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涉嫌詐騙罪一案辯護詞

辩护词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王XX近親屬的委託,指派智豪律師擔任其一審辯護人,現結合法庭調查和本案證據,發表以下辯護意見,懇請法庭審查並予以採納: 一、起訴書中存在筆誤,起訴書中,第三頁,第2點,劉某某交付的是2…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王XX近親屬的委託,指派智豪律師擔任其一審辯護人,現結合法庭調查和本案證據,發表以下辯護意見,懇請法庭審查並予以採納:
  一、起訴書中存在筆誤,起訴書中,第三頁,第2點,劉某某交付的是21萬,並非50萬,辯護人核實總金額後,發現公訴人計算的金額時也是按照21萬計算的。
二、王XX的行為應構成合同詐騙罪
關於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關係,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觀點(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第308號指導案例)指出:合同詐騙罪是從一般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一個獨立罪名,應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不應以一般詐騙罪論處。根據該裁判觀點,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罪名的關係,合同詐騙罪的成立除了要具備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之外,還需滿足利用“合同”這一特殊條件。因此,是否利用“合同”實施詐騙就成為區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關鍵。
然如何理解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裁判觀點進一步指出:需結合該罪侵犯客體並結合立法目的加以把握。其中,合同詐騙罪規定於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擾亂市場秩序罪”一節中,不僅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而且侵犯國家合同管理秩序,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必須能夠體現一定的市場秩序。而以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為宗旨的現行《合同法》,其關於各類民商事合同行為的規範與調整,完全可以為認定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提供參考。因此,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不應再以典型的“經濟合同”為限,而應包含所有與市場秩序有關的協議在內。但同時,合同詐騙罪客體所涉及的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亦將那些與市場秩序無關以及不受市場調整的“合同”、“協議”排除在外,如不具有交易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婚姻、收養、撫養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此外,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並不要求侷限於特定的形式,在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即便是口頭合同,只要發生在生產經營領域,侵犯了市場秩序的,都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結合這一裁判觀點,辯護人認為:本案中被告人王XX與被害人張慘案均簽訂了存款協議,王XX出具的存款協議,具有標的、數量、報酬、履行期限等合同要素,其屬於是合同。所以王XX的行為應被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而非詐騙罪。
三、王XX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王XX在向親友介紹產品時,其主觀上有歸還的意願。其歸還劉某某8萬元本金及利息10萬元,歸還劉某某20萬元等均能證實。王XX有歸還的意願,但因為客觀不能,其沒有償還能力。案發後,王XX也並未想要推脫債務,其個人及其家屬至今都在積極想辦法歸還被害人財物。相對於其他詐騙犯,一開始就有非法佔有目的,拒不歸還者而言,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四、本案的被害人大部分系王XX的近親屬,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被害人潘某某系王XX伯媽,劉某某系王XX舅舅,李某系舅媽,而被害人王MM的錢全部歸還,被害人龍某系王XX岳母的好友,王XX並沒有主動龍某進行虛假宣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所以,辯護人建議法官對其從寬處理。
五、王XX如實坦白,王XX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從受案登記表及其他證據材料反映,偵查機關一開始僅掌握了王XX詐騙劉某某21萬的犯罪線索,王XX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詐騙潘某某、李某、王MM等人的犯罪事實,進而偵查機關再找相關被害人調查瞭解情況。辯護人認為,王XX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根據《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十六條之規定,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六、王XX及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並且獲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諒解。王XX及家屬也願意退贓,其家屬正在積極籌劃賣車、賣房以賠償被害人。
七、王XX系初犯,無犯罪前科,無不良記錄。其一時糊塗,誤入歧途,希望法官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
    結合王XX的以上情況,希望法院對王XX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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