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陪審員(人民陪審員):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周某淘近親屬的委託,指派智豪律師擔任周某淘涉嫌 詐騙罪 一案的辯護人。經多次會見周某淘,詳細查閱案卷材料,以及參加剛才的法庭調查活動,辯護人就本案發表如下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
尊敬的審判長、陪審員(人民陪審員):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周某淘近親屬的委託,指派智豪律師擔任周某淘涉嫌詐騙罪一案的辯護人。經多次會見周某淘,詳細查閱案卷材料,以及參加剛才的法庭調查活動,辯護人就本案發表如下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綜合全案情況,依法予以採納。
辯護人對起訴書認定的事實和罪名均沒有異議,僅對量刑部分發表意見。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周某淘具有多項法定、酌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且願意交納罰金,建議對被告人周某淘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並且依法適用緩刑。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雖然沒有自首,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同時參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於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淘在偵查期間,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均作出過如實的供述,且其在到案的第一份筆錄中就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涉案17臺蘋果機)。而在今天的庭審過程中,對指控事實(主要指控事實)也不持異議。故本案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周某淘符合刑法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二、被告人周某淘協助抓捕同案犯,屬於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及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之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應當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淘在取保候審期間,主動勸說並且帶領同案犯姜文舉到南京華僑路派出所投案自首。屬於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應當認定為立功。辯護人認為,依法可以對被告人周某淘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被告人周某淘自願認罪認罰,積極退出全部違反所得並賠償各被害人的損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請法庭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雖然本案並未啟動認罪認罰案件速裁程式,但被告人周某淘在今天的庭審過程中自願認罪認罰,反應出其主觀上認罪悔罪的心理,客觀上也能加快審判效力,節約司法資源,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兩高在部分地區開展認罪認罰制度的相關精神,可以依法對其從寬處理。
被告人周某淘在案發後,積極退贓,並賠償各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反映其主觀有強烈的悔罪意願,並透過客觀上的積極悔罪行為,使被破壞的社會關係得到修復,緩和了社會矛盾,建議合議庭充分考慮上述情況,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周某淘近親屬的委託,指派智豪律師擔任周某淘涉嫌詐騙罪一案的辯護人。經多次會見周某淘,詳細查閱案卷材料,以及參加剛才的法庭調查活動,辯護人就本案發表如下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綜合全案情況,依法予以採納。
辯護人對起訴書認定的事實和罪名均沒有異議,僅對量刑部分發表意見。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周某淘具有多項法定、酌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且願意交納罰金,建議對被告人周某淘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並且依法適用緩刑。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雖然沒有自首,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同時參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於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淘在偵查期間,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均作出過如實的供述,且其在到案的第一份筆錄中就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涉案17臺蘋果機)。而在今天的庭審過程中,對指控事實(主要指控事實)也不持異議。故本案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周某淘符合刑法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二、被告人周某淘協助抓捕同案犯,屬於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及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之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應當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淘在取保候審期間,主動勸說並且帶領同案犯姜文舉到南京華僑路派出所投案自首。屬於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應當認定為立功。辯護人認為,依法可以對被告人周某淘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被告人周某淘自願認罪認罰,積極退出全部違反所得並賠償各被害人的損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請法庭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雖然本案並未啟動認罪認罰案件速裁程式,但被告人周某淘在今天的庭審過程中自願認罪認罰,反應出其主觀上認罪悔罪的心理,客觀上也能加快審判效力,節約司法資源,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兩高在部分地區開展認罪認罰制度的相關精神,可以依法對其從寬處理。
被告人周某淘在案發後,積極退贓,並賠償各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反映其主觀有強烈的悔罪意願,並透過客觀上的積極悔罪行為,使被破壞的社會關係得到修復,緩和了社會矛盾,建議合議庭充分考慮上述情況,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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