多次實施犯罪,甚至以犯罪為常業,其犯罪手段狡猾、詭秘,實施犯罪和逃避偵查的能力強,對社會的危害特別大,是最危險的一種共同犯罪形式。
1.人員的固定性
本案雖然涉案人員較多,但是大多是基於親友、同學、老鄉等關係而加入進來的,並不是犯罪人有組織的組建成立的,其性質完全區別的犯罪集團。同時,人員具有一定流動性,並沒有達到犯罪集團人員固定的程度。
2.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團的各個成員基於共同實施某種或者某幾種犯罪的目的而結合在一起。這是區分犯罪集團與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標準之一。一般的犯罪集團,除了實施某種犯罪之外,還大量實施其他多種犯罪。而本案中,都是一些一開始不明真相的人為謀生、賺錢而加入進來的,而且只從事這一種詐騙行為。
3.典型的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要對該集團經過預謀、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負責,對其他成員應根據其地位與作用以及刑法規定分別處罰,個別成員實施的超出集團故意範圍的犯罪則由該個人負責。這是犯罪集團存在區別與一般共同犯罪的根本,但是本案中顯然不存在所謂的多種犯罪事實,也沒有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積極參加者。
四、饒某某的其他法定、酌情從輕處罰情節
1.饒某某到案後及時、全面、穩定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刑法》地67條第3款規定的如實供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2.自願認罪、願意退贓、繳納罰金,希望法院酌情從輕處罰。
3.初犯、偶犯,無前科,人身危險性較小,希望法院酌情從輕處罰。
4.饒某某孩子情況。饒某某的孩子剛剛出生,但饒某某和劉YY都涉及本案,希望法院基於人性化的考量,對饒某某能夠從輕判處,讓饒某某早日回到孩子身邊,盡到做父親的責任。
【總結陳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許YY案件促使社會公眾對網路電信詐騙的關注、反思甚至聲討,司法部門也積極展開專項整治行動,用不恰當的話來講,現階段是對網路電信詐騙的“嚴打”時期。辯護人認為,普通社會公眾、網民可以十分感性、狂躁的對待網路電信詐騙,大肆聲討;但是司法作為社會公正最後一道防線,不應受到這種狂熱的影響,而更應當始終秉持理性、剋制的原則,根據證據認定事實、根據法律作出裁判,最終對各被告人作出罪責刑相適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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